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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在杭州召开。本次论坛以“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为主题,来自政府部门、科研高校、互联网企业等多位代表参会。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受邀参会并作主题发言。
当天,张雯院长以“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审判实践探索”为题,介绍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运行情况和案件审理情况,并围绕“通过利益平衡精准司法妥善划定权利边界”“紧扣时代脉搏大胆探索直面司法前沿问题”“实地调研了解行业背景引领产业良性发展”等三个方面,分享了北京互联网法院运行一年来打造精品案件,树立网络规则背后的裁判过程和法官心得。
她表示,互联网法院对特定类型化案件的集约化审理,将造就一批精通审判技能、了解技术特征、洞悉产业发展的专家型法官,打造出一系列鼓励技术创新、衡平各方利益、规范市场秩序的精品案件,让智慧司法的中国方案,为未来人类社会的法治进步提供先行一步的探索。
张雯院长发言稿全文附上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
感谢论坛的邀请,杭州是互联网产业聚集地,也是我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所在地。今天有机会和大家一起研讨互联网法治问题,倍感荣幸。
北京互联网法院是2018年9月9日挂牌成立的,现有员额法官35人。截至2019年8月31日,共收案34263件,结案25333件。我们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多方参与打造的电子诉讼平台,实现了从立案、送达、调解、庭审、上诉、归档全流程线上诉讼模式。互联网技术在便捷诉讼、增效审判方面成果初显。从受理的案件情况看,北京科技创新中心及文化中心的定位,形成了我院知识产权案件占比高达77.7%的态势,新类型案件多,折射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内容发展蓬勃,亟待规范。
一年来,我们不断加深对互联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的理解,审理了一批广受关注的案件,逐步汇聚成以下几点思考:
一、通过利益平衡精准司法,妥善划定权利边界
利益衡量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综合把握案件本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和价值观点等作出的纠纷双方利害关系的衡量。法律给我们大前提,案件给我们小前提,但是在法律要件和生活事实之间,大量需要填补的部分,往往是法官关于利益衡量的思考。比如,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表达,但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呢?在法律判断模棱两可时,价值衡量就成为了决定性因素。我们牢牢把握社会主流价值观,从一般大众的视角进行评价,在审理这起13秒短视频是否具有著作权的案子时,我们在法官会议中,化身为普通网民,反复观看涉案的短视频,最终得出了该短视频因其独创性构成类电作品的结论。
就像互联网产品必须注重特定场景下的用户体验一样,互联网审判也必须沉浸到个案的具体场景中去,大而化之,笼而统之的做法得不出精准和有说服力的司法判断。当公众人物肖像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产生冲突时,我们考虑到图片拍摄的是,明星在机场带着口罩这一私人生活场景;在涉及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出现冲突的名人书信拍卖案中,我们考虑的是,家人之间最亲密沟通的家信场景。正是基于对特定场景的充分考量,我们均认定侵权成立。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精准而谨慎地划定网络空间权利义务的边界,找准利益衡平点,是我们法官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出的法律适用方法。
二、紧扣时代脉搏大胆探索,直面司法前沿挑战
涉网案件极大的新颖性、复杂性,意味着互联网法院的法官,需要有勇气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不断迭代的态势下,法官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结合新的社会情况解释法律并做出司法裁判。在我们审理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时,法官认定双方“暗刷流量”的行为因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绝对无效,但是,认定合同无效的后果一般为互相返还,民法总则没有保留民法通则的罚没一项,很多学者出于司法谦抑性和被动性的考量,一般也不赞成司法的过度干预。但考虑到本案灰黑产业的隐蔽性、技术复杂性和现实危害性,我们如果不通过这个案件亮明司法态度,会导致对这类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置偏离实质正义。本案中,法官主动运用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法律精神,并特地引用了民法总则的特别保留条款,即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其转引致民法通则关于收缴的法律规定,判决收缴了原被告双方的违法所得,此案的判决得到了社会一边倒的好评,有网友评论说,法锤落下,二人皆输,谁是赢家?是我们每一位网民。中政委“长安剑”评价此判决,一字一句,皆为担当。
互联网司法也被称为面向未来的司法,新技术带来的许多前沿性挑战,无论是在产业界、学术界,还是在司法界,都是无先例可循的。人工智能形成的内容,是否具有著作权这一全新的司法挑战,落地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必须给予明确的回应。在长达五个月的审判过程中,我们的法官和法学专家、技术专家进行了多轮次的交流研讨,最终认定,在现阶段人工智能技术尚未突破传统法律上的关于人的属性,所以,这个案件中软件生成的内容本身不具有著作权,但是出于激励科技创新,鼓励技术应用,保护互联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目的,法官作出了有关利益分配的探索,在前沿性法律问题上迈出了扎实一步。
三、通过实地调研了解行业背景,引领产业良性发展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一方法论在面对瞬息万变的互联网行业和互联网产业时,显得尤为重要。要审理跟互联网技术有关的案件,就必须要了解互联网技术。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对互联网技术的认知和判断,就决定了他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判断。在审理“暗刷流量”案时,为了搞清楚什么是有效的流量统计,起初我们也是按照传统的审判思路,希望从鉴定部门得到答案,但得到回答却是,目前对于流量统计问题,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也没有行业惯例,这个问题太新、太前沿了。
困境之下,我们想到,这个领域最有需求的应该是互联网企业,于是,我们转道走访了多家互联网企业的安全部门和反欺诈部门, 并征询了清华大学顶尖技术专家的意见,最终在国内首次确立了虚假流量的法律判断标准:只要不是基于网络用户真实意愿的点击均属于虚假流量。
在一年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们通过大量的实地走访调研,学会了如何快速去了解案件背后涉及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利益链条、产业生态,在每一个争议焦点中逐步找到了破题的方法。
在审理某图片公司被诉侵害公众人物肖像权案件时,法官通过调研,在了解了偷拍这一特殊图片市场的利益链条后,判决侵权成立,一夜之间该企业下架了大量侵犯在先权利的照片,有网友说,这是一个可能打破狗仔队饭碗的判决。
我们在办理一系列打着新技术,新模式的幌子,行侵权行为之实的伪创新商业模式的案件中,对一批食人而肥、不劳而获的业界蛀虫做出了否定性判断,起到了净化网络市场,保护营商环境的良好效果。
一年来,我们一直在思考,最高院规定的十一类案件,集中在互联网法院审理,与分散在传统法院审理会有哪些不同?我想,对上述三个问题的思考,让我们更接近了答案,专门化法院对特定类型化案件的集约化审理,必将造就一批精通审判技能,了解技术特征,洞悉产业发展的专家型法官,打造出一系列鼓励技术创新,衡平各方利益,规范市场秩序的精品案件。我们将不驰于空想,不鹜于虚声,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让智慧司法的中国方案,为未来人类社会的法治进步提供先行一步的探索。
供稿:颜君
摄影:颜君
编辑:张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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