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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劳动合同法》——“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
02
安全保障义务与劳动保护的异同
整体上说,我们可以在具体的保障范围和作用上,体会两者之间的异同。
保障范围的异同
办公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提供劳动保护在行为内容上是相同的。用人单位应积极做好办公场所的安全排查工作,定期检查公司基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定期安排劳动者参加如火灾防控宣传教育等培训活动,增加员工的自我保护和安全防护意识。
另一方面,设置办公场所的门禁入户等功能,减少不必要的人员出入办公场所,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非必要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入公司办公场所内,尽量降低他人损害发生的概率。以上均属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提供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组织团建拓展、年会等活动时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劳动保护则产生了范围的差异。用人单位会组织劳动者参加一些集体旅游、团建拓展、公司年会等活动,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及活动场地方均负有责任。
如用人单位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是第三人侵权行为,用人单位也无法免责,仍然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同时,在劳动法层面上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通常可以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以认定在外出活动期间,仍处于具备工作属性的活动性质范围。但是,并不会因此产生劳动保护要求,在这方面与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交叉竞合问题。
保障作用的区别
劳动保护的目的是平衡用人单位生产管理权与劳动者人身权利的法益。而安全保障义务是用人单位工作场地、设备管理的义务。两者之间在某些情形下,存在直观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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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对劳动保护以外的补充
除去安全保障义务与劳动保护竞合的差异部分,在《民法典》的法律规范中,也包含了用人单位需注意的,工作过程中属于职业侵害和用人单位安全管理的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民法典》新增了用人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从扩大解释层面来看,此点也应归属于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履行此项安全保障义务,公司应当适时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加入明确禁止性骚扰的相关制度规范,在规定制度中列举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应当被禁止。
03
区分安全保障义务与劳动保护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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