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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联合知产财经共同推出直播节目《北互法官说》,畅谈新著作权法对短视频类案件审理的影响,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张连勇、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颜君参与本次访谈。
访谈中,两位法官简要介绍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短视频案件的基本情况、短视频案件审理的主要难点,并对促进短视频产业高质量发展给出了建议。同时,还结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从新型创作成果、新型传播方式、新型商业模式三个方面分析了当前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司法应对。
张连勇法官谈到,从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短视频案件的诉讼主体主要集中在短视频平台之间,案件侵权形式主要为对他人视频的搬运或者对他人视听作品的切条,认定构成侵权的比例高,赔偿金额的确定主要以法定赔偿为主。
以案讲法
颜君法官以某短视频案、“熊猫滚滚”案为例,分析了新型创作成果的著作权保护;以“图解电影”案 、“盘多多”案为例阐述了新型传播方式所造成的法律争议;以“主播陪看”案和“共享会员”案为例说明了新型商业模式给著作权领域司法实践带来的挑战。她表示,随着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以及行业与网络的深度融合发展,我国涉网知识产权案件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在著作权领域,除案件量激增之外,伴随产业和技术发展而诞生的一些新类型案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
短视频
权利归属该如何判断
短视频
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短视频
平台责任该如何界定
结合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
法官为您解读
关于短视频权利归属的判断
根据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可以构成作品的短视频,可以归类为电影、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予以保护,著作权的归属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才由制作者享有。
关于短视频著作权性质的认定
短视频作为可以连续播放的画面,认定为作品还是制品对于权利人保护的力度存在明显差异,法院需要按照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的规定对权利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审查,以对权利人主张的短视频是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进行明确认定。
关于具有权利瑕疵短视频的处理
对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制作而成的短视频,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能够形成新作品的,可以予以保护,但是其行使著作权时则受到原著作权人的限制。
关于短视频合理使用的问题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吸收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合理使用的原则性判断条款,同时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性条款,为包括短视频制作等新兴业态的发展在立法上预留了适用合理使用规定的空间。
关于平台责任的界定
无论是算法推送行为还是算法过滤义务,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准确理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战略和司法政策,平衡好权利人、社会公共利益、产业发展,依法确定平台责任的承担。
随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的实施,短视频司法保护中有些难点问题得以解决,但有些问题还有待配套法规修订及理论实务界进一步探讨。为促进短视频产业高质量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
创作者
应加强尊重版权的意识
平台及相关组织
应发挥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
可尝试参考法定许可手段
保护创作积极性
促进对版权比对库的开发
促进长短视频平台之间的相互授权
供稿:张连勇、张夏意
编辑:张瑞雪、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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