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将职工调往其他部门工作,但职工不愿意,公司竟要职工自己辞职。当职工遭遇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
程先生在一家制造公司工作快十年了,公司要把他从搬运工调整到操作工岗位。
不愿意调岗的程先生找到了人事经理,经理听说他不愿意服从调动,当即就说:“那你就辞职吧!公司会考虑给你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自己只是不想到新岗位工作,并没有要离开公司的意思,而且自己的劳动合同还有两年多才到期呢。程先生讲了他的想法。
人事经理仍执意表示:只有两条路,要么服从调动,要么辞职走人!真的只有这两条路了吗?自己该怎么选择呢?程先生十分困惑。
上海公誉律师事务所吴翟律师表示,公司人事经理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首先,关于岗位调动问题。程先生的劳动合同上明确了其岗位是“搬运工”,一般来说公司不能随意调动。若公司因为添置新设备,机械化程度提高,导致人员富余了,那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岗。
■其次,怎么来变更职工的岗位?《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要求尽量跟职工协商一致,既体现了对职工的尊重,又体现了合同的严肃性。
■最后,职工能否不去新岗位?变更岗位本来就需要协商一致的,如果职工不愿意去新岗位,而公司又没有其他合适岗位可提供,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给予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程先生所在公司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而非逼迫程先生自己辞职,同时公司也应该按照程先生在本企业实际工作的近十年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而不是只发两个月的补偿金。
来源:《劳动报》
新媒体编辑:马思华
作者 马永卿/崔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