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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在一年一度的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上,《2025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正式发布(点击查看)。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虚拟数字人美术作品属性认定及权利归属判定案”入选。
虚拟数字人美术作品属性认定
及权利归属判定案
聚某公司、元某公司与孙某某、西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合议庭成员
综合审判一庭
庭长 朱阁
综合审判一庭
法官 张倩
综合审判一庭
法官 楼三丹
推荐理由
本案涉及虚拟数字人形象的法律属性认定及权利归属判定。本案明确具有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虚拟数字人由外在表现及技术内核两部分组成,具有数字化外形与类人化功能。在外在表现层面,如体现了制作团队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具备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可以认定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技术提供者、委托方等多方主体约定虚拟数字人形象的权利归属时,依照其约定。同时,虚拟数字人承载着多重权益,权利人就单一权利主张赔偿时,应当基于整体性判断,综合虚拟数字人的复合价值属性进行经济损失判定。对于助力虚拟数字人产业繁荣、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同类案件裁判提供了借鉴。
案情简介
虚拟数字人天X、之X由聚某公司、元某公司等四家单位联合制作,其中聚某公司为著作权人,元某公司负责运营。聚某公司与元某公司主张,虚拟数字人天X、之X形象构成美术作品,虚拟数字人天X形象首次发表于短剧《XXXX》第一集。孙某某系某联合创作单位的离职员工,其在西某公司运营的某模型网上擅自售卖虚拟数字人天X、之X模型,侵害了聚某公司与元某公司就虚拟数字人形象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西某公司作为平台方未尽到监管责任,应与孙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聚某公司、元某公司诉请孙某某与西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虚拟数字人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孙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其赔偿聚某公司与元某公司经济损失15 000元。西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构成共同侵权。孙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下一步,北京互联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的审判理念,进一步做好典型案件培育,充分发挥裁判引领作用,为网络空间治理和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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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许诗琳
编辑: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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