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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e“典”
你身边的民法典小故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特推出热e“典”学习宣传民法典专栏,结合热点法律问题、热议社会话题等身边的民法典小故事,邀请法官进行法律解读。
近日
一个抖音号迅速在网上走红
注册不过短短一日
尚未发布一条动态
就已吸引千万粉丝关注
真的?假的?
一切只因
该账号的认证信息是
“袁隆平中华拓荒人”
然而
据媒体求证
这一以“袁隆平”命名的抖音号
袁隆平本人却表示
“并不知情”
对此,抖音平台方面回应称,该账号实际注册者是青岛海水稻研究发展中心,中心工作人员提供了授权函和袁隆平的身份证信息等必需资料,完成了认证。
我们每一个人的姓名,都是一个独特的“符号”,与我们的人格利益紧密相联,甚至可能承载着一定的经济价值。那么,我们对自己的姓名享有何种权利呢?这一权利会在何种情形下受到侵害呢?
下面
结合新施行的民法典
北京互联网法院热e“典”栏目
来跟大家一起聊聊
关于姓名权的新规定
戳下方视频观看
民法典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在体例上实现了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其中,对自然人的姓名权做出了诸多新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法官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了自然人姓名权的基本内涵,即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相较于在《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民法典增加了“许可他人使用”的权能。其实,自然人的姓名除了作为区分的标识外,还可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在实践中,也存在大量将姓名商业化利用的现象,比如有偿许可他人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姓名。该条规定将许可他人使用姓名以明文形式固定下来,实现了姓名权积极利用权能的扩张。在具体适用上,对姓名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如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方法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法官解读
该条规定明确侵害姓名权的方式包括干涉、盗用、假冒以及与上述行为方式侵害程度相当的其他方式。《民法通则》中关于侵害姓名权的方式仅规定了干涉、盗用、冒用三种情形,但实践中,侵害姓名权的方式不仅限于上述三种情形,该条规定实现了对姓名权的开放式保护。比如一些公众人物的姓名被商用,比如现在互联网上有很多以某些公众人物名义注册的账号,如果未经自然人同意,就可能涉嫌侵害姓名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法官解读
在生活中,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若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往往也能起到识别身份的作用。对这些“符号”的保护,可以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但是,这种保护是有前提的,即这些“符号”需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
姓名不仅仅是一个称谓
还承载着一定的利益属性
我们既要注重对自身姓名权的保护,同时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权。民法典关于姓名权的新规定,符合当下的现实需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有利于引导建设尊重人格尊严、保护人格权的良好社会风气。
供稿:郑成凤
漫画:吴昊
视频制作:曹益、吴昊、甘金硕
编辑:张瑞雪、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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