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朋友有疑问,如企业安排加班,劳动者可以拒绝吗?企业可以安排“三期”女职工加班吗?加班有最长时限吗?实行计件制如何计算加班费?加班和值班有何区别?等等。
首先有必要再给大家普普法,提个醒: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加班,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根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并规定在春节、劳动节等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有一定的前提条件需要同时满足。首先,必须是出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其次,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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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国家规定,遇到下列4种情形,劳动者不得拒绝单位的加班安排:
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是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是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国家在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