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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吗?

​案例解读 |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吗? 中智股份
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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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应履行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义务?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曹某进入上海某建筑公司工作,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是2018年3月30日。2018年3月9日,曹某接到公司人事部门的通知,告知曹某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要求曹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及时办理工作交接以及离司手续,并按照曹某的工作年限支付其2个月的经济补偿。接到这一通知让曹某觉得很突然,向公司提出,会按照要求办理好离司手续以及工作交接,但公司没有履行提前30日通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应需要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该公司人事部门答复说,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属于自然到期终止,并不是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因此,用不着提前30天通知,更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双方协商无果,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应履行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义务?



裁决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劳动者,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故被申请人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分析点评

代通知金,在用人单位法定特定情形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履行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解除事宜的程序性要求,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该要求,需用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30日提前通知期的义务,主要是为了保障在劳动者无过错,且无法预见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况下,在失业时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其基本生活水准不要下降。如用人单位履行了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解除事宜的情形下,劳动者在此后的30日内应正常出勤并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须支付劳动者该正常工作30日的出勤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就劳动合同期满设置提前通知期限进行规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就需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除非用人单位愿意支付,劳动者无法律依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法定义务之外的费用。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常见形式,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订的选择权在用人单位,就目前来说《劳动合同法》只要求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即可,并不要求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


据笔者所知,有些省市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在上海虽然对此尚没有明确规定,但建议用人单位选择劳动合同到期不再与劳动者续签的时候,最好还是给劳动者提前时间量的心理准备,防止劳动者突然面临再就业可能会产生的不良情绪,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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