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在HR的日常工作中,经常会碰到需要为员工开具证明的情况,例如收入证明等,但是有些员工在要求单位开具证明时,总会提出一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额外要求”,出于人情世故,很多HR会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顺势帮助这些员工。但是,这些“额外要求”往往会给企业及HR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文就通过两个案例来给大家说明开具不实证明给企业带来的危害。

案例一:开具与实际工资不符的证明
某企业招聘了一名销售经理小赵,小赵入职后一直兢兢业业,很快成为是公司最为重视的一名“优秀”员工。年初,小赵准备在市区购买住房,其在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手续时,被银行要求提供收入证明。根据他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为6000元,加上业绩提成,每月实际收入大约为7500元。但按其申请的贷款数额,银行要求其月收入不能低于1万元,否则,只能降低贷款总额,这让小赵非常懊恼…
于是,他找到了人事部门李经理,他请求李经理在证明上把自己的月收入写成1.1万元…李经理拿不定主意,去请示总经理,为了帮助员工解决购房的费用问题,公司总经理还真的点头答应了,小赵因此顺利办出了购房按揭。
今年春节过后,小赵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两个多月前,小赵又来到公司,提出了一个让公司目瞪口呆的要求…他要求公司必须以每月1.1万元薪金为标准,补足近两年的差额工资共9万余元,否则,他就将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小赵的理由和证据就是公司出具的那份收入证明…。
公司找了企业法律顾问张律师来处理此事,张律师费了一番功夫查找了公司的人事工薪原始资料,结合公司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薪水平,以证明那份工资证明并不属实。但这些证据究竟是否有效、是否被相关部门认定,律师也并没有十足的把握,毕竟在那份收入证明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还盖着公司的公章。
分析:就证据角度而言,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公司为员工出具的收入证明写得比实际高,而自身在工资管理方面不规范,又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过具体明确的工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拿着盖有公司章的收入证明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到法院打官司,公司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就极有可能导致败诉,只能吃哑巴亏,承担本不该承担的经济责任。就算公司后期能够说明情况,官司获胜,为了应对付出的时间成本和相关费用也是得不偿失。
案例二:员工离职开具辞退证明
老张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同时要求公司出具一张证明,内容为公司因部分生产线停产,而与老张解除了劳动合同,已支付了相应的补偿金。老张的理由是,自己可以拿着这份证明向有关部门申领一笔失业补助…公司高层及HR认为老张是公司的老职工,其主动辞职,应尽量给予帮助。于是,便按其要求出具了一份证明。
可没过多久,公司便被老张反咬一口…老张以公司在合同期内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却实际上并未支付过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无奈出具了老张的辞职信,证明那份证明所记载的内容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最后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老张辞职在先,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对该公司出具不实证明,主动帮老张虚构离职原因,以领取政府部门补助的行为予以严厉批评。
分析: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会千方百计地帮助员工争取利益,其出发点是不错的…但在具体的操作中却破绽百出,甚至违反了法律规定。一个真正规范的企业,其对员工的关心应以不违法作为基本前提,绝不能无原则地顺应员工的要求随便开具证明,否则,很可能弄巧成拙,适得其反,不但得不到员工的感恩,甚至可能被倒打一耙,对此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
本文最后我们一起探讨一下应该如何给员工开具相关证明的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员工作为企业的一员,依约履行劳动义务,同样也有权利要求企业为自身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因此,企业决不能为了避免自己陷入官司,而一味拒绝来自员工的正当的证明开具要求,这属于矫枉过正,不仅会降低员工在公司的归属感,也大大违背了本文写作的初衷。
2、当员工有正当的理由要求企业开具证明,企业不仅应当认真对待,还应当积极配合,但一定要确保证明内容符合客观真实,不可弄虚作假;尽量写明证明的真实用途;是对于加盖了公章出具的证明最好做好登记备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系社会的诚信体系,并不使公司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纷争。
来源:人力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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