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续签是企业人员动态调整的关键环节。本期我们聚焦HR日常工作中常遇到的劳动合同到期管理问题,深度解析:用人单位合法终止情形、特殊不能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续签形式、到期终止合规实操路径。
劳动合同到期的终止规则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但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特殊情形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且该续延无需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权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特殊情形主要包括: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特定工龄和年龄的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影响续签形式
我们以大部分地区为例,梳理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相关规定及主要区别。
特别提示: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应当提前 30 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若违反规定,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合规实操路径
确定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日及签订劳动合同次数
用人单位应核对劳动合同的原始文件,确定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若劳动合同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则以任务完成之时作为终止日。同时检查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有单方终止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审查是否存在解雇保护情形
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解雇保护情形,劳动合同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而应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确定管理者的续签终止意向
用人单位应提前确定续签或终止意向,并通过邮件或书面意见固定管理者的续签或终止意见。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有不续签意向时,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提前与劳动者沟通续签意向
用人单位确定续签劳动合同,应在到期前及时与劳动者沟通确认续签意向,提前发送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并确保沟通有书面留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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