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吴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前3天却被突然告知其要与其他人交接工作了,称公司与其的劳动合同将于3天后到期,期满后不再续签,小吴觉得公司不合理,他认为公司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不续签劳动合同。但公司说劳动合同我们双方各执一份,小吴理当知道合同终止时间,所以无需提前告知。那么,企业没有提前告知其会不续签劳动合同,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如果合同到期,你想接着维持劳动关系,就必须得续签合同了。这5个问题不妨先来看看。


劳动者待遇都是双方约定的,续签的合同维持原工资、降低原工资、提高原工资都是可以的,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行。如果单位以维持或提高劳动者待遇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降低劳动者待遇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留用,继续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付出劳动,领取报酬,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继续维系原来的劳动关系。那么,必须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
如果不续签劳动合同,但仍按原来的劳动合同履行,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的状态。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虽然无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不同于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书面劳动合同的保证。


续签不但是一个旧合同的结束,一个新合同的开始,更重要的是旧合同的延续。《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续签合同不可约定试用期。


如果合同中出现“双方未在合同到期前提出异议的,将视为本合同按照原合同条件自动续签二年”这种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终结。那么,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续签就是在实施这一行为。
事先约定劳动合同延续,不合理也不合法。劳动合同到期,继续留用劳动者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继续工作但没及时续签,
单位要支付2倍工资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以,劳动者也面临可能随时被解雇的风险。
来源:劳法聚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