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北京互联网法院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4月18日,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黄某某诉蔡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巡回审判庭公开开庭,该案涉及网络主播搬运视频的侵权责任及平台责任问题。
原告诉称,其系某网络平台A的主播,在账号中发布自导自演的系列情景剧短视频,在平台A积累了40多万粉丝,同时通过短视频带货获得一定收益。近年,原告欲在被告二北京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另一网络平台B上开通账号发布视频,但发现平台B提示视频“非原创”,被限制发布。原告多次与平台B沟通,后发现被告一蔡某在平台B运营的账号中持续搬运原告在平台A发布的短视频,同时蔡某也开设店铺进行带货,积累了5万粉丝。原告认为,被告一蔡某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表演者权,被告二北京某科技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将二被告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一蔡某辩称,原告主张的涉案短视频仅是对日常生活情节的简单演绎和情景再现,缺乏独创性,不属于视听作品;蔡某收到起诉材料后已经下架被控侵权的视频,且蔡某没有实际获利、原告也不存在实际损失。
被告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即使原告享有涉案作品表演者权也无法证明存在侵权事实;即使原告享有涉案作品诉讼资格,涉案作品系用户即被告一蔡某上传,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前提下,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整个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法官重点组织原、被告各方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陈述,充分查清了案件相关事实。本案将择期宣判。
下一步,北京互联网法院将进一步提升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司法能力水平,为互联网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的建设。
供稿:钟莉
摄影: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编辑:刘宛月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