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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区分两组概念:
劳动报酬与工资
劳动报酬≠工资,实践中经常混用但二者并不等同,劳动报酬偏向于权利的表述,而工资偏向于具体的数字表述。
工资与基数
工资≠基数,工资与基数相关但又独立,“基数”并非劳动法律中的概念,由数值与计算规则组成。
关于工资的计算
月工资为一个月度内多个不同情况日工资的计算总和,可能涉及到的情况如下:
|
工作时间 |
范围 |
单位工资 计算标准 |
|
标准日 |
工作日 年休假 |
月工资21.75 |
|
无薪日 |
无薪事假 旷工日 |
0 |
|
特殊 减薪日 |
病休假期 |
最低标准至 制度规范 计算标准 |
|
特殊 加薪日 |
延时 工作日 |
延时工作 计算规则 |
一
关于病休工资的计算
举例说明:2022年9月,某员工请年假两天(8/9号),因病休假三日(13/14/15号),因家中有事未请假旷工1日(21号),月工资标准20000元。统计后,我们发现——该员工9月共21个工作日,其中标准日17个,无薪日1个,减薪日3个。
我们会发现有加法和减法两种计算方法:
加法规则:月度日工资之和
减法规则:月工资标准-扣减工资标准
具体适用哪种规则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无论做出何种选择,都应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计算方法也需与制度规则进行适配。
加法计算规则:
(20000/21.75*17)+(0)+(3*2320/21.75*0.8)=15888.18元
减法计算规则:
20000-(20000/21.75*1)-3*(20000/21.75-2320/21.75*0.8)=16577.83元
以北京为例,因病假工资的规则是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故在精算时需将社保公积金的部分考虑在内。
假设: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也是20000元,那么社保个人缴费部分为2043元,其中无薪日的社保由个人承担,减薪日的社保由公司承担。
加法计算规则:
(20000/21.75*17)+(-2043/21.75)+【3*(2320/21.75*0.8+2043/21.75)】=16076.03元
减法计算规则:
20000-【(20000/21.75*1)+(病休日减发工资= 2502.63 )+ (2043/21.75) 】=16483.9元
二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
1、公式:加班工资=小时工资×超时时间×比例
2、计算规则如下:
标准工时: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合工时: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不定时工时:
部分地区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需支付300%工资报酬有明确规定。
3、加班工资的基数问题: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对于基数的确定标准较为复杂,要点如下:
(1)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约定为准;但约定的工资标准优先于约定的低于工资标准的计算基数
(2)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实际发放标准优先于约定工资标准
(3)没有明确约定,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前月加班费-工资性质福利
(4)不确定性的奖金不包含在工资总额中
(5)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6)综合工时的工资以综合周期内月平均工资为准
总结:实际发放标准=【(工资总额-前月加班费-工资性质福利-不确定奖金)÷21.75】,同时优先于约定工资标准,再优先于约定加班费基数。
关于补偿的计算
一
年休假补偿=基数×天数
1、年休假补偿基数计算规则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2、年休假补偿天数计算规则
(1)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入职折算规则:(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离职折算规则:(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4)折算后不足一天的,不享受年休假。
(5)离职时,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二
经济补偿=月工资基数×本单位工作年限
1、经济补偿工作年限计算规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规则——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规则——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经废止)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基数计算规则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规则——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规则——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经废止)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3、2008年之后入职,经济补偿示例计算:
例1:2016年9月份入职,月工资20000元,2022年7月不胜任工作离职。
经济补偿:20000*6=120000元
例2:2016年9月份入职,月工资50000元,2022年7月不胜任工作离职。
经济补偿:41628*6=249768元
例3:2016年9月份入职,月工资20000元,2022年7月医疗期满离职,离职前一年工资按病假工资下限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2320*6=13920元
4、2008年之前入职,经济补偿示例计算:
跨2008年经济补偿分段计算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例1:1994年9月份入职,离职前12个月工资20000元,2022年7月不胜任工作离职。
对于没有超过社平三倍的,北京地区倾向性算法为,基数和年限均不分段,即,2万*28=56万
例2:1994年9月份入职,离职前12个月工资50000元,2022年7月不胜任工作离职。
对于超过社平三倍的,北京地区倾向性算法为:基数不分段,年限分段,合并相加,即,41628元*12+41628元*12=999072元
三
赔偿金=经济补偿×2
北京地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自用工之日起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出经济补偿金,再乘以2,即为赔偿金,不再分段计算。
本期,我们带大家从概念辨析开始,对于计算中的“取数”与“规则”两个主要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回顾。未来,工资所需要承载规则的精算,在未来的劳动用工及人资管理中,也许可以成为实现成本优化的一种全新的思考问题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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