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A: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 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A: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A:《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并非要求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A: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因此,生育的女职工休了产假后,仍然有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
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
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
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
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A: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具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