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于2015年6月底大学毕业。有一天,其看到招聘网站上有一公司正在招聘设计师的信息,认为自己基本符合招聘信息中的学历、岗位职责、工作能力等要求,遂向该公司发送了应聘信息。
2015年7月初,公司通过面试后,向潘某表示:基于潘某刚刚大学毕业,缺乏实际工作能力,但公司看到潘某在大学期间的设计图比较富有层次、创意感,且公司现在人员紧张,考虑给予潘某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双方不签订书面合同,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另外还有月度奖金和车贴、饭贴等津贴。工作岗位为设计师,试用期满视潘某的工作表现再确定是否正式录用。潘某为了获得这次工作机会,接受了公司的上述要求。
5个月以后潘某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内容为:由于潘某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无法达到公司要求,公司决定试用期后对潘某不予录用。潘某对于公司的书面通知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难以接受,几经交涉未果,无奈之下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经过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仲裁庭在开庭审理时潘某认为,自己大学刚毕业,踏上社会,缺乏社会经验和工作能力,因此才违心接受公司在试用期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的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因此,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公司认为,公司向潘某提出试用期及待试用期满后再考虑是否录用的要求,是经潘某同意的,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做出接受公司要求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行为应当有效;试用期满后,公司因潘某的工作能力等没有达到公司要求,而不予录用并无不妥。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潘某进入公司工作,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双方协议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公司与潘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仲裁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须支付潘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仅给予劳动者试用期,并决定在试用期后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再确定是否录用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潘某的仲裁请求。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