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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家园逛一逛,每天跟我上一当”
……
如若给出类似这样的评价
会侵犯商家名誉权吗
侵犯商家名誉权该如何界定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抖音用户发布虚假视频评价潘家园古玩市场的案件,依法认定抖音用户构成侵权,判决该抖音用户在其账号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26408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案情回顾
原告:抖音账号发布虚假视频
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侵权
原告诉称,2020年8月,某抖音账号在抖音APP发布多个潘家园市场交易视频并配有解说词“潘家园逛一逛,天天都上当”“潘家园逛一逛,每天跟我上一当”“潘家园逛一逛,每天咱都不上当”。而上述视频系被告在潘家园市场内以红包诱导个别商户,虚构交易场景,故意夸大成交差价,博人眼球。视频内容显示,商品成交价大约是商户要价的万分之一,原告认为,该抖音账号作为拥有众多粉丝的账号管理者,在抖音平台散布虚假不实信息,严重损害了公众对原告的信赖,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删除不实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五十余万元。
被告:涉案视频系真实交易记录
属陈述事实
被告辩称,涉案视频是对潘家园旧货市场内部分商户真实交易情况的记录,仅仅向公众展示该市场中部分商品可砍价空间很大,主观上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仅仅陈述事实,不存在侮辱、诽谤、诋毁的行为,视频并未提及原告公司名称,且视频观看人数不多,客观上没有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争议焦点
被告拍摄视频的行为
是否侵犯原告名誉权
裁判要旨
什么是法人名誉权
法人系拟制人格,不存在自然人的生理机能和精神感受,其名誉权是指社会对法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的综合社会评价,其中,商誉是法人名誉权中的核心利益。
如何认定侵犯法人名誉权
侵权的表现形式多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在公开媒体上发表不实内容或者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判断是否侵犯法人名誉权,核心在于是否降低了公众对受害法人的社会评价,主要是对商誉的评价。在进行侵权判断时,既要考虑法人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也要考虑公众的价值趋向、业内标准、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认定。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为了吸引粉丝,增加点击量和关注度,以红包诱导部分商户按准备好的台词虚构交易场景,以成交价和商户要价反差巨大的方式假装成交,并将该视频上传到抖音平台,发布时还将每个视频配有“潘家园逛一逛,天天都上当”“潘家园逛一逛,每天跟我上一当”“潘家园,每天都上当,当当不一样”“潘家园逛一逛,每天咱都不上当”等解说词。该视频发布后在网上广泛传播,让观众以为该市场内经营管理混乱、上当受骗几率很高,从而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判决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其抖音账号中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40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方淑梅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单位加入短视频拍摄大军,美食探店、景点打卡、市场淘宝、才艺展示等,内容丰富多彩,形式多种多样。短视频火爆的同时,诸多乱象也逐渐暴露在人们的视野。部分短视频博主为吸引粉丝博人眼球、提高点击量和关注度,或传播虚假信息或恶意剪辑亦或恶搞低俗,游走在法律边缘。
法院在此提示,如果虚构内容和场景拍摄制作短视频,诽谤、诋毁他人商誉,那么很可能侵犯他人的人格权。本案被告就是人为虚构交易场景,故意夸大成交差价,虽然吸引了流量,但却付出了侵权赔偿的代价。
随着网络自媒体的兴起,每个人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人们在拍摄短视频或通过言论进行网络评论时,不能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损害他人权利,应多弘扬正能量,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审判团队
审判员:方淑梅
法官助理:柴榕翔
书记员:卓彤
供稿:方淑梅、喻航
编辑:张瑞雪、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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