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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特辑丨员工代表公司向学员发送侵权电子书,公司需要担责吗【多“知”e点 · 北互知产小课堂】

4·26特辑丨员工代表公司向学员发送侵权电子书,公司需要担责吗【多“知”e点 · 北互知产小课堂】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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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知”e点

北互知产小课堂

4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八起数字教育著作权典型案例。为向社会公众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知识,现特推出多“知”e点 · 北互知产小课堂,用情景短剧形式,以案释法解读案例。



员工代表公司向学员发送侵权电子书

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公司需要担责吗?


原告为涉案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被告为某教育培训机构,从事线上培训。被告机构的员工向学员提供培训服务销售课程时,随课程附送涉案图书的电子版文档,并以公司名义开具发票。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向学员提供涉案图书的电子版文档,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辩称,员工代表培训机构与学员交涉并提供教材,系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公司?员工?

侵权行为究竟由谁担责

本案中,被告员工代表培训机构与学员交涉并提供教材,应视为职务行为。原告取证时,被告员工代表机构销售相关课程,展示了被告的营业执照及工作证,并由被告公司收款、开具发票。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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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镜:马奕欣、郑天乐、魏怡然、苏祎

视频制作:曹益、李博

编辑:任惠颖、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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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技打通现实时空阻隔,用科技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用科技体现司法审判温度,用科技助推网络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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