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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案e审 | 退机票被诈骗 APP平台是否担责

e案e审 | 退机票被诈骗  APP平台是否担责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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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院就平台对用户相关信息的安全保护义务,因未尽到义务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范围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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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退机票被诈骗

5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付某某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科技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在线公司)、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信息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就平台对用户相关信息的安全保护义务,因未尽到义务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范围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案情回放


原告付某某诉称:原告委托同事梁某某从美团APP订购了某航班填写了相关个人信息,后梁某某收到短信,航班因故取消,通知联系客服电话办理退票/改签。梁某某将短信转发给原告,原告拨打了客服电话。对方冒充某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让原告提供了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等信息,原告按照其指导操作退票手续,被诈骗22400元。后原告报警,但款项已被取走。原告认为本案三被告没有尽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22400元及由侵权纠纷产生的差旅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

被告三快在线公司辩称:

1.该公司并非美团网的经营主体,其负责美团外卖业务;

2.采取多种措施防止用户信息泄露,不存在泄露客户信息的行为;

3.该公司已经对客户进行了防诈骗提示,原告被诈骗,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

4.该公司并非订票信息的唯一知情者,其他渠道也有泄露信息的可能;

5.本案应待刑事案件侦查完毕后再处理。

被告三快科技公司辩称:

其与三快在线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并认为原告购买机票只花费900元,与其主张的赔额差距巨大,其被诈骗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被告三快信息公司辩称:

该公司于涉案事实发生之后成立,涉案事实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1.被告三快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付某某11155元;2.驳回原告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

审理认为


一、何为应受保护的个人信息

原告在美团APP订购机票过程中产生的涉案信息,包括乘机人姓名、乘机时间、航班信息、起落地点、电话等,这些信息的集合能够体现出原告具体的乘机行程安排,明显区别于其他信息主体,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符合法律规定应受保护的个人信息的特征。

二、被告是否对涉案信息负有安全保护义务

三快科技公司作为美团APP的网络运营者,应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本案中,三快科技公司为原告在订购机票交易中提供服务并收集了涉案信息,应负有确保涉案信息安全的义务, 应当防止涉案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三快在线公司三快信息公司并非美团APP的网络运营者,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该二被告知晓涉案信息,故三快在线公司和三快信息公司对涉案信息不负有上述义务。

三、三快科技公司所负保护信息安全义务的具体内容及其是否尽到了相应义务

1.在其内部使用时:三快科技公司负有通过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技术措施等手段防止涉案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的义务。本案中,三快科技公司虽然能够证明其采取了一定的安全保护措施,但对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体访问涉案信息的授权规则、授权人员范围、监控情况等,该公司均清楚、准确地予以说明

2.在提供给第三方时:一方面,三快科技公司未充分证明涉案信息由其他主体泄露;另一方面,网络运营者作为信息采集方,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将提供信息的范围严格限制在订票所必需的范围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安全,尤其是作为交易模式的设计者,应清楚知晓所采集信息的流向、范围及可能有泄露风险的环节。用户向网络运营者提供个人信息后,很难对信息的使用进行有效控制。相比而言,网络经营者更有能力通过完善经营模式或协议安排来分散风险和分担责任。

因此,本案中三快科技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其已经尽到了保护涉案信息安全的义务。

四、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证据,法院认定涉案信息由售票渠道泄露,原告因被诈骗遭受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三快科技公司作为网络运营者、涉案信息采集者以及信息可能被泄露的风险开启者,其未履行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与涉案信息在售票渠道被泄露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与涉案信息被非法利用后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五、过错、责任范围的认定

在我国法律法规对网络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网络经营者对其是否采取了足够措施确保信息安全以及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泄露可能产生的危害应当预见并予以注意。本案中三快科技公司在履行保护信息安全义务方面存在过失。

同时,本案原告在其进行银行转账等重要的财产处分行为时,自身的疏忽亦是造成损失发生的重要因素。

因此,三快科技公司未尽到网络运营者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与原告自身的疏忽共同导致原告遭遇诈骗产生财产损失。

法官提示


本案判决对网络运营者所负保护信息安全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充分阐述,强调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应履行的安全保护义务包括: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并且,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还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另外,在网络诈骗时有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不容忽视的情况下,法院指出用户也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在进行网络交易行为时提高警惕性



供稿:刘书涵  鲁宁

编辑:张瑞雪

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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