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高校联合打造的“智慧司法与审判实务”系列特色示范课程开课。本次系列课程第四讲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博携手“京法巡回讲堂”以《民法典背景下涉网络人格权纠纷的审理思路》为题,结合大量案例,为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们带来一堂既生动又引发思考的法律实务课。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既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又彰显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助推剂。张博法官着重讲解了人格权编规定的几大亮点:一是在广度上织密了人格权保护之网,体现在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的总分架构、人格权的法益覆盖了从人的出生到死亡的整个生命周期、人格权的主体从个人扩展到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二是在深度上强化了人格权保护的力度,如建立人格权请求权制度,体现人格权的绝对保护和永久保护。规定人格权禁令制度,体现对人格权的预防性保护。创设责任竞合制度,体现对人格权的双重保护。
法条链接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涉网人格权纠纷的审判思路
法律是平衡的艺术。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纠纷,不仅仅是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保护问题,还涉及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平台责任、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张博法官授课时重点介绍了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审理的涉网名誉权案件情况。她讲到,此类案件突出特点为,侵权行为涉及平台多、传播速度快;涉及对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人格权的复合侵权情形较多;诉讼请求中涉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由于主观差异较大,数额跨度大。而凸显上述特点的深层原因在于网络放大性明显,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网络言论失范问题严峻,部分网络用户网络文明素养不足;互联网平台信息管理主体责任缺失,协同治理不足。
张博法官结合民法典人格权中的动态系统论以及大量案例和同学们共同探讨了涉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同时,张博法官选取了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新闻媒体,涉及未成年人等三个不同主体的涉网名誉权纠纷案例,和同学们展开充分讨论并总结了以上不同主体案件的裁判要点:
允许消费者对产品进行评价,并给予一定的言论自由,有助于对经营者起到监督作用,经营者应先以完善自身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对消费者的批评与评论应具有一定的容忍度;
在媒体侵权认定中,应考察其出发点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内容是否有可信来源,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还应积极履行核实义务;
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需要以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原则作为解决矛盾冲突的基准。
张博法官还强调,法官在判决中应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教育、引领作用,表明司法态度。
法条链接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授课最后,张博法官宣读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共筑清朗网络空间——北京互联网法院倡议书》并表示,在座的各位同学是网络主力军,应当充分发挥正向作用,拒绝网络暴力,依法上网、理性发声,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供稿:张博
编辑:张瑞雪、刘宛月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