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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领域抗疫助企纾困措施之政策解析
4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特困行业实行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支持稳岗和培训力度。4月27日,人社部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在网上新闻发布会上提到稳就业保民生五个方面的支持举措:

吉雪沛逐一讲解了以上这些最新的助企纾困政策,并清晰罗列出了政策中涉及的具体险种、具体实施措施、面向对象、优惠方式、执行期限等内容,帮助企业客户一目了然地明确政策如何落地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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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综合所得汇算申报之技巧分享
2021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要再6月底完成,讲座中不仅研读了最新汇算清缴公告,精准把握个税新政差异。同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的实际操作,为大家讲解了个税申报过程中的避坑指南和实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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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工资支付及个税优惠之热点问答
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形势下,单位停工停产,员工居家远程办公,对于企业和打工人来说,工资如何发放如何计算都是共同关心的话题。讲座中吉雪沛通过对相关政策文件的梳理,以六种典型情景为例,分别解析了不同情景下的薪金个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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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柱体系个人养老金制度之意见研读
4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确立了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基础制度框架。关于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以及对于个人和企业带来的影响,都是企业客户以及员工关注的热点话题。
本次讲座中,吉雪沛就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内容、第三支柱探索与建设历程进行了回顾与概括,并重点介绍了税延性型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金的制度管理模式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本次讲座适逢当下特殊情况,通过简洁明晰地讲解,深入浅出地分析,为与会客户带来了一场干货满满、充满实务意义的主题讲座,相信可以在日常工作与管理方面对企业客户有所帮助启发。会后客户们反响热情,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问题。
下面,中智专家就一些客户们集中提出热点问题解答大家的疑惑。
Q1
疫情期间公司员工在家办公和在家隔离无法到公司工作的工资该如何计算发放?
A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
第二,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第三,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或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间超过劳动者各类假期累计天数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Q2
隔离超过一个月,公司发放生活费的情况,如果生活费的发放超过上海最低工资,是否还需要和员工协商?
A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在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时,可以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确定生活费具体标准。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当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
Q3
上海封控期间公司发放的蔬菜等食物物资,是否需要合并工资计税?是否可以作为防疫物资免税?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目前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平台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他们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财税2020年10号公告有关免税的规定。”
虽有以上规定,我们认为单位发放的是蔬菜肉蛋食品等食物物资本质上不属于以上文件所称防疫物资,而是职工福利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包括:
(1)集体(非人人有份)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
(2)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Q4
今年上海市是否有社保减免的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A
为千方百计帮助特困行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相关企业纾解困难稳定岗位,上海市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根据2022年4月29日发布的沪人社规〔2022〕13号,上海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
“一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调整为0.16%-1.52%。”
根据2022年5月24日发布的沪人社规〔2022〕15号,上海市对餐饮、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先行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的政策,并将缓缴险种从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扩大到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五个特困行业的企业可申请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以及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申请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申请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原则上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关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企业可以在缓缴期内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并通过“一网通办”等平台线上办理。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实行告知承诺,即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在缓缴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期限内,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相关待遇,也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在缓缴期限内,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Q5
个人养老金预估何时能出台细则?
A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意见顺利实施。”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2年4月25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的介绍:
“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尽早落实落地。
证监会将抓紧出台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的相关制度规则,完善行业基础设施平台,持续加强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
银保监会正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明确资金账户规则和相关产品管理要求,确保推出更多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银行保险产品,有效满足消费者差异化养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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