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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特辑丨搬运他人文稿制作短视频字幕?法院:侵权!【多“知”e点 · 北互知产小课堂】

4·26特辑丨搬运他人文稿制作短视频字幕?法院:侵权!【多“知”e点 · 北互知产小课堂】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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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知”e点

北互知产小课堂

4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十起涉短视频著作权典型案例。为充分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知识,特推出多“知”e点 · 北互知产小课堂,以情景短剧形式,以案释法解读案例。



辛苦写的文稿

却成了别人的

“素材库”

甚至播放量比自己更高



这样的行为侵权

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原告是一家传媒公司,经过合法授权获得了涉案文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原告公司的员工发现,被告在网上发布了以涉案文稿为字幕的短视频,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吸引了一大波流量。原告随即委托律师进行取证,并将被告起诉到法院,主张被告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只是使用文稿内容

制作短视频字幕也侵权吗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刘承祖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通过在线方式向社会大众提供作品,使他们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行为。被告没有经过授权,在他们制作的短视频字幕中使用了涉案文稿的内容,使网友可以随时随地点击观看。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文稿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文稿搬运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北京互联网法院

提示各位短视频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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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镜:刘承祖、柴榕翔、李绪青

编辑:任惠颖、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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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技打通现实时空阻隔,用科技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用科技体现司法审判温度,用科技助推网络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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