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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e“典”丨盗用在职教师照片打广告,在线教育机构是否构成侵权?

热e“典”丨盗用在职教师照片打广告,在线教育机构是否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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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e“典”

你身边的民法典小故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特推出热e“典”学习宣传民法典专栏,结合热点法律问题、热议社会话题等身边的民法典小故事,邀请法官进行法律解读。


在线教育越来越火爆

各种广告让人眼花缭乱

您有想过教育机构的广告

有可能是



北京互联网法院

就有这样一起真实案例

某教育机构为推广经营业务,未经许可发布含有在职教师郑某某照片、姓名及个人介绍的宣传文章,捏造郑某某在其处任职的事实,郑某某因此受到误解和质疑。郑某某所在学校误以为其违反教委的规定在外兼职授课,对其进行约谈、批评。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教育机构构成对郑某某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害。



结合新施行的民法典

今天

北京互联网法院热e“典”栏目

来跟大家一起聊聊

盗用在职教师照片打广告

在线教育机构是否构成侵权

戳下方视频观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院提示

以上条款,明确了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不仅在线教育机构,所有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宣传活动中,都应遵循诚信原则,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肖像、姓名等进行不客观的宣传,否则将承担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供稿:李绪青

配图:吴昊

视频制作:曹益

编辑:张瑞雪、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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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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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技打通现实时空阻隔,用科技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用科技体现司法审判温度,用科技助推网络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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