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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规 · 剖析热点
“e”法前研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为信息处理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也给社会公众带来了多维度、全方位的严格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特推出新栏目“e”法前研——聚焦新法新规,剖析前沿网络话题。近期,本栏目将围绕新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邀请法官出镜解读。
日常生活中
你是否也遇到
在网页中
搜索过某个词语后
购物网站
就会向你
推荐相应产品的情况
在你使用了某个软件后,软件下载界面会向你推送类似的软件信息。这些网站为什么会对你如此了解,仿佛你被“监视”了一般?其实这些功能的实现可能利用了自动化决策。
今天
北京互联网法院
综合审判三庭
伊然法官
来为大家解读
被APP“监视”了
个人信息安全如何保护
戳下方视频观看
什么是自动化决策?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自动化决策,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
自动化决策可以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如购物网站通过搜集用户的历史购物信息,分析个人喜好,从而提供精准推送,节约挑选成本。然而,如果商家不当利用自动化决策,进行“大数据杀熟”,制定歧视性定价,无疑会损害用户的权益。
企业在进行自动化决策过程中
需要遵循哪些规则?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在进行自动化决策过程中,一是提供自动化决策时要做到决策透明,保障用户的知情权。二是要做到决策公正,不得利用技术优势对用户实行差别待遇,如歧视化定价、大数据杀熟。三是当用户不希望向其个性化推送时,应向其提供非个性化推荐的服务或者设置关闭个性化推荐的功能。
法官提示
利用算法推荐、大数据分析、用户画像等自动化决策方式进行商业营销推广,是企业在数字化时代的创新举措。在此提示,商家进行自动化决策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要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保护用户个人权益。
供稿:伊然
视频制作:李博
配图:吴昊
编辑:张瑞雪、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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