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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宣传月 | 网店销售“高仿钻戒”构成侵权吗?

知产宣传月 | 网店销售“高仿钻戒”构成侵权吗?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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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用艺术品所具有的艺术性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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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定制的钻戒跟品牌专柜

一模一样

听起来很“哇塞”

但真的靠谱吗



高仿钻戒的“闪亮”背后

隐藏了哪些法律风险



今天

北京互联网法院

为您详细解答

实用艺术品

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情回顾

原告诉称,其系美术作品“真爱加冕系列公主款戒指”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网店生产、销售并展示被控侵权商品,侵害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辩称,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被告上述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当庭展示涉案戒指实物,并陈述其设计理念:“真爱加冕系列之公主款”,其“真爱加冕”设计理念源于欧洲王室伊丽莎白女王的加冕仪式。在加冕典礼中,伊丽莎白女王被授予皇冠,其皇冠上镶嵌着知名红宝石“黑王子红宝石”;将涉案作品以倒立角度观察,包裹主钻的贵金属及戒指中镶嵌的红宝石呈现公主皇冠造型;涉案作品中主钻石两侧的群镶钻石设计,源于英国伊丽莎白女王拉夫领,该设计象征着高贵;同时,红宝石被誉为“爱情之石”,将红宝石、公主皇冠、拉夫领三者同时融入涉案作品,寓意真爱加冕。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整体是皇冠形象,包裹主钻的贵金属造型、宝石位置、主钻两侧的群镶设计、整体的设计轮廓中的装饰性、非功能性的设计特征,除个别部位存在细微差异外,与涉案“真爱加冕系列之公主款”戒指给人的视觉认知基本一致。

为确定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依法调取被控侵权商品的网店销售数据。被告抗辩称该商品实际销售仅60件,共计刷单500笔左右,刷单部分不应作为衡量损害后果的实际销售额,应在赔偿损失时予以扣除。


裁判要点


“真爱加冕系列公主款戒指”

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涉案的“真爱加冕系列之公主款”戒指从元素的组合设计选择及元素本身选择来看,均是体现了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承载和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美术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并没有对复制形式和目的用途进行限制。涉案戒指虽属于工业产品,但当其同时构成实用艺术品时也受著作权法保护。涉案戒指作为珠宝首饰,具备可正常佩戴的实用功能,其艺术性已经达到足够的创作高度和艺术美感,且上述艺术装饰属性可以在物理上或观念上脱离其负载的工业属性独立存在,不能被实用功能所影响或取代,因此构成实用艺术作品。其所具有的艺术性内容,即作者对该作品的艺术性所作智力投入而产生的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

关于涉案作品中的设计元素如已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保护,是否仍能主张著作权保护。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保护的侧重点不同,构成要件、保护方式和损害结果等方面亦存在差异。一项设计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后,其设计中蕴含的独创性表达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权利人有权根据被控侵权行为的实际情况,选择更为有利的权利主张方式。


被告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生产被控侵权商品,并在互联网上销售和展示,侵害原告对涉案产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对于被告提出的在损害赔偿计算中扣除刷单部分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刷单行为是被告为获取更高的商业排名、信用度和用户访问量,为满足其一定的经营意图而采取的虚构交易量的行为。刷单形成的虚假交易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经营理念,影响网络用户和消费者的真实选择,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不应被鼓励和提倡。被告在选择刷单方式牟取不当利益的同时,亦应承担其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和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支出5578元。


法官提示

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用功能并且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品。构成实用艺术品,需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且其艺术性能够脱离实用性独立存在。实用艺术品所具有的艺术性内容,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与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并不相同,外观设计并不必然排斥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经营者应自行承担其通过刷单虚构交易量、牟取不当利益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在无法查明实际销量的情况下,应以公示的刷单销量作为侵权赔偿数额的依据,刷单部分不予扣除。




供稿:卢正新  李珂

编辑:张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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