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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举办春藤·法官讲坛。15位法官登上讲台,为受众献上了一堂堂精彩的“未来法治”课。北京互联网法院将陆续刊登授课法官们的精彩讲稿,敬请持续关注~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其中,肖像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
立案庭法官刘邢
为大家讲授
《网络环境中肖像权纠纷的主要特点》
北京互联网法院自建院以来到2020年8月31日,受理的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案件中,涉及肖像权纠纷的案件约4100余件,居人格权纠纷收案首位,占比约65.4%。
一、网络环境中肖像权纠纷的主要特点
(一)权利主体所属领域集中
据统计,在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中,约98.7%的肖像权利人属于演艺领域,体育领域、文化领域也有所分布。公众人物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频发,一方面体现出侵权行为人传播肖像时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权利人肖像在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具有较高价值。
(二)侵权主体分布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
从被告所属行业来看,美容、化妆品行业居首,占比33.5%,其次为医疗和服装服饰行业,各占比6%,珠宝行业约占比3%。其他侵权行为人广泛分布于教育、旅游、健身、金融、游戏等行业。肖像使用与公众人物在影视剧、综艺节目中的角色形象,以及日常生活中的人物设定等因素密切相关。
(三)侵权场景集中于头部网络平台
从使用场景上看,84%的肖像被使用于微信公众号中,主要以文章配图的形式展现;15%的肖像被使用于各大电商平台的网络店铺,以及企业官方网站或微博中,以商品或服务推介方式展现。有些案件中,在线下制作的侵权产品,通过直播带货的形式向观众展现。再例如某款手机应用软件,用户可以选择动漫人物、明星肖像等构建虚拟人物关系,平台会通过算法推荐最受欢迎的头像。这些情形的出现,说明互联网产业融合不断催生出新的商业模式,不断击破肖像权使用的传统模型,侵权形态变得越来越复杂,对审理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不断提出新的挑战。
(四)具有侵害财产利益的显著特征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肖像权纠纷中,使用公众人物肖像直接用于广告推销的侵害行为约占14.9%,例如在网络店铺中售卖明星同款商品、制造虚假代言等,而约占50.8%侵害行为以植入软文广告等更为隐蔽的方式出现。肖像权保护以人格利益为主、财产利益为辅的传统理念,在网络环境中出现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保护并重的趋势。
(五)侵权损害后果显著扩张
相较于传统媒体,网络媒体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影响力更大、成本更低廉。随着自媒体的蓬勃发展,网络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设备实时传播本人肖像或者获取他人肖像,即每一位网络用户随时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人,也有可能成为侵权受害者。网络传播的特点也决定了侵权损害后果的不可控。例如“葛优躺”剧照被制作成各类表情包,未经权利人许可被网络用户长期使用于各类网络场景,甚至出现丑化、污损肖像等行为,成为持续诱发此类侵权诉讼的重要原因。
二、对社会公众的建议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可以更加便捷地获取和传播肖像,这也意味着肖像被不当使用的风险在不断增加。社会公众应当树立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意识,充分认识到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特别是公众人物的肖像,可能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法律风险。对于符合自身兴趣爱好的剧照、海报、涉及明星肖像的文章,只能在必要范围内欣赏研究。勿因一时冲动公开发布含有他人肖像的文章、表情包、视频片段等,避免因侵害他人肖像权而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在各类网络店铺中频发的侵害肖像权案件,我们建议,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与肖像权人签署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如果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的肖像由他人提供,使用者应当主动审查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是否获得肖像权人许可,并留存相应的证据。对于商品或服务中已经使用他人肖像但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删除肖像载体,避免侵权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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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瑞雪、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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