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分析点评】
本案的焦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本案的焦点之一在于如何界定“实习生”身份。实践中一般认为在校学生前往单位进行勤工俭学或者实习,可以作为实习生使用。而一旦毕业走上社会,作为“社会人”,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适格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取得毕业证书的“实习生”,实际上已经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本案的焦点之二在于“三方就业协议书”是可否替代劳动合同。我们认为,三方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具有不同属性,二者不可相互替代。三方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用以解决应届毕业生走上社会就业的户籍、档案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一般三方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效力自行终止。而劳动合同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二者在法律关系、文书性质、权利内容等各方面均不相同,不能混为一谈。

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及时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切勿以三方就业协议书取而代之。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