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2023年金税四期系统开发完毕。金四系统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全面读写发票开票项目,同时对企业经营所发生的支出进行自动分析,判断支出是否与企业经营相关,或者相应的支出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在将来的金四系统下,企业把取得票据的福利费支出当作成本或费用列支这种错误操作,很容易触发金四系统自动报警,从而引起税务稽查。因此金四系统投入使用后,传统的一些错误操作将让企业面临巨大风险,企业在对福利费的处理中尤其应该注意。福利实施是否合规将成为企业福利实施时首要考虑的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再一次重申了解员工福利涉税问题的重要性。
员工福利的涉税问题,最关键的在于明确福利的范畴,即福利和工资如何区分,福利与费用如何区分。
福利的范畴到底是什么?
福利和工资的共同点是:第一,它们都是员工获得的物质利益;第二,它们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福利和工资的区别是:工资作为员工的物质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而言,公司必须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而福利作为员工获得的物质利益部分,因为不计入工资总额,所以公司不必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显而易见,福利相当于工资,无论员工还是公司,都能够获得足够的利益。
从人力成本角度,把本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转化为福利,就成为公司理所当然的选择。
但是,把本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转化为福利,要受到两个限制:第一个限制是总额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福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第二个限制,则是福利和工资的区别,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福利和工资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具有明确的区别。
进一步我们可以得出工资与福利区分的基本原则: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给员工个人的,无论是货币、实物、有价证券等物质性利益,一般认定为工资,法律与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为福利的除外;
福利一般不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个人,而是用人单位用于集体性设施,员工从集体设施上获得利益,这种利益是间接的,企业的这种支出一般认定为是福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对福利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下支出为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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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与个人所得税
福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哪些需要缴纳,哪些不需要,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实际操作需以当地税局规定为准。
根据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线访谈时的答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非人人有份)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对于福利费涉及的个税解答也指出,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这里仍需强调,福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需以当地税局规定为准。这里的解读仅供参考。)
常见错误操作
长期以来,许多财务人员认为,福利费不需要从外部取得票据,可以直接做账处理;企业从外部购进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因为具有发票和收据,财务一般不计入福利而按照费用支出处理。
这种做法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费用和福利的区分标准是支出的性质和目的,而非是否取得发票、收据等财务扣除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作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福利、费用和成本支出,必须遵循合理性要求。
在北京,一家互联网公司把员工购买的一辆童车的发票作为费用处理,被税务局认为不合理而对企业予以罚款处理,教训非常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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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金侠
编辑 | 乐语
作者| 王冰 关爱通研究院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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