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2019年7月,某公司通过某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其中包含有“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
2019年7月3日,闫某通过手机app软件就该公司发布的前述两个岗位分别投递了求职简历。闫某投递的求职简历中,包含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
2019年7月4日,某公司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闫某以该公司就业歧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登报道歉并赔偿6万元精神抚慰金,本案经一审、二审。
02
庭审情况
03
法院判决

04
智法分析
用人单位是根据劳动者的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工作技能以及职业资格等与“工作内在要求”密切相关的“自获因素”进行选择,还是基于劳动者的性别、户籍、身份、出生地、年龄、血型、星座、外貌、民族、种族、宗教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先赋因素”进行选择。后者构成为法律禁止的不合理就业歧视。
05
智法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