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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来了 | 带你走近传说中的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官来了 | 带你走近传说中的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1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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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备受关注的互联网法院究竟是什么?它与传统法院的区别在哪里?《法官来了》一一为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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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互联网法院究竟是什么?

它与传统法院的区别在哪里?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

是什么?

又是什么案件的庭审

引得数十万社会公众在线围观?

......



1月23日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

朱玥

做客《法官来了》

一一为您解读




为什么要设立互联网法院,

互联网法院管辖什么案件?


当下,我们都能够感受到,互联网其实早已经渗透进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1次和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来看,我们国家的网民总数已经超过8亿,普及率超过了57%。反映到生活中,比较直观的就是,大家常常说,不带什么都可以但是不能不带手机,没有什么都可以但是不能没有WIFI。


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对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随着人们的交易交往媒介越来越多地由线下转为线上,其参与诉讼和法院审理案件的媒介可能就需要顺应人们的习惯也做一个迁徙,也就是说,原告提交立案申请、被告应诉、案件审理、裁判文书送达等都不再需要当事人亲自跑到法院来,而是通过互联网就能完成这些工作。由于互联网本身就是跨地域性的,那么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交往的多个主体,他们很可能在物理距离上相去千万里。如果他们之间产生争议,需要通过线下的方式到传统法院应诉的话,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需要奔波千万里的。如果我们把纠纷解决的媒介转移到线上,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也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另一方面,互联网本身确实也对传统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认定带来了一些改变。比如说,同样是未经授权演唱他人创作的歌曲的行为,如果是在线下举办的演出中,受众可能是几千人、几万人;但如果是在直播平台的网络直播间演唱,那受众可能就是几十万人、几百万人。在这两种不同的场景下,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力度可能就是不一样的;从长远的角度讲,对二者行为的规制方式可能也需要有所区别。那么,为了更好地规范互联网上的行为秩序,实现网络空间综合治理,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确实也需要对涉互联网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法官从何而来?

 北京互联网法院现在有38名员额法官,是从北京市10家中级和基层法院择优遴选而来。平均年龄在40岁左右,审判工作年限都超过10年,研究生以上学历占比超过75%。


这样的互联网法院设立方式,

我们国家在世界范围内是首个尝试的吗?


在互联网法院筹备阶段,我们对这个问题也做过一些调研。通过公开可以查阅的资料,在世界范围内关于在线诉讼的实践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类

第一类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德国,德国提出要在2022年建成电子司法,目前其已经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中建立了网络视频庭审、网络调解、电子速记、电子送达、电子签名等制度,并相继通过《电子签名法》等法令。在司法实践中,他们也对法院和法庭开展了信息化建设,支持远程庭审和远程诉讼。但这些主要是为了解决线上诉讼的问题,并没有设立独立的法院,也没有对涉互联网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第二类

第二类是以新加坡澳大利亚、比利时等国家为代表的,这些国家虽然没有在立法层面建立电子诉讼制度,但在实践中设立了网络法庭,也开展了电子送达工作。与德国相似的是,这些国家也没有设立独立的法院对涉互联网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第三类

第三类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美国的密歇根州曾经研究设立电子法院,与巡回法院共享标的额在25000美元以上的商事案件。但后来由于经费的原因没有设立。英国近年来在调研设立在线法院,拟管辖低于25000英镑以下的钱债索赔案件。


在我国


2017

6.26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


2018

7.6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


2018

9.7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案件审理规则等。


目前,杭州、北京、广州三地分别在2017年和2018年设立了互联网法院,实现了网上案件网上审理。



由此来看,既在国家顶层设计层面明确互联网法院定位和审理规则,又在司法实践中以互联网法院的形式实现对涉互联网案件的集中管辖,并在互联网法院将智能科技与司法审判工作深度融合,我们国家的探索确实走在了世界前列。


如果当事人想要到互联网法院打官司,

他应该如何操作呢?


一个视频告诉大家

点击边框调出视频工具


互联网法院是如何审理案件的,

与传统法院有什么区别?


电子诉讼平台:实现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更好连接。

北京互联网法院秉持“开放包容、中立共享、创新升级、安全可控”的建设理念,搭建“24小时不打烊”的电子诉讼平台。只要有网络,即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手机、电脑等移动终端登录。当事人可进行起诉、调解、立案、送达、庭审、宣判、执行、上诉等全流程在线诉讼;社会公众可旁听公开开庭庭审、查阅裁判文书并检索案例及法律法规。

天平链:司法区块链助力审判数据安全保护与电子证据认证。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为发起方和主导者,与工信部安全中心、百度公司、信任度科技公司等中国领先的区块链产业企业形成联盟共建。利用区块链技术多方监督、不可篡改、方便追溯等特点,确保上链数据安全并实现电子数据事前存证与事后验证。

智能司法:让公平正义实现得更加高效便捷。


身份识别认证:当事人使用手机、电脑等移动终端内置摄像头进行人脸扫描进行身份认证。


诉状自动生成:根据案件类型设置结构化问题,当事人勾选作答,帮助其撰写起诉状。


诉讼风险评估:根据当事人录入的基本案情自主评估诉讼胜诉概率。


语音实时识别:语音转文字系统实时进行庭审记录。


在线电子签名:扫描屏幕上二维码即可进行远程签字确认。


文书辅助撰写:根据庭审笔录及类案裁判规则自动生成裁判文书初稿。


一键集约送达:可将判决书等诉讼文书通过电子邮箱、手机短信、微信等途径同时向当事人发送。


线下全景体验:法院设立在线诉讼体验区,社会公众凭身份证即可实地感受在线诉讼规则与操作方式。


在2018年12月26日,由张雯院长主审的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一案引起了23万公众的在线围观,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可以给我们介绍一下吗?

更多裁判要点,点击图片,回顾案件


案件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原告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视界公司)主张“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简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对于该短视频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上述短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侵害了原告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还主张,“我想对你说”短视频被从抖音平台上违法下载并上传至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后,在技术支持下,该视频上理当加载有抖音和用户ID的水印,该水印是原告采取的版权保护技术措施,但被控侵权短视频上未显示上述水印。故二被告必然实施了消除上述水印的行为,存在破坏原告相关技术措施的故意,此行为亦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百度网网站首页www.baidu.com)及伙拍小视频客户端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

二被告辩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主体和被告主体有不适格的情形。原告所称的授权人不是“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的作者或者权利人,原告没有起诉二被告的权利基础;百度网讯公司负责运营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百度在线公司仅是该软件登记的开发者,故被告一百度在线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被控侵权短视频是网民自行上传的;百度网讯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和管理义务,并在收到原告的有效投诉后,已经及时进行了删除处理,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26日一审宣判,认定原告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侵权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相关责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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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朱玥

摄影:曾贝希  曹益

编辑:张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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