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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析 | 仲裁委员会在撤销案件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政策解析 | 仲裁委员会在撤销案件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中智股份
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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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仲裁委员会在撤销案件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仲裁委员会在撤销案件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释义

1

案件撤销的时间

  本条并未明确规定案件撤销的具体时限,只是规定在案件受理这一时间节点后。

  从办案实践来看,仲裁案件撤销应当发生在案件受理之后,案件尚未审结之前。

  如果案件尚未受理,则无案件撤销的可能;如果案件已经审结,则无案件撤销的必要。

2

案件撤销的条件

  依照本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如果发现案件存在不属于争议受案范围、无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无明确的被申请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此外,依照《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如果仲裁案件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依照《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被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如果仲裁委员会未能审查发现而对上述案件予以了立案受理,则同样应当对该案件作撤销处理。如果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则应当适用仲裁移送管辖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告知其救济途径,并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而非将案件予以撤销。

3

案件撤销的告知

  对于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当在法定的期限五日内向当事人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书中应当载明撤销案件的具体理由。

4

案件撤销的法律效果

  案件撤销后,当事人不得基于同一请求、同一被申请人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得以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不服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可基于同一请求及同一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受理案件的仲裁请求中,只有部分请求属于不予受理的事项的,则应当裁决驳回上述部分仲裁申请。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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