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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 员工外出租房下班遭遇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案例解读 | 员工外出租房下班遭遇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中智股份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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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案  情 

劳动者黄某所在公司为便于管理,向员工提供了宿舍。为了减少发生意外,规定住在宿舍的员工即使下班后也不得随意外出。黄某为了和家人生活在一起,搬离了员工宿舍,在公司附近租了一套房子。不久前,黄某在下班回出租屋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


当黄某要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时,却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黄某在有员工宿舍的情形下外出租房,系将工伤风险转嫁给公司,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也不构成工伤。

分  析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黄某所受的伤害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


虽然有宿舍,但黄某已搬出且在外租房,即其所租住的房子是他的经常居住地。下班后回租住的房子的途中并遭遇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无疑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提供宿舍是一种福利,但为了减少发生意外不允许职工外出,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而且,如果把提供员工宿舍当作一种福利,鉴于其不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决定了员工并非必须接受,而是可以拒绝或放弃。拒绝或放弃宿舍的行为并不构成将工伤风险转嫁给公司。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作者:廖春梅

编辑:徐德金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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