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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丨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

新闻发布会丨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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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创性的网络授课内容构成口述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实践中,网课制作涉及授课教师、教育机构和平台等多个主体,在没有对这类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容易出现纠纷。在原告吉某诉被告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授课课程录制者未经授课教师授权,在线传播录制的授课视频,侵害了授课教师对其口述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从而界定了课程录制者在线传播授课视频侵权行为的边界。

为加强著作权司法保护,保障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4月18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对近四年来该院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裁判思路、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总结。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

通报案件审理情况

白皮书显示,自2018年9月建院至2022年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案件2700余件,起诉主体主要为出版社、教培机构、教师等,诉讼案件具有类型化、批量化特征。

“侵权形式呈现多样性、隐蔽性特征。”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介绍,此类案件中,被告多通过销售、赠送、配音、在线课堂使用等方式使用他人教育产品,侵权方式多样。同时,侵权形式较为隐蔽,被告多是依托电商平台、教培平台、短视频平台、二手交易平台、网盘、网站、论坛、聊天工具等在线渠道或与其他主体分工合作,匿名提供、分享原告的教学教材、视频、录音、讲义、课件、答案等。

“扫描点读笔上的二维码进行联网配置后,点读笔上的摄像头可识别出涉案教材并同步读出教材内容。AI早教机器人产品通过内置教材文件定向链接的方式,在线提供涉案教材的在线点读播放服务。”赵瑞罡指出,随着新技术不断完善发展,因点读笔、AI早教机器人、有声读物等新技术、新应用引发的新型侵权行为不断涌现,可以预见该类纠纷案件量将进一步上升。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

负责人张连勇通报典型案例

“在某公司诉毛某、刘某等著作权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毛某、刘某为涉案侵权硬盘的邮寄人且为收款主体,与涉案网站以分工合作方式提供了涉案授课视频,互相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负责人张连勇通报了八起典型案例,认定具有独创性的美睫操作视频属于视听作品,客观机械录制类数字教育内容可作为录像制品受到保护;同时,对分工合作在线提供他人教育产品、员工代表公司未经授权在线传播图书、网络课堂教学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短视频汇集电子书主要内容等侵权行为予以准确界定,并明确可依照权利人商品单价乘以被告的获客数量裁量性确定实际损失数额,充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数字教育领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频发,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成为网络空间著作权治理的重点。”赵瑞罡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持续加强与行政机关、行业主体等协同治理,致力于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推动数字教育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同时,他建议强化平台责任,数字教育平台、电商平台应依法履行对入驻主体的资质审核义务,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加强对内容和用户的管理,有效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案例一

教师授课所产生的口述作品

著作权一般归属于教师个人

——吉某诉北京某教育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二

具有独创性的美睫操作视频

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

——北京某公司与王某某、

深圳某公司、某支付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三

客观机械录制类数字教育内容

可作为录像制品受到保护

——某教育公司诉黄某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四

分工合作

在线提供他人教育产品的

构成共同侵权

——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诉毛某、刘某、李某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五

员工代表公司

未经授权在线传播图书构成侵权

——某出版社有限公司

诉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六

网络课堂教学中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

不构成合理使用

——朱某某诉某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七

短视频汇集电子书主要内容

不构成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北京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八

可依权利人商品单价

乘以被告的获客数量

裁量性确定实际损失数额

——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滨州某图书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媒体提问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

副庭长朱阁回答媒体提问

对于数字教育中各主体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北京互联网法院是否有具体的建议或提示?

网课教师或其他课程开发主体,在课件制作、课堂讲授中使用教材、图片、音乐、视频时,要注意取得素材权利人的授权。同时,对于自己开发制作的课程,要注意保留创作、发表的证据,便于日后维权时证明时间、内容等事实。

数字教育机构应通过合同与网课教师明确约定网课过程中形成的口述作品、视听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等成果的权利归属,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数字教育平台对第三方用户上传的内容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收到权利人通知时要及时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参加网课学习的用户可能直接或间接参与网课内容创作,要注意平台或教育机构格式合同中关于这部分的权利归属约定。

在数字教育著作权保护方面,北京互联网法院将如何发挥作用?

北京互联网法院始终坚持“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的司法理念,加强教育产品作品类型认定、权利归属、侵权认定、赔偿责任等方面裁判规则的树立,为妥善化解纠纷、规范数字教育行业发展提供指引。同时,我们也将联合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等多方主体,推进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推动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人大代表说


北京市人大代表梁晨、黄一品、杨华、祖彬、王娇、许泽玮在线参加了本次发布会。


北京市人大代表、西城区什刹海街道兴华社区纪检委员梁晨认为,互联网技术与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了相关纠纷的增加,同时数字侵权形式更加多样、隐蔽,为调查、取证带来了困难。新技术的发展与新类型纠纷的出现对互联网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北京互联网法院应时而生、迎难而上,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的互联网保护与发展道路,为规范互联网健康发展持续贡献司法智慧。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城建天宁消防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黄一品表示,北京市作为数字教育产业发达地区,引领国内数字教育发展,同时也是著作权纠纷多发地区之一。北京互联网法院作为集中管辖北京市涉网著作权纠纷的法院,自成立以来,坚持妥善处理此类纠纷,探索总结出“明晰数字教育产品的客体属性,鼓励知识生产”“明确数字教育产品的著作权归属,严格依法保护著作权人权益”“准确界定数字教育著作权侵权行为,确定责任主体”的裁判思路,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引导规范数字教育行业发展、建设教育强国和学习型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北京市人大代表、91科技集团董事长许泽玮认为,在数字经济环境下,数字教育作品创作的方式更加灵活便捷,教育产品的数字化复制成本更低,网络化传播速度更快,著作权保护的难度更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鼓励更多优质数字教育产品的创作,为全社会提供更优品质的数字产品供给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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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综合审判一庭

摄影:曹益

编辑:任惠颖、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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