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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在商品页面自行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具有法律效力吗?消费者能否退货成功?北京互联网法院曾智湄、张怀文做客CCTV13《共同关注》,围绕该院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消费纠纷典型案例的“胡某与韩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点击查看),解读“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商家自定
“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
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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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女士在商家韩某经营的网络店铺购买了一款奢侈品女包,商品详情页面显示“该商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字样。胡女士在收到商品后,认为包的材质和做工不符合预期,在收到商品七天内申请了“七日无理由退货”,但被商家拒绝。胡女士将商家告上了法庭。
胡女士认为,涉案商品包体变形、包内有污渍、包带破损,而且购买商品没有超过七天,要求被告退货。被告商家认为,涉案商品是正品,不存在瑕疵,并且在销售页面上明确写明“不接受七日无理由退货”,因此拒绝了原告退货请求。
法院认为,商家虽然在商品详情页面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商品是否可以排除适用该规则,需要结合商品性质进行判断,不能仅看商家的单方面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几类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包括: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也列举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商品,如药品;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变化的商品,如化妆品;一经激活或试用导致商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贬损的商品,如手机平板等电子产品;销售时明示的临期商品、有瑕疵的商品。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商家还应在商品销售的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于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才能够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若商家没有设置确认程序,不能拒绝消费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申请。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胡女士的退货请求。
哪些商家自定条款
属于“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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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纠纷中,还有哪些商家自定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作为消费者和商家,如何有效避免纠纷?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要仔细查看商品的性质,了解“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适用条件,包括退货时限、退货条件、退货流程等。进行拆封查验时不破坏商品,退货时应注意保持商品完好,同时在退货时将商品相关的配件、说明书、标签等一并退还。必要时,也可对商品的销售界面、商品拆封查验的过程进行存证。同时,建议消费者理性消费、诚信消费,避免滥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侵害经营者以及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家不得超范围设置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在销售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时,应通过加粗字体、划线、亮色及弹窗等方式明确提示消费者,并在消费者咨询时主动解释说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来源:CCTV13《共同关注》
记者:张赛、郝亮
原文责任编辑:张宁
本文编辑: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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