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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王某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向公众造成某公司的负面形象,侵犯了某公司的名誉权,某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王某删除涉案文章,在其微信公众号连续三十日刊登致歉信,向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某公司3000元。
案情回顾
原告某公司诉称:2018年10月23日至11月27日期间,某公司发现王某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题为《服务费比中间商“黑两倍”!这样的二手车电商还能走多远?》、《郭德纲怼偷换概念,原来老郭也懂二手车?》、《二手车市场的春天在哪里?》等文章。王某虚构不实内容,以偏概全,通过夸张、夸大手段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和诋毁,企图向公众营造原告的负面形象、误导公众,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向某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被告王某辩称:涉诉文章并未直接指向原告,全文中并无原告企业名称;文章并无虚构事实,相关数据均来自公开第三方;被告系以帮助消费者减少损失和风险,提醒行业企业注重管理和运营为目的,实现二手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原告应接受舆论正常监督,依法依规正当经营。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2019年6月1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开庭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1.被告发表文章是否构成侵权;
2.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1.关于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从王某撰写的《服务费比中间商“黑两倍”!这样的二手车电商还能走多远?》文章中引用的截图来看,能够认定涉案文章指向的系某公司运营的“XX二手车”平台,而在文章标题中使用“黑”字,文章内容中使用“奸商”等用词系从评论性文章对事实的描述转入对“XX二手车”的定性评论。
从王某提交的证据来看,王某的评价性论断有偏颇,指称的内容缺乏确凿证据支持。又之,王某在文章中的评论观点,从行为定性的程度、观点用语的修辞来看,基本属实,但上述标题及文章采用的辞藻,带有贬损之意,用词有不当之处,超出了一般评论或批评的范围,使观者对某公司产生负面印象,对某公司及其运营的“XX二手车”名誉权有所影响,构成侵权。
2.关于法律后果。
王某发表上述文章,自称为消费者维权,但若作为媒体,评论应坚持全面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客观反映事实的原则,而涉案文章均有明确征集“XX二手车”纠纷之意,对消费者诉求予以着重描写甚至有所夸大,未细致考量消费者诉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带有倾向性,对某公司经营业务进行不当点评,可能对某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王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综上所述,王某应删除本案所涉三篇文章。关于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一节,某公司要求的赔礼道歉属于侵犯名誉权的法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应予支持。根据侵权责任的承担与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情节相适应原则,本院综合考虑王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由王某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刊登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为期三十日,公开向某公司赔礼道歉,以消除对某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未有明确证据证明,综合考虑本案实际因素,酌定赔偿金3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某删除侵权文章;
二、被告王某在其微信公众号连续三十日发布致歉信,向原告某公司赔礼道歉;
三、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某公司3000元;
三、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精彩判词
1.被告王某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法院将言论从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两个层面分别予以评析,从而确定名誉权侵权的界限。
法院认为,言论包括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
事实陈述是指现在或过去的具体历程或状态,具有可以验证其为真伪之性质。相对于事实的概念,可以泛称为意见。
意见表达是指行为人表示自己的见解或立场,无论是纯粹的价值判断或单纯的意见表述,均无真伪之别。
判断某种言论是否侵害名誉权,对于事实陈述,行为人需举证证明其所言为真实,或经合理查证,有相当理由确信所言为真实。对于意见表达,观点正确与否并非法律评价的范围,但言语上不得存在侮辱他人的情形。
2.对于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法院认为,王某发表上述三篇涉案文章,会使某公司名誉权受到影响,但某公司名誉权受到影响,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不能过多归咎于王某涉案的三篇文章。因名誉权不应过于依赖且很难以金钱数量去衡量,对名誉的影响应当以消除影响为根本目的,金钱赔偿并非保护名誉权之本质。
法院在判决中还论述道,某公司应当就在履约过程中是否违约有所反思:若违约,有无及时解决;若不违约,是否在经营过程中未将重要信息向消费者着重说明,告知义务是否完备,客服对消费者的答复是否衷恳、专业,若涉及第三方提供服务,有无在显著位置或以醒目字体提示消费者等问题及现象。如果某公司提供的服务更周到,那么某公司的投诉数量可能会下降。在经营过程中满足用户需求和钻用户空子只有一墙之隔。某公司在追求公司利润的同时,应当重视客户消费体验,勿忘以提升客户满意度为企业之责任,严抓企业质量管控。
法官提醒
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因此在面对社会侵权行为时,公众可以依法进行维权。互联网时代,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网友:理性评论。网络媒介更要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和自我监督力量,遵守舆论评价的正当界限。
供稿:王恒 杨光
编辑:张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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