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期货与衍生品法》在法律层面确立了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的监管框架,第九条明确“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依法实行自律管理”。
随着衍生品业务的发展,我国衍生品市场基本构建起了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监管体制,符合衍生品业务非标性、非公开性、灵活性等特点,也与国际成熟市场监管实践基本一致。自律管理是衍生品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衍生品业务规则统一行业标准,通过自律措施约束成员行为,是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
目前,我国证券期货衍生品市场初步形成了以交易商为核心的市场组织形态,取得交易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在其柜台进行产品创设、达成交易。交易商在市场组织、业务创新、提供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框架下,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分别负责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的自律管理。从2012年底第一笔衍生品创新业务开展以来,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会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共同发布了《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相关配套文件,构建了SAC主协议体系;发布了一系列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业务行为,在推动衍生品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证券业协会正着手完善衍生品业务规则体系,不断提升自律管理水平,致力于维持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平稳有序运行、发展,有效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促进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建立信息透明、充分竞争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市场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