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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
数字经济时代
著作权司法保护面临哪些挑战?
司法如何应对?
让我们一起听听这位法官
如何解读▼▼▼
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法官参与文化产业版权保护与管理公益直播课,为大家讲授《数字经济下著作权司法保护面临的新挑战》。
此次公益直播课,旨在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推动文化企业复工复产,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在中国版权协会、中国出版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制片委员会、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中国文化管理协会演艺工作委员会、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的支持下推出。
此次授课,姜颖法官概括了数字经济下著作权审判的基本情况,从新型创作成果、新行为方式、新商业模式三个角度,结合著作权典型案件,深入剖析了互联网技术给著作权司法保护带来的新挑战,并介绍了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如何应对这些新挑战。
案件审判基本情况
姜颖法官介绍到,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著作权案件数量增长一直较快,可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从1991年著作权法施行后,著作权案件一直处于平稳增长期,技术的应用仅仅给作品的载体带来了变化,对于作品的传播和案件的增长没有根本性的影响。
第二个时期,从1999年开始,著作权审判出现了第一起涉网著作权案件。标志着著作权审判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已不再依赖物质的载体,侵权方式也随之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案件数量随之显著增多。
第三个时期,则是网络传播速度加快的数字经济时代。特别是在4G技术应用以后,技术的变革直接催生了互联网产业的变革。在这个时期,人人都可能是权利人,人人都有传播作品的可能性甚至是侵权的可能性,互联网经营模式更加多元,著作权案件数量急速爆发。
著作权审判面临的新挑战
由于北京地区文化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定位,在2019年,北京地区的著作权案件数量已占全部知产民事案件的90%。其中,涉网的著作权案件占著作权案件的71%。
截至2019年底,北京互联网法院收案类型中,著作权案件所占比例最高,达76%。
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除了导致著作权案件的数量飞速增长外,还给审判在法律适用上带来了新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数字经济的应用催生了新型的创作成果。比如短视频、微信表情、延时摄影、AI生成的内容能否构成作品,其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如何,创作主体是否受到传统著作权法的限制。
二是诸如网盘搜索、图解电影、在线教育等新行为方式所带来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三是视频直播、共享会员等新商业模式所引发的著作权争议。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应对
新型创作成果案例:抖音短视频案
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之际,抖音平台的加V用户“黑脸V”响应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和人民网的倡议,使用给定素材,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很快,这个短视频就出现在了伙拍小视频上。抖音平台一纸诉状将伙拍平台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伙拍平台停止播放并赔偿损失。
“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
(作者:抖音用户“黑脸V”)
短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有些视频虽然不长,却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则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视频越短,其创作难度越高,具备创作性的可能性越大。
在给定主题和素材的情形下,其创作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体现出创作性难度较高。“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创作性。虽然该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
“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唤起观众的共鸣。自强不息,勇于面对大灾大难,从来都是中华民族优秀的精神内涵。
正值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以公众乐于接受的形式传递出一份重生的安慰、一种温情的祝福、一股向前的力量,回应了公众心中对于汶川地震的缅怀之情,对于灾区人们的致敬之意,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之念。该短视频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亦是该短视频具有创作性的具体体现。
新行为方式案例:盘多多网盘搜索案
因认为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网盘存在大量侵害其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内聚公司经营的盘多多网站向用户提供了涉案节目的网盘资源分享链接搜索服务,可以引导用户直接链接至百度网盘中的侵权作品。快乐阳光公司将百度公司、内聚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百度公司、内聚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百度网盘主要用于个人文件存储与备份,并未设立统一的公共分享空间,亦未设站内搜索,其本质特征是私密性和封闭性,该网络服务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公开和分享,因此,百度网盘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本质特征。
百度公司对用户在个人账户空间存储的文件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不应负有主动审查的义务。
百度网盘为保护网盘用户隐私及知识产权,设置robots协议,禁止任何搜索引擎包括百度搜索引擎抓取百度网盘分享页面的内容,已经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内聚公司作为从事相关搜索业务的从业者,对百度公司及其他通用搜索引擎不提供百度网盘资源链接定位服务的原因应当知晓。其运用技术手段对发布在第三方平台的网盘资源链接及标题进行全网抓取,并进行推荐、选择和编辑,客观上汇总了侵权链接,并会导致侵权范围进一步扩大的法律后果,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对盘多多这种搜索链接服务不予以制止,将会使百度网盘成为侵权作品存储和分享的“乐园”,极大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新商业模式案例:“共享会员”案
因认为“蔓蔓看” App在其客户端以“共享会员”的模式为用户提供优酷平台上的内容并进行在线有偿播放的行为,侵犯了优酷公司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优酷公司将该App经营者蔓蓝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蔓蓝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的直接行为人是原告而非被告,被告仅实施了提供作品链接的行为,该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同时,因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被告行为也不构成帮助侵权。
共享应以各方的互利共赢为前提,以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边界。被告所谓的“共享会员”盈利模式系建立在攫取原告合法商业资源、利用原告竞争优势和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不符合诚信原则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著作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关系
姜颖法官表示,在审判实务中涉及著作权纠纷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比较常见。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利益不同,司法政策对于二者法律适用上的区分是,凡知识产权专门法已作穷尽性保护的,不能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求额外的保护。而在司法实践中,在传统知识产权法不能提供直接救济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补充作用;虽然传统知识产权法可以提供保护,但如果这种保护不够充分,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著作权审判中公平正义如何体现
姜颖法官在最后总结到,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应当运用法官的司法智慧去回应这些现实的新挑战。具体而言,就是在裁判结果中应当体现出让创作者更有动力,让传播更有渠道,让每一份付出都有回报,让公众的生活更有质量。这才是法官的职责和价值所在,也是法官们为之奋斗的终身目标。
线上互动
在两个小时的授课中,姜颖法官还通过线上形式与听众进行了“云”交流,并根据听众对数字经济下的著作权热点问题提出的疑问,予以了耐心解答。大家纷纷表示此次直播课选题紧扣热点,新颖多元,授课内容专业务实,干货满满,更是为听众提供了线上版权学习与交流的优质平台。
供稿:张瑞雪
编辑:于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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