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期货和衍生品法》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借鉴发达市场经验,首次将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推动了衍生品市场高质量发展。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基本定义,为衍生品交易提供根本遵循。《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衍生品交易是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同时规定,互换合约是指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内相互交换特定标的物的金融合约;远期合约是指期货合约以外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金融合约;非标准化期权合约是指约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非标准化合约。这一定义完整准确界定了衍生品交易及相关合约的内涵。
第二,规定了基本原则,保障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衍生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参与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分类管理,提高了衍生品交易制度灵活性。期货交易通常称为场内交易,衍生品交易通常称为场外交易。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交易场所不同,《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或者在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开展,衍生品交易在依法设立的场所开展,例如:银行间市场、柜台市场和交易所等;二是交易方式不同,《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期货交易应当采用公开集中交易或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协议交易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三是交易标的不同,期货交易的交易标的包含两类,分别为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衍生品交易的交易标的包含四类,分别为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由于场外交易的高度灵活性,《期货和衍生品法》授权国务院制定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办法,为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预留了空间。
总体来看,《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了衍生品交易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顺应衍生品服务实体经济的迫切需要,更好地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有利于与国际市场接轨,为衍生品市场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