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总览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全国热点
01.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02. 国办: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
03. 工信部:开展2024年“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
04. 人社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05. 国家医保局: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扩面在即
北京动态
01. 京津冀:印发《京津冀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
02. 北京市人社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社保对账单的公告
03. 北京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的通知》
04. 北京市海淀区:开展2024年北京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申报工作
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2024年第二季度需求申报的通知
地方时讯
01. 上海市:公布《上海市税费征收服务和保障办法》
03. 甘肃省:启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04. 江苏省: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05.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06.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度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07. 山东省: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08. 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做好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
09.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续执行支持哈尔滨市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10. 四川省成都市:4月起,单位社保缴费方式有变
全
国
热
点

政策总览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全国热点
01.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02. 国办: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
03. 工信部:开展2024年“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
04. 人社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05. 国家医保局: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扩面在即
北京动态
01. 京津冀:印发《京津冀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
02. 北京市人社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社保对账单的公告
03. 北京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的通知》
04. 北京市海淀区:开展2024年北京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申报工作
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2024年第二季度需求申报的通知
地方时讯
01. 上海市:公布《上海市税费征收服务和保障办法》
03. 甘肃省:启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04. 江苏省: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05.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06.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度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07. 山东省: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08. 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做好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
09.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续执行支持哈尔滨市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10. 四川省成都市:4月起,单位社保缴费方式有变
01.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已经2024年2月2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废止的行政法规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来源:中国政府网)
02.国办: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
文件提出5方面24条措施,其中特别提到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优化外国人在华工作和居留许可管理,优化办理流程,采取“一口受理、并联审批”的方式,加强部门协同,为引进的外籍人才在华工作、停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来源:中国政府网)
03.工信部:开展2024年“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
工信部等十八部门部署开展2024年“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重点从疏通政策落实堵点、化解经营痛点难点、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等三个方面开展服务行动,宣传各类惠企政策,提升政策服务窗口服务水平,开展人才招聘对接活动。(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04.人社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两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要求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管理,严格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残疾人就业服务。(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05.国家医保局: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扩面在即
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遴选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省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级、更深层面开展改革试点。综合考虑不同地域、不同改革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运行等多方面因素,决定在内蒙古、浙江、四川开展全省(区)试点。(来源:国家医保局公众号)
01.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已经2024年2月2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废止的行政法规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来源:中国政府网)
02.国办: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
文件提出5方面24条措施,其中特别提到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优化外国人在华工作和居留许可管理,优化办理流程,采取“一口受理、并联审批”的方式,加强部门协同,为引进的外籍人才在华工作、停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来源:中国政府网)
03.工信部:开展2024年“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
工信部等十八部门部署开展2024年“一起益企”中小微企业服务行动,重点从疏通政策落实堵点、化解经营痛点难点、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等三个方面开展服务行动,宣传各类惠企政策,提升政策服务窗口服务水平,开展人才招聘对接活动。(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04.人社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两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要求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管理,严格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残疾人就业服务。(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05.国家医保局: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扩面在即
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遴选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省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级、更深层面开展改革试点。综合考虑不同地域、不同改革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运行等多方面因素,决定在内蒙古、浙江、四川开展全省(区)试点。(来源:国家医保局公众号)
01.京津冀:印发《京津冀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三地联合印发《京津冀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文件明确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分,明确不予延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期限的情形,细化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要求。(来源:河西区人社局公众号)
01.京津冀:印发《京津冀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三地联合印发《京津冀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文件明确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分,明确不予延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期限的情形,细化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要求。(来源:河西区人社局公众号)
02.北京市人社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社保对账单的公告
2024年4月1日起,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和社会保险自助终端优先开通电子版《2023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查询打印功能。可查询人员范围为:2023年当年存在1个月(含)以上正常缴费记录,且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参保人仍为正常缴费或暂停缴费状态。(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3.北京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的通知》
北京集中推出稳岗扩岗促就业、就业指导进校园、高频次就业招聘、精准就业帮扶等十个专项行动,文件还提到,将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纳入实名制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早就业、就好业。(来源:北京人社公众号)
04.北京市海淀区:开展2024年北京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申报工作
海淀区日前发布2024年北京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申报工作,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及申报时间。(来源: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5.北京市石景山区: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2024年第二季度需求申报的通知
石景山区开展2024年第二季度《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需求申报及相关工作,申报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至2024年3月25日。(来源: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2.北京市人社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社保对账单的公告
2024年4月1日起,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和社会保险自助终端优先开通电子版《2023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查询打印功能。可查询人员范围为:2023年当年存在1个月(含)以上正常缴费记录,且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参保人仍为正常缴费或暂停缴费状态。(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3.北京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推进计划的通知》
北京集中推出稳岗扩岗促就业、就业指导进校园、高频次就业招聘、精准就业帮扶等十个专项行动,文件还提到,将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纳入实名制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早就业、就好业。(来源:北京人社公众号)
04.北京市海淀区:开展2024年北京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申报工作
海淀区日前发布2024年北京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申报工作,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及申报时间。(来源: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5.北京市石景山区: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2024年第二季度需求申报的通知
石景山区开展2024年第二季度《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需求申报及相关工作,申报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至2024年3月25日。(来源: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1.上海市:公布《上海市税费征收服务和保障办法》
在税费征收服务方面,文件规定便利办税方式、业务流程优化、提升税费征收服务等要求;在便利税费征收保障方面,特别提出建立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协作机制,推进社会保险费业务经办与申报缴纳流程联动办理。文件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01.上海市:公布《上海市税费征收服务和保障办法》
在税费征收服务方面,文件规定便利办税方式、业务流程优化、提升税费征收服务等要求;在便利税费征收保障方面,特别提出建立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协作机制,推进社会保险费业务经办与申报缴纳流程联动办理。文件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02.天津市: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20%的首付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30%的首付款。该政策自2024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03.甘肃省:启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2024年1月1日起,甘肃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4.江苏省: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日前明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用缴费。(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5.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自2024年4月1日起,内蒙古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02.天津市: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20%的首付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30%的首付款。该政策自2024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03.甘肃省:启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2024年1月1日起,甘肃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4.江苏省: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日前明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用缴费。(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5.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自2024年4月1日起,内蒙古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06.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度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文件从培训导向、培训任务、补贴标准、政策衔接和“新八级工”补贴标准等五个方面作出重大调整,首次列出宁夏“新八级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及标准表,其中评聘为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00元、15000元奖补。(来源:宁夏人社公众号)
06.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度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文件从培训导向、培训任务、补贴标准、政策衔接和“新八级工”补贴标准等五个方面作出重大调整,首次列出宁夏“新八级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及标准表,其中评聘为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00元、15000元奖补。(来源:宁夏人社公众号)
07.山东省: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自2024年4月1日起,规范整合山东省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12项,修订1项,停用8项。文件公布的12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有11个项目新纳入医保支付。治疗性辅助生殖费用限门诊支付,支付待遇参照各统筹区门诊慢特病政策执行。(来源: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08.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做好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
202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深圳市开展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用人单位可通过网报系统在线申报或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年审机构柜台线下申报,用人单位系统申报成功到办结年审结果的时限为22个工作日。(来源: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09.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续执行支持哈尔滨市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符合哈尔滨市认定标准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申请贷款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倍计算,高层次人才配偶作为共同还款人时享受与主贷人同等优惠,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3月底。(来源: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0.四川省成都市:4月起,单位社保缴费方式有变
2024年4月起成都市用人单位社保费不再批量划扣,参保单位每月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自行申报缴费,对于仍需参加3月社保费批量扣费的用人单位,如需修改职工缴费工资信息,需在3月25日前完成。(来源:成都人社局公众号)
07.山东省: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自2024年4月1日起,规范整合山东省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12项,修订1项,停用8项。文件公布的12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有11个项目新纳入医保支付。治疗性辅助生殖费用限门诊支付,支付待遇参照各统筹区门诊慢特病政策执行。(来源: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08.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做好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
202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深圳市开展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用人单位可通过网报系统在线申报或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年审机构柜台线下申报,用人单位系统申报成功到办结年审结果的时限为22个工作日。(来源: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09.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续执行支持哈尔滨市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符合哈尔滨市认定标准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申请贷款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倍计算,高层次人才配偶作为共同还款人时享受与主贷人同等优惠,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3月底。(来源: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0.四川省成都市:4月起,单位社保缴费方式有变
2024年4月起成都市用人单位社保费不再批量划扣,参保单位每月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自行申报缴费,对于仍需参加3月社保费批量扣费的用人单位,如需修改职工缴费工资信息,需在3月25日前完成。(来源:成都人社局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