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年一度的三月八号妇女节又到了,在这里祝贺广大的女性朋友节日快乐!作为HR,你知道女职工权益保护都有哪些吗?在这里我们整理了人事日常工作中关于女性就业保护的注意事项对大家加以提醒。

一:妇女享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有哪些?
答:妇女作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出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换言之职场中应当平等的注意女员工应该享受的权利,平等的对待女员工的合理要求。
二:法律禁止的就业性别歧视有哪些?
答:1. 在女职工录用上,除不适合的工种或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2. 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3. 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4. 其他基于性别做出的,影响女性就业机会平等或者待遇平等的行为或措施。
其中在以下几条法律中做出了明确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 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都明确规定了: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4条规定:
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特别是在2019年 2月21日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其中明确了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履行招聘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及时纠正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行为,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三: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即用人单位依法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包括哪些?
答:
1. 矿山井下作业。
2.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4.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女职工依法应当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答: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由五大险种组成,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女职工都应依法参加。
最后,在回答一下一个广大女员工都关心,三八妇女节是否放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3号令《全国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中规定,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但是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第三是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也就是说确实应放半天假;如果单位放假的话,应支付工资报酬;如适逢单位休息日,则不补假;如单位未放假职工正常工作的话,也不算加班,不必支付加班工资。
来源:人力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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