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e度红花榜 | 三起案件入选!北互又上榜啦

e度红花榜 | 三起案件入选!北互又上榜啦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19-12-11
0
导读:AIPPI中国分会2019年度中国版权十大热点案件

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今天分享个好消息  

北互  

又上榜啦!


12月7日,AIPPI 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2019年度)在京成功举行,论坛围绕版权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发布了AIPPI中国分会 2019年度中国版权十大热点案件


十大热点案件以“专家评选+网络投票”的方式评选得出,案件在版权保护、法律理论与实务层面具有一定典型性和关注度,为版权热点问题的研究与探讨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明确的方向,给予业界、学界以启发与思考。



先来了解一下AIPPI


AIPPI(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成立于1897年,是世界领先的国际组织,致力于在国际和国家层面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升。AIPPI总部设在瑞士,现有6大洲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9000多名会员,每年举办一次的世界知识产权大会已成为参会人数最多、参会国家和地区范围最广、最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领域国际盛会之一。


  在AIPPI中国分会 

 2019年度中国版权 

 十大热点案件中 

 北京互联网法院 

 有三件案件入选!



AI生成内容版权第一案

——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球首例对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性质及其权益归属进行界定的案件,判决明确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软件研发者和使用者均不具有署名权,软件使用者可采用合理方式对上述内容表明其相关权益。本案判决有利于规范大数据分析成果的使用,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有力探索。


【基本案情】

原告是一家律师事务所。被告是百家号的经营主体。2018年9月9日,原告首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涉案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2018年9月10日,涉案文章被上传至百家号,删除了原告的署名、引言、检索概况和“注”等。原告主张涉案文章构成文字作品,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560元。被告辩称,涉案文章是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不构成作品。


【裁判要点】

一、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行为并非创作行为,软件智能生成的内容并未体现二者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二者均非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创作主体,该内容并非自然人创作,不构成作品。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软件使用者均不能以作者身份进行署名。但是,从保护公众知情权、维护社会诚实信用和有利于文化传播的角度出发,应添加相应计算机软件的标识,标明相关内容系软件智能生成。


涉案文章没有使用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具有原告思想、情感的独创性表达,构成文字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但未歪曲、篡改原告表达的思想,未侵害原告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权益归属

虽然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但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使用。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凝结了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应当赋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可通过收取软件使用费,使其投入获得回报,且缺乏传播成果的动力,故不应赋予其相应权益。软件使用者进行付费和检索,为激励其使用和传播行为,促进文化传播和科学发展,应赋予其相应权益。软件使用者可采用合理方式在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上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


【裁判结果】

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1560元。


【审判团队】

审判长:卢正新

审判员:贺诚、韩冰

法官助理:鲁宁

书记员:李明檑



“图解电影”侵权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类电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国首例“图解电影”侵权案,明确了将他人类电作品进行截图制作成图片集,实质呈现主要画面、具体情节等内容的行为,超出了介绍、评论的必要限度,在客观上起到了替代原作品的效果,不构成合理使用。本案判决界定了影视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将假借创新之名通过新型技术手段不当利用作品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有助于激励创新,推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原告享有影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为“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运营商。该网站为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其首页标明,“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该网站上提供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第一集的图片集。该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上述剧集,图片内容涵盖上述剧集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通过“图解电影”软件观看图片集可选择5秒每张、8秒每张等速度进行自动播放,也可以自行点击下一张的方式手动播放。


原告认为,涉案图片集内容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被告辩称,涉案图片集使用截图而非视频,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裁判要点】

一、将类电作品截图制作图片集的行为是否属于使用该作品的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中规定的向公众提供作品,不应狭隘地理解为是完整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即属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本案中,涉案图片集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这些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二、制作“图解电影”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就涉案图片集提供的主要功能来看,其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将对原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和替代作用,损害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审判团队】

审判长:姜颖

审判员:卢正新、颜君

书记员:王越屏



“微信红包页面”侵权案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

构成独创性表达的软件页面设计可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如果相关页面设计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则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本案判决旗帜鲜明地反对抄袭与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搭便车行为,保护原创,鼓励创新,满足用户的多元化需求,体现了保护互联网领域新型客体的开放态度。


【基本案情】

原告一对“微信”应用软件、“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享有著作权,后授权原告二运营该软件并使用其中的美术作品。被告是“吹牛”应用软件的著作权人和经营者。二原告主张:“吹牛”应用软件中3款电子红包的聊天气泡、开启页与其在先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系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吹牛”应用软件进行了整体抄袭,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二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0万元。


【裁判要点】

一、“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是否具有独创性

“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判断和取舍,并展现了一定程度的美感,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被告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页面与上述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二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应用软件页面能否受到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双重保护

著作权法是对作品创作和传播中产生的专有权利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经营中产生的竞争利益的保护,二者保护的利益并不重合,可以同时适用。原告的“微信红包”相关页面作为相关服务的整体形象,其中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美化服务的作用,应当属于装潢。上述页面通过大量使用,已经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可以在著作权法之外同时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告将原告的相关页面设计进行复制后稍加修改即用于自己的软件,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攫取竞争优势,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时也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和合理开支94896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团队】

审判长:姜颖

审判员:卢正新、朱阁

法官助理:鲁宁

书记员:李明檑

 觉得超棒 

 就点个“在看” 

 互宝们一定不忘初心,再接再厉 



编辑:任惠颖

微信订阅号

微信服务号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北京互联网法院
用科技打通现实时空阻隔,用科技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用科技体现司法审判温度,用科技助推网络法治进程。
内容 1471
粉丝 0
北京互联网法院 用科技打通现实时空阻隔,用科技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用科技体现司法审判温度,用科技助推网络法治进程。
总阅读1.7k
粉丝0
内容1.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