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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继承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侵害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丧失继承权吗?丨学习《民法典》

每日一“典”:继承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侵害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丧失继承权吗?丨学习《民法典》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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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严重情形,作为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之一,并增加对继承人宽恕制度。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文案:陶羽黛

制图:吕韶文

原文编辑:陶羽黛

本文编辑: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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