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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案释法丨微信公众号随意转载他人文章,侵权吗?

e案释法丨微信公众号随意转载他人文章,侵权吗?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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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

已成为传播作品的重要媒介


那么

微信公众号

转载他人文章


通过微信公众号

提供他人作品链接


侵权



 小D运营微信公众号始终不得其法,看着不增反减的公众号粉丝数量,小D束手无策,于是向周围朋友请教公众号运营好方法……

 

小D    

救命啊老铁们,我对微信公众号运营实在没招了,到底怎么做才能涨粉啊?

26分钟前

艾读书,薄荷巧克力,赵财猫,老A

薄荷巧克力:可以从阅读量高的文章下手,找一些没有声明禁止转载的文章,注明作者和出处然后转载到你的公众号中,既能帮助你的微信公众号吸引粉丝,还能给原文章增加知名度,何乐而不为呢?

赵财猫:也可以把一些名著转化为音频,为他人阅读提供便利,音频我们自己来录制,总不会侵权了吧。

艾读书:我的网盘里存了好多电子书资源,可以通过提供链接免费分享给大家,说不定也能增加一些粉丝数量呢~


小D随后开始逐一尝试以上方法,微信公众号粉丝数量果然有了起色,正当小D窃喜时,又收到了一封封的应诉通知书。

小D不解,如此运营我侵权了吗?



今天

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此类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风险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已发表文章

未经许可在公众号中转载他人已发表的文章。

小D认为,其在转载时已经注明了作者和来源,并且做出了免责声明,标明“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而且被转载的文章也并未标明“未经许可,严禁转载”,其转载行为为什么还会构成侵权?侵犯了何种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定

小D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他人已发表文章的行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及地点获得涉案文章,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此类案件中,虽然微信公众号在转载时注明了作者和文章来源,但该行为仅仅构成对作者署名权的保护,不能因此忽视其在对涉案文章进行传播时并未获得作者许可这一侵权事实。此外,免责声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此类声明实际上是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避风港”,但并不适用于网络内容提供者,无论声明与否,未经授权进行转载均构成侵权。许多文章在发表时会注明“未经许可,严禁转载”,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此类声明的文章就可以被任意转载,先授权后转载本就是著作权法的强制性规定,声明仅仅是对相关规定的进一步强调。


法官说法

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已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品,除非权利人明确声明不得转载,其他报刊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转载。但是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没有延伸到网络环境中,因为在现实中,网络转载比比皆是,而真正向作者付费的,少之又少,若允许适用法定许可,那么作者的利益实际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在网络上未经许可转载已发表作品构成侵权。


将他人文字作品

转化为音频后在微信公众号中提供

将他人已经发表的文章或者书籍转化为音频后上传在微信公众号中,用户可以通过点击播放该音频获取相关文章或书籍的全部内容。

小D认为,其并未直接提供上述作品,而是出于便利他人的目的,将他人已发表的文章或书籍转化为音频,在这一过程中其付出了时间、精力,使相关文章或书籍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呈现,为什么会构成侵权呢?


法院经审理认定

小D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提供他人已发表的文章或书籍的音频服务,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此类案件中,涉案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将他人已发表的文章或书籍转化为音频后提供在微信公众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及地点获得相关文章或书籍,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因此,无论是否改变了涉案作品的表现形式、侵权人是否付出了时间精力,在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他人作品时,都应该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会构成侵权。


法官说法

如果向公众提供的音频并非自己录制,那么微信公众号运营者除了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可能会侵犯录音制作者以及表演者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了表演者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也同样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微信公众号中提供

他人文章或书籍的网盘下载链接

用户通过点击微信公众号推文文末的“阅读全文”或者关注微信公众号后输入文章或书籍名称等方式,可以获得相关文章或书籍的网盘下载链接地址,如百度云盘链接。

小D认为,其并未直接上传或者储存他人的文章或书籍,而是链接到云盘地址,也并未通过深度链接技术直接破解正版的电子书网站,为什么会构成侵权?侵犯了什么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定

小D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提供他人文章或书籍网盘链接地址及密码的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此类案件中,任何公众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根据文章相关内容,即可获得涉案网盘链接和验证码,进而通过网盘在线浏览和下载涉案电子书,上述行为系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子书,任何公众如想获得涉案图书只需按照微信公众号的指引,即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已经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法官说法

在微信公众号上提供电子书的云盘链接地址及密码,并不构成合理使用。虽然涉案电子书仍然存储在个人网盘中,但是通过微信公众号这一媒介,已经使得网盘资源不再仅供个人学习欣赏,而是达到了使不特定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电子书的效果。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法官提示

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在公众号的运营过程中,应通过合法渠道拓宽公众号的曝光度,切勿为了追求关注度,未经他人许可以转载、转化为音频,提供下载链接等各种形式提供文字作品。挖掘自身特色,致力于提供原创内容,才是吸引粉丝的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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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刘承祖、李雪

配图:吴昊

编辑:张瑞雪、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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