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有一位读者问询我们
他们单位有一位女同事
到了年纪不肯退休
认为只要自己不办退休手续
就可以一直做下去

读者说,自己单位十多年前,聘请了一位从事劳动争议的法律顾问,单位与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前不久,她年龄即将到达55周岁,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准备给她办理退休手续,哪知,这位法务却认为,她的贡献以及能力,达到了高级职称人员的水准,她应该60周岁退休。
她还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我现在不办退休手续,谁敢终止我的劳动合同?”
读者求助,应该怎么办?
问
这位女法务
应该几岁退休?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以及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女职工50周岁退休,女干部(技术管理岗位)55周岁退休。
就此而言,这位女法务应该符合技术管理岗位,55周岁退休。
高级职称女职工等60周岁退休,确实有这件事,该项通知由中组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发出,但其设定的前提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女正、副处级干部和拥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很显然,企业人员不属此列。
问
不办退休手续
可以一直做下去吗?
这位女法务引用的《劳动合同法》的条款有效,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是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作出规定,两者并不冲突,而是相互补充与完善的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借法律规定不退休,显然是无理取闹。
因此,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终止这位法务的劳动合同,办理退休手续,如果法务不服,双方也可以对簿公堂。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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