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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你伪造重要证据,且在法院多次询问并告知虚假陈述后果的情况下拒不承认,妨碍法院执行案件,现对你处以十万元罚款。”
“法官,我错了,是我聪明反被聪明误。我坚决服从法院的处罚决定……”
面对在线执行
法院的强制力和威慑力
效果会减弱吗?
面对“屏对屏”的
电子证据在线审查
证据真实性会大打折扣吗?
面对当事人的“一口咬定”
法院有何“对策”?
一场在线执行的“闹剧”?!
“法官,我已于2020年9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调解书确定的3万元,支付宝账单详情、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和支付宝转账录屏可以佐证……”
“不对,法官,我并没有收到案款……”
该案源于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20年9月28日前,李某某退还商品,由冯某某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共计3万元;若冯某某未按照调解协议第一项履行,则冯某某需向李某某另行支付违约金2万元。
因李某某自称没有收到该笔案款,特向北京互联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执行案件后,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第一时间与被执行人取得电话联系,询问案件履行情况。
于是,便出现了上面的对话。面对双方当事人的各执一词,执行法官一方面向申请执行人强调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再次向被执行人核实其是否支付3万元案款,并向被执行人释明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经多次询问,双方均坚持各自的说法。
在线执行
如何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对于在线执行中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材料,为防止证据被篡改,保证证据自上“链”时起的真实性,北京互联网法院采用司法区块链——“天平链”进行存证。当事人将材料提交到电子诉讼平台的同时,也同步存证到“天平链”中。
支付宝账单详情
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
支付宝转账录屏
……
冯某某提供了以上电子证据用以证明其已向李某某支付了案款。然而,貌似“完美”的支付证据链条,貌似“笃定”的说辞,实际上都躲不过“链”上认证。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说辞,法院就被执行人提交的电子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法院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协助调查函,以确认该笔交易是否真实存在。2020年12月6日,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回函称“经查该单号,无对应交易信息”。
2020年12月23日,执行法官线上约谈被执行人。法官当庭出示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回函信息,顿时让被执行人哑口无言。
由于被执行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已上传至“天平链”,后期无法篡改。最终,被执行人承认了提交的证据是自己伪造的。
伪造电子证据,该不该罚?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确保胜诉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基础,是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当事人应理解并配合司法机关的执行工作。执行法官曾多次向冯某某询问核实证据真实性,冯某某均一口咬定其已经支付了款项,并试图通过“制作精良”的支付宝账单详情、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支付宝转账录屏等重要执行证据来扰乱法院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基于被执行人冯某某在法院多次询问下仍拒不承认伪造事实,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执行,因此法院处以十万元顶格罚款。
被执行人当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表示认可法院罚款决定,承诺将按期交纳。2021年1月15日,被执行人交纳全部案款及罚款共150650元,案件最终以执行完毕方式顺利结案。
法官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熊志钢
执行工作作为司法程序的最后一环,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落实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对于妨碍执行工作或实施恶意履行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本案是在线执行保证司法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有效例证,依法适用罚款措施,保持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大震慑,强化了当事人的规则意识和诚信精神,更有力地实现了在线执行对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执行团队
执行法官:熊志钢
法官助理:孟丹阳
书记员:邓焱
供稿:孟丹阳
漫画:吴昊
编辑:张瑞雪、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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