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未休年休假该如何处置?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看一看——
公司认为,孔某因自身原因没有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的年休假,所以公司无需支付补偿。
因为双方发生争议,孔某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并没有证据表明,孔某曾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 不休年休假,而且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也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所以支持孔某的仲裁请求。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这个案例中,孔某既不是由于个人原因,也没有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因此公司必须支付相应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