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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案释法 | 微信公众号用图千万别“任性”

e案释法 | 微信公众号用图千万别“任性”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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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图莫“任性”,小心会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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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用图

千万别“任性”


万物皆媒的新媒体时代,很多企业看中微信公众号这个传播平台拥有的庞大用户群,越来越多地利用这个平台进行营销。近年来,有的企业微信公众号为吸引公众眼球,达到企业产品宣传的目的,未经明星同意便使用了明星照片。明星因企业微信公众号“任性”使用照片起诉企业侵犯肖像权的案件也随之增多。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范某作为知名影星得知X医疗美容医院于2016年3月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标题为《范某停留7小时就是为了它》的文章,X医疗美容医院在文章中擅自使用范某5张照片,且文章中配有X医疗美容医院美容项目简介及微信二维码等宣传信息。范某认为,X医疗美容医院发布该文章的目的在于利用范某作为影星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吸引公众关注,达到对其经营的美容类项目进行宣传和推广的目的,侵犯了范某的肖像权。故要求X医疗美容医院即刻删除侵权文章,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最终经法院调解,范某与X医疗美容医院达成一致意见,X医疗美容医院即刻删除侵权文章,并赔偿范某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


法官说法

在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的过程中,切忌“任性”使用明星图片,小心宣传不成反被诉。上述案件中,X医疗美容医院创立微信公众号并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文章,目的在于扩大对企业和产品的宣传。X医疗美容医院在微信公众号中虽未直接利用范某的肖像做广告,但范某系知名影星,X医疗美容医院在涉案文章中未经范某同意擅自使用范某肖像,并在涉案文章中加入产品介绍、微信二维码等信息,间接利用范某肖像做广告,应当认定为侵犯范某肖像权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法官提示

企业顺应时代潮流,通过微信公众号扩大宣传本是好事,但千万不要未经本人同意,随意使用他人肖像来进行自身企业宣传。提高产品竞争力,提升推送文章的创意和内涵,实现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才是企业微信公众号发展的长足正本之道。





供稿:张莉莉

封面图片:刘建华

编辑:张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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