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张与老郑共同在本市某国有物业公司维修部任职,但由于脾气性格差异等因素,平时该两人时有发生口角。临近年底,因工作分配问题双方再度产生争执,后升级为肢体冲突。部门同事劝阻无效,直至公安接报出警后,才将该两人劝离。
事后,小张与老郑虽主动向物业公司坦诚认错,但公司基于事件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严肃整顿劳动纪律,决意与二人解除劳动关系。物业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在出具解除通知时,却无意间适用了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之“违反劳动纪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规定,给予开除处理。
小张对此提出不服,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立案后,依法予以受理。
审理中,小张表示,其与同事打架虽属不该,但物业公司错误适用已被废止的法律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显有不当,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小张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已废止的法律还能被适用吗?错误适用已废止的法律怎么办?
【分析点评】
劳动合同解除是我们在平时经常会遇到的劳动争议类型。根据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和程序,可分为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两类。而违纪解除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虽说是不言自明的,但从劳动关系解除规定的历史沿革来看,该规范也遵循了延续性的原则,均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违反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广泛运用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其中第三章处分部分规定职工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影响的,可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早期用人单位管理和决定事项较多,劳动者的人身依附性强,更多体现出计划体制下管治的痕迹。随着劳动合同法时代的到来,国务院于2008年公布第516号文《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明确决定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但裁审实践中,我们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无法作过多苛求。毕竟用人单位并非司法或行政机关,人事也非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实体和程序方面虽缺一不可,但对于适用条款差错,甚至援引废止的规定等因法律意识缺乏引发劳动争议的,还需综合考量违纪违规行为、造成影响损害程度、当事人事后补正情况等。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