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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 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吗?

案例解读 | 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吗? 中智股份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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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定

问:小王和所在用人单位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事项发生劳动争议,小王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在仲裁庭调解过程中,双方就经济补偿事项达成了调解协议。小王想知道,仲裁庭可以就这部分先行出具调解书吗?

答:可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出具调解书。

条文释义

      上述法条是针对在仲裁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所作的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就部分请求先行结案,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仲裁庭可以节约时间和精力,重点审理双方对仲裁请求中有争议的部分。


先行出具调解书的情形

      在仲裁实践中,争议案件往往涉及多项仲裁请求,有些请求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而双方可能就部分请求达成调解协议,但仍然对其他请求存在争议。因此,可以就双方能够达成一致的部分仲裁请求先予调解结案。

      如在涉及农民工等困难群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就工资等方面仲裁请求先行出具调解书,可以避免因审理期限过长而影响当事人的基本生活。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只要当事人就部分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都必须就该部分先行出具调解书,仲裁庭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在实践中,重点应当考虑对当事人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可能因中止审理或者疑难复杂等原因造成审理期限较长的案件。


先行出具调解书的效力

      仲裁庭仅就部分请求先行出具的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应当仅就所处理事项发生法律效力;其他事项仍然需要进行裁决处理或者经进一步调解结案。


      需要注意的是,已经调解的事项、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让步和妥协不能作为其他未决请求的裁决依据。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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