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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百问百答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百问百答 中证报价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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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1月1日正式公布,办法要求国内银行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新规。


对于银行来说,实施资本办法是一个系统工程,实施过程具有极大的挑战性。实施的难度来自于该理论体系的复杂性,办法不仅涉及面广泛,且内在逻辑关系复杂,专业性要求极强,对于银行从业人员来说,学习理解资本办法的内容本身就是一件极具挑战的工作。


我们的专家在和业界交流沟通时,总遇到同业人员咨询有关资本办法的各种问题,从整体结构到某个条款的含义,不一而足,包罗万象。有鉴于此,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全球金融专业人士协会、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推出资本管理办法百问百答,以自问自答的方式设计了100个问题,为读者全方位解读资本管理办法,结合我们推出的资本办法在线解读课程,帮助读者快速掌握资本办法,更好地推动银行的实施落地。


资本办法知识体系博大精深,编委会虽全力以赴,尽力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和解答的准确性,奈何能力有限,提问和解答难免存在不当或遗漏,还请读者予以指正。


2023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百问百答



▍ 第一问:为什么要出台新一版的资本管理办法?

答:原《资本办法》实施十余年来,资本监管制度强化了银行资本约束机制,增强了银行经营稳健性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也为我国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和商业银行风险特征的发展变化,资本监管面临一些新问题,有必要根据新情况进行调整。

此外,国际监管规则也发生了较大变化。2017年底,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改革最终方案》,作为全球银行业资本监管最低标准。我国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需按要求实施相关监管标准,并接受“监管一致性国际评估”,评估结果将在全球公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立足于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结合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对《资本办法》进行修订,有利于促进银行持续提升风险计量精细化程度,引导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 第二问:本次修订体现出哪些监管导向和基本原则?

答:一是坚持风险为本。风险权重是维护资本监管审慎性的基石。风险权重的设定应客观体现表内外业务的风险实质,使资本充足率准确反映银行整体风险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


二是强调同质同类比较。我国银行数量多、差别大,为提高监管匹配性,拟在资本要求、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信息披露等要求上分类对待、区别处理,强调同质同类银行之间的分析比较。


三是差异化监管。修订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按照银行间的业务规模和风险差异,划分为三个档次银行,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差异化资本监管不降低资本要求,在保持银行业整体稳健的前提下,激发中小银行的金融活水作用,减轻银行合规成本。


四是保持监管资本总体稳定。平衡好资本监管与社会信贷成本和宏观经济稳定的关系,统筹考虑相关监管要求的叠加效应,保持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水平的稳定性。


▍ 第三问: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最新的资本管理办法围绕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修订重构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调整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全面提升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资本办法》由正文和25个附件组成,共计约35万字。正文重点突出总体性、原则性和制度性要求。附件细化正文各项要求,明确具体的计量规则、技术标准、监管措施、信息披露内容等。


▍ 第四问:本次修订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有哪些主要调整?

答:修订工作总体目标是增强标准法与高级方法的逻辑一致性,提高计量的敏感性。限制内部模型的使用,完善内部模型,降低内部模型的套利空间。


信用风险方面,权重法重点优化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增加风险驱动因子,细化风险权重。如,针对房地产风险暴露中的抵押贷款,依据房产类型、还款来源、贷款价值比(LTV),设置多档风险权重;限制内部评级法使用范围,校准风险参数。


市场风险方面,新标准法通过确定风险因子和敏感度指标计算资本要求,取代原基于头寸和资本系数的简单做法;重构内部模型法,采用预期尾部损失(ES)方法替代风险价值(VaR)方法,捕捉市场波动的肥尾风险。


操作风险方面,新标准法以业务指标为基础,引入内部损失乘数作为资本要求的调整因子。


▍ 第五问:本次修订对于风险管理要求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修订重视计量和管理“两手硬”,强调制度审慎、管理有效是准确风险计量的前提,为银行夯实经营管理基础、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提供正向激励。


信用风险方面,要求建立并有效落实相应信用管理制度、流程和机制。例如,准确的风险暴露分类是计量前提,须明确划分标准和认定流程;划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分类、识别优质公司或“穿透”资管产品,须加强尽职调查和基础信息审核;对房地产风险暴露,只有满足审慎审批标准和估值等要求,才认可其风险缓释作用。


市场风险方面,内模法计量以交易台为基础,要求银行制定交易台业务政策、细分和管理交易台。


操作风险方面,须建立健全损失数据收集标准、规则和流程,才可申请适用监管给定损失乘数系数。


▍ 第六问:本次修订在完善监督检查要求上有何调整?

答:一方面,参照国际标准,完善监督检查内容。设置72.5%的风险加权资产永久底线,替换原并行期资本底线安排;完善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的风险评估要求,将国别、信息科技、气候等风险纳入其他风险的评估范围。


另一方面,衔接国内现行监管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完善银行账簿利率、流动性、声誉等风险的评估标准;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将大额风险暴露纳入集中度风险评估范围,明确要求运用压力测试工具,开展风险管理,确定资本加点要求。


▍ 第七问:本次修订在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方面有何调整?

答:遵照匹配性原则,建立覆盖各类风险信息的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引入了标准化的信息披露表格,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披露格式、内容、频率、方式和质量控制等进行披露。《资本办法》显著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数据颗粒度要求,切实提升了风险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是对资本监管框架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有效补充。

其中,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设置5年的信息披露过渡期。过渡期内应至少披露34张报表。过渡期结束后,原则上应披露全套70张表格。


第一档商业银行中的非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披露8张表格。


第二档商业银行中的上市银行应披露全套8张表格。


对第二档商业银行中的非上市银行,设置5年的信息披露过渡期。过渡期内应至少披露2张报表。过渡期结束后,原则上应披露全套8张表格。


第三档商业银行只需披露2张表格。


▍ 第八问: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同时,办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补充说明,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需执行本办法杆率相关规定,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人民币风险加权资产即可。

▍ 第九问:办法第三条提到“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个体风险的抵御主要是通过对逐笔业务的资本计提来实现,那么对于系统性风险的抵御的具体如何体现?

答:系统性风险,主要是指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包括两部分,第一个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因为他们的破产倒闭是会对金融体系产生比较严重冲击的,另一个是防范周期性和意外风险。总体来说的做法就是增加额外资本要求,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增加额外监管资本要求,对周期性和意外风险,增加逆周期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


▍ 第十问:在已经有资本充足率约束银行规模扩展的基础上,为什么还要增加杠杆率指标,监管的逻辑是什么?

答: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看似复杂精密,其实里面有很多不准确的东西,比如银行用一个复杂的内部评级模型算出来PD和LGD,如何保证结果是对的吗?监管又怎么证明银行没有出于一些不良的套利动机来计算这个资本要求?所以看似精确的东西,其实往往存在着很多隐藏的问题,这往往会使得结果背离了资本要求与风险高低之间越敏感越好的初衷。


事实上,监管也很难完全搞清楚里面的细节。所以干脆除了复杂的资本充足率指标以外,再搞一个简单粗暴的杠杆率,银行连调整的空间都没有,杠杆率的分母就是简单的表内加简单的表外余额,银行没有任何基于模型的计量调整余地,所以这种情况下杠杆率就成为了资本充足率的有效补充指标,两者配合使用,能很好地反映出一家银行真实风险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原《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即将废止,杠杆率的计算和相关要求已经整合在资本管理办法和附件19中。


▍ 第十一问:资本管理办法将实施的银行分为三个档次,三档的划分标准是否主要以5000亿元和100亿元的规模为准?

答:首先,5000亿元和100亿元并非是资产规模口径,而是经过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并表口径),此口径即为杠杆率计算的分母项。其次,对于三个档次银行的划分还要参考境外债券债务余额,不仅以0和300亿元作为绝对值分界线,还以占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10%作为比例的分界标准,因此,划分三个档次银行的逻辑要以境外债券债务余额(A)和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B)两者的相对关系来综合区分,详见下图。


▍ 第十二问:中美关于银行的分档有什么区别?

答:美联储也按照差异化监管原则对美国的银行业进行分档监管。美联储将美国的银行划分为5个档次,其中第一档和第二档的银行属于大银行,实施最全面、最严格的监管。划分标准如下:



▍ 第十三问:按照银行三个档次的划分标准,预计每个档次的银行数量各自有多少?

答:从2022年最新数据来看,预计国内会有70家左右中资银行(主要是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以及头部城商行)、10-20家外资法人行或外国银行分行可能在办法正式实施时直接进入第一档。2000余家城商行、农商行和外资银行会进入第二档,另有2000余家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和村镇银行会进入第三档。具体以监管正式部分的公告为准。

▍ 第十四问:第六条关于三档银行的分类中提到“境外债权债务扣除转移回境内的风险敞口“,怎么理解”转移回境内的风险敞口“?有无实际例子?

答:这里”转移回境内的风险敞口”的判断应该以实际承担的风险为标准,即如果对于境外的债权债务得到国内机构的担保从而使得实际风险承担回到境内的,即可认定为“转移回境内的风险敞口“。比如,国开行给某发展中国家的项目基建提供贷款,但该贷款得到中国政府的担保,这可以视为风险转移回到了境内,另外内保外贷的贷款模式也属于这种范畴。


▍ 第十五问:商业银行的资本由哪几部分构成?各部分的占比分别是多少?

答: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主要包括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各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如下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对应于比例来算,分别是核心一级占比不低于62.5%(5%/8%)和一级资本占比不低于75%(6%/8%)。

另外,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上述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2.5%的储备资本要求,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因此,各级资本充足率分别变为7.5%、8.5%和10.5%,对应的比例也分别变为核心一级占比不低于71.4%(7.5%/10.5%)和一级资本占比不低于81%(8.5%/10.5%)。


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还需要额外增加资本要求,上述比例还会有所变化,而第三档银行不计算一级资本充足率,也无需计提储备资本要求,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要分别达到7.5%和8.5%,因此核心一级资本的占比不低于88.2%(7.5%/8.5%)。


▍ 第十六问:近期瑞士信贷附属一级资本债券(AT1)先于资本吸损而全额减记引发热议。这种减记做法是否符合法律和监管规范?是否侵害了这类债权投资者的利益?

答:瑞信的附属资本减记做法,从法律和监管角度来看,是没问题的,因为此类AT1债券就是在08年次贷危机之后诞生的吸损创新机制,属于应急可转债(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Coco)的一种。在债券发行时,协议里明确有此条款,规定在相关条件触发时(比如资本充足率低于5.125%),可以对此类债券完全或部分减记或转成普通股,提高资本充足率。这种减记行为,和股东持有的股票是否有价值是两码事,两者之间没有一个先后的顺序关系。当然,在触发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此类债券依然是一个普通的债券,经营中的相关损失只能由股本来吸收。

由于存在被转股或减记的可能性,因此该类债券的发行利率相比普通债券要高,以弥补投资者承担的风险。


鉴于此次减记所引发的争议,国际清算银行下属的金融稳定研究所(FSI)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给出AT1减记的可能性分析,并于9月发布此篇简报。有兴趣的读者可自行下载阅读:

https://mp.weixin.qq.com/s/qacoZ1WYxV-n8-k5NFIKbA


▍ 第十七问:附件1中提到“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若该工具被列为权益,须至少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若该工具被列为负债,须同时设定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为什么权益工具只需要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而负债类工具须同时设定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

答: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权益工具本身就可以在日常经营中吸收损失,所以只需要设定更为严酷的触发事件即可,而负债在日常经营中是不能用来吸收损失的,因此增加了“持续经营触发事件指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条款,以通过法律条款明确可以强制对负债进行减记或转股,使资本充足率恢复到正常水平。

▍ 第十八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核心一级资本包括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什么是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答:直观来说,其他综合收益核算的是一些现在还不能算赚到手的,但未来可能会赚的钱的临时性账户(当然这是双刃剑,也可能出现浮亏)。其他综合收益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因此并不会影响当期利润总额以及净利润,不参与当期损益的计算。


比如企业投资一笔债券,既想要从债券上获取定期的利息现金流,未来又可能会出售该债券,因此虽然其可以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这部分投资如果出现亏损,亏损暂时不会出现在当期损益中,但需要作为扣减项计入核心一级资本项中,此时就会对资本充足率造成负面影响。


▍ 第十九问:在资本构成中有多项科目需要作为扣减项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予以扣除,最后一项是审慎估值调整,请问什么是审慎估值调整?能否举个例子?

答:这里的审慎估值调整,比较常见的例子是对赌协议。对于银行的股东来说,倾向于把标的价值做低,从而提高自身的投资收益率;而像银行本身是被投资方,它倾向于把自己的市值做高,所以双方会有一个约定,比如现在该银行给出一个估值,包含了对该银行未来若干年的业绩的预期折现,并约定在未来若干年内如果达不到这个业绩的约定那么银行就要向股东做出相应的补偿;但如果说达到甚至超过了预定业绩,那么股东就要拿出一部分的激励来奖励银行,或者退还一部分股份,相当于是对估值过低的一种补偿。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就是银行,如果有这种估值调整协议存在的话,就要做出审慎的估值调整,即未来有可能达不到业绩的要求,而向股东做出的补偿,这部分补偿应该从资本中扣除。


当然还会有一些其他针对资产的审慎估值所做的调整,也需要进入资本扣减项予以扣除。


▍ 第二十问:从新的资本管理办法信用风险权重法的相关权重调整中,看出监管的导向和意图是什么?

答:此次资本管理办法针对信用风险权重法的修订,可以看出监管脱虚向实、择优弃劣的政策导向。主要包括:

权重法精细度、风险区分度大大提高。权重区分为维度扩展为:风险暴露类型、外部评级、发债种类、贷款用途、授信金额、贷款价值比、还款来源、期限长短、经营状况、历史还款表现、币种错配、风险缓释等,权重达到25个之多。


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度大大降低,提高了银行自主评价风险的要求。


不支持资金在同业中空转,提高了同业互持资产的风险权重,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和小额分散的零售贷款,并以借款人的历史表现作为风险权重的重要区分依据。


强调对资产管理产品的穿透原则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简单透明可比“标准,看得清把握得住的业务才做。


扩大风险缓释品类和作用,提出权重法下银行风险缓释的管理性要求。


▍ 第二十一问:资本管理办法中信用风险权重法计量资本要求,一共区分多少种风险暴露分类?划分有没有顺序?

答:资本管理办法中,信用风险权重法下的银行账簿信用风险暴露分类一共划分为十大类:
(1)主权风险暴露

(2)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

(3)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


(4)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5)公司风险暴露


(6)个人风险暴露


(7)房地产风险暴露


(8)股权风险暴露


(9)合格资产担保债券风险暴露


(10)已违约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开展权重法风险暴露划分时,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划分:已违约风险暴露,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和个人风险暴露。


▍ 第二十二问:在资本管理办法权重法的风险暴露十大分类中,什么是“合格资产担保债券风险暴露“?

答:按照附件2 十的定义,合格资产担保债券风险暴露是由银行或住房抵押机构发行的,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公众监督的,以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债券。

通俗地来讲,首先这是一种证券化产品;其次,它是由资产表上的相关基础资产做担保的,因此是一种不出表的证券化产品;同时,办法对合格资产池的类型进行了限定,并且基础资产池的名义价值应不低于其对应的未偿还债券名义价值的110%。


▍ 第二十三问:在资本管理办法权重法的风险暴露十大分类中,最后一类是“已违约风险暴露“,这里的违约定义来自于哪里?

答:附件2关于权重法下的风险暴露分类的最后一类是“已违约风险暴露“,这里的违约定义来自于巴塞尔协议II中的内部评级法下的违约定义(见现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4),即在新的资本管理办法中,权重法下和内部评级法下针对违约的定义是完全一样的。

▍ 第二十四问:资本管理办法中信用风险权重法是否还是主要依靠外部评级结果确定一笔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答:不是的。在资本管理办法中,信用风险权重法的设计思路进行了较大的改变,其中对于外部评级的依赖大大降低,除了主权风险暴露依然主要以外部评级结果作为风险权重的参考依据以外,其他风险暴露类别基本不再和外部评级挂钩,如:商业银行风险暴露引入了标准信用评估法,区分A+、A、B、C,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公司风险暴露也不再依赖外部评级结果,而是引入“投资级公司”概念,由银行根据监管给定的八条标准自行判断(参见附件2)。

▍ 第二十五问:在资本管理办法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中,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资本计提规则有什么主要的变化?

答:对于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的资本计提不再区分境内外,并且放弃了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在巴塞尔协议III原文中允许银行在外部信用评估法和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中二选一,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选择了后者),转而要求银行采用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对商业银行按照A+、A、B、C区分不同的风险权重。


▍ 第二十六问:用于确定商业银行风险权重的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的具体规则是什么?

答:资本办法附件2要求银行按照以下条件对交易对手商业银行进行标准信用风险评估,划分为A+级、A级、B级、C级。


A级是指信用风险较低的商业银行,即使在不利的经济周期和商业环境下,也具备充足的偿债能力。判断标准很简单,包括两条:

(1)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要求。


(2)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监管法规中关于缓冲资本要求,包括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同时办法指出,上述最低资本要求和缓冲资本要求,不包括针对单家银行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对于A级别的银行,同时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4%,且杠杆率不低于5%的商业银行,可划分为A+级。


B级是指信用风险较高的商业银行,偿债能力依赖于稳定的商业环境。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要求,但未完全满足其他各级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划分为B级。


C级是指具有重大违约风险的商业银行,很可能或已经无法偿还债务。判断标准也是两条:

(1)不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要求。


(2)在拥有外部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外部审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对银行持续经营能力表示怀疑。


另外,办法中指出,如果无法判断交易对手银行是否满足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其他各级资本要求,应将交易对手银行划分为B级或C级。


如果无法判断交易对手银行是否满足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最低资本监管要求,应将交易对手银行划分为C级。


▍ 第二十七问:在资本管理办法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中,对公司风险暴露资本计提规则有什么主要的变化?

答:鉴于有外部评级的公司数量少之又少,所以在资本管理办法中放弃基于外部评级确定公司风险暴露风险权重的做法,转而提出“投资级公司”的概念,要求银行基于八条既定的规则自行判断企业是否符合投资级公司的标准,从而给予75%的优惠风险权重。详见29条的具体描述。

▍ 第二十八问:在资本管理办法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中,对公司风险暴露是如何划分的?
答:公司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公司、合伙制企业和独资企业及其他非自然人的债权,但不包括对主权、公共部门实体、商业银行和满足房地产风险暴露、已违约风险暴露等其他风险暴露划分标准的债权。


公司风险暴露分为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和专业贷款。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分为小微企业风险暴露、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和其他一般公司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划分为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和商品融资。如下图所示。



▍ 第二十九问: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投资级公司的债权,但不包括对小微企业的债权。投资级公司是指即使在不利的经济周期和商业环境下,仍具备充足偿债能力的公司。

投资级公司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正常,且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八个条件:

(1)经营情况正常,无风险迹象,按时披露财务报告。


(2)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人民法院失信黑名单,公司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最新一期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应为无保留意见。


(3)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商业银行对其债权风险分类均为正常。


(4)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银行间市场登记有在存续期内的股票或债券(不含资产证券化产品)。


前款所称“认可的证券交易所”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的证券交易所。


(5)对外担保规模处于合理水平。


(6)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口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合并口径)均大于3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法人口径)、净利润(法人口径)均大于0;最新一期(季度频率)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合并口径)、净利润(法人口径)均大于0;归属母公司普通股东综合收益总额(合并口径)、综合收益总额(法人口径)均大于0。


(7)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


(8)上一会计年度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原则上应大于财务费用,金融行业的公司可不受此限制。


▍ 第三十问:在新版资本办法中,对于小微企业风险暴露的定义是什么?

答:小微企业风险暴露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风险暴露:
(1)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2)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1000万元。


(3)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 第三十一问:在资本管理办法中,对于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的定义是什么?

答: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的债权,但不包括对小微企业和投资级公司的债权。


▍ 第三十二问:在资本管理办法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中,对个人风险暴露资本计提规则有什么主要的变化?

答:零售风险暴露资本计提规则主要有三个变化:

一是引入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的概念(风险权重为75%),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应满足以下条件:


(1)商业银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商业银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二是引入合格交易者个人风险暴露概念(风险权重为45%)。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分为合格交易者个人风险暴露和其他监管零售风险暴露。合格交易者个人风险暴露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最近12个账款金额大于0的账单周期,均可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日前(含)全额偿还应付款项的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


三是将住房按揭贷款从零售风险暴露中划出去,归类到房地产风险暴露中统一处理。


▍ 第三十三问:在资本管理办法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中,对个人风险暴露是如何划分的?

答:个人风险暴露分为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和其他个人风险暴露。其中,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分为合格交易者风险暴露和其他监管零售风险暴露。


▍ 第三十四问:在资本管理办法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中,对房地产风险暴露是如何划分的?

答:房地产风险暴露分为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


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向公司或特殊目的实体发放的用于地产开发或房屋建设的贷款。


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个人或企业的以住房为抵押的债权。


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个人或企业的以商业用房为抵押的债权,包括以商住两用房为抵押的债权。


▍ 第三十五问:在资本管理办法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中,对房地产风险暴露资本计提规则有什么主要的变化?

答:资本办法中对于房地产风险暴露的资本计提规则主要有三方面的变化:

对于三类房地产风险暴露均提出了审慎要求,对于不符合审慎要求的房地产风险暴露,给与较高的风险权重。


对于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要判断还款来源是否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判断标准是:如果债务人还款来源中50%(不含)以上来自该房地产出售或租赁等所产生的现金流,则视为实质性依赖。否则,视为不实质性依赖。两者的资本计提风险权重不同。


对于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引入贷款价值比(LTV)作为区分风险权重的依据。


▍ 第三十六问:文中提到的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是不是仅指贷款,金融机构投资的房企发行的债券算不算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

答:根据附件2中的表述“(二)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向公司或特殊目的实体发放的用于地产开发或房屋建设的贷款。”,可以认为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仅指贷款。


▍ 第三十七问:在信用风险权重法章节中,第七十一、七十二、七十四条均提到“按照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这里的“交易对手”和附件9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中的“交易对手”概念有什么区别?

答:附件9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是指针对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在交易相关的现金流结算完成前,因为交易对手违约所导致的风险。


而信用风险权重法中提到的交易对手是指银行对其有表内或表外信用风险暴露的那一方。这种风险暴露可能是现金、证券形式的贷款(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对手就是传统上的借款人概念),作为抵押品的证券、承诺,或是场外衍生工具的风险暴露。


▍ 第三十八问:办法第92条规定,“主权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分别为45%和75%,公司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分别为40%和75%。”为什么主权和金融机构的违约损失率反而高于公司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

答:现行老办法中公司风险暴露也是45%,从这次的微调可以看出,经过这几年的数据验证,表明同样是纯信用债权,公司风险暴露的回收率比主权和金融同业要高。这实际上是合理的,主权和金融同业风险暴露的特点是违约率很低,但一旦出问题就是大问题,回收反而很难,所以违约损失率相对较高。

▍ 第三十九问:如何理解资本办法中的币种错配和期限错配?
答:币种错配是指持有的债权和风险缓释品的计价货币不同,比如一笔境外的美元贷款,用了企业在境内的资产做抵押,就形成了币种错配,这主要涉及到汇率波动的风险。

期限错配常见于证券融资交易,比如银行A做了一个期限6个月的回购交易,拿国债做质押,但债券还有3个月就到期了,所以这笔回购交易的后3个月是没有抵押缓释的,因此就需要对期限错配部分进行调整,增加资本要求。


▍ 第四十问:办法中提到对于第三档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权重区分本地贷款和异地贷款,区分的标准是什么?

答:本地贷款和异地贷款标准在办法中尚未明确,将由监管另行规定。

关于贷款不出辖区的要求,可查的最早的监管要求是2018年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被大家普遍解读为监管的方向之一是针对农商行要求“贷款不能出县,资金不能出省”。随后2021年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 第四十一问:办法中将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从现行0%增加到10%,那么是否还有适用于0%的贷款承诺?

答:有,附件3中二(三)规定:

(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贷款承诺可免于计量表外项目风险加权资产:


(1)商业银行未就该贷款承诺收取任何费用。


(2)客户每次提款时均要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


(3)商业银行应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客户每次提款前,商业银行都应对其最新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并有权利根据协议约定决定是否放款。


(4)商业银行交易对手为符合本办法附件2公司风险暴露定义的主体。


▍ 第四十二问:在资本办法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中,对于风险缓释的规定有什么主要的变化?
答:在新版的资本管理办法中,对于风险缓释的规定主要有两方面的变化:

一是可被认可的风险缓释品种更多,除了现行办法中的金融质押品之外,还增加了合格保证和合格信用衍生工具,并提出详细的合格性要求;二是对于商业银行提出明确的风险缓释管理要求。


详见附件3中四和五的规定。


▍ 第四十三问:在信用风险权重法下,合格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哪些类型?

答:在信用风险权重法下,合格的信用缓释工具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合格的抵质押物,二是合格保证和合格信用衍生工具。其中,合格的抵质押物主要是以高质量的金融质押品为主;而保证主要认可主权和高等级的金融同业提供的保证为主;信用衍生工具主要是互换协议。


▍ 第四十四问:附件3中第三部分是“证券、商品、外汇交易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风险暴露”,此处的风险暴露针对的什么样的情况,是否包含银行账簿资产?

答:这是一种特殊的风险暴露,仅仅是因为持有的头寸抛售后到清算完成收到资金前这段时间里(即T+N的N)所承担的风险,所以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此风险暴露有点像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但只和清算过程有关。

并且,这里的风险暴露区分两种情况:货款对付模式和非货款对付模式,简单来说,如果双方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了交割义务,那么就不存在此类风险,有一方如果延迟履行,则对方需要计提此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 第四十五问:在附件3第四部分(一)6提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因风险缓释带来的剩余风险,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能否举例说明正相关性?

答:以房地产在建工程为例,如果是房地产项目公司主导该项目的建设,且它只围绕这个楼盘的开发作为主业,公司没有其他业务和收入来源,那么它所有的还款来源就是把这个在建工程销售掉后的回款来还贷款,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存在实质的正相关性。实操上银行会要求在建工程抵押,但实际上此时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是重合的。


按照附件3这条的规定,这种抵押品在计算资本要求时是不能用来抵扣风险敞口的。也就是说此类贷款即便操作上做了抵押手续,也视同为无抵押贷款来计算资本要求。

▍ 第四十六问:在附件3第四部分(五)中提到期限错配,什么是期限错配?

答:附件3第四部分(五)中明确提出: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剩余期限比风险暴露的剩余期限短,商业银行应考虑期限错配的影响。


以债券为例,如果银行的客户用一个还有6个月即将到期的债券来作为1年期贷款的抵质押品,则存在期限错配,此时,银行应当按照(五)的第4条规定(如下公式),对期限错配的影响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价值进行调整。

▍ 第四十七问:附件3第六部分为“风险权重底线的豁免”,什么风险权重底线?
答:在信用风险权重法下,风险缓释对于风险暴露的缓释作用体现为风险权重的替换,即用较低的风险缓释权重替换较高的借款人风险权重,比如对一个风险权重为100%的借款人的贷款,用了风险权重为20%的债券做质押,则可以用20%的风险权重替换100%,用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从而起到风险缓释的作用。但第六部分的第一句话规定了原则上合格质物质押替换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最低不能小于20%,这是出于谨慎的考虑而规定的底线。

当然,第六部分也给出四种例外情况下可以降低到0%或10%的特别规定。


▍ 第四十八问:什么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答:金融机构在从事衍生品交易、证券融资交易时会有对手方,而交易本身从达成到完成现金流结算是需要一定时间的(比如国内股票市场是T+1),因此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针对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在交易相关的现金流结算完成前,因为交易对手违约所导致的风险。


▍ 第四十九问:什么情况下存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答:设想一下,在某一笔交易中,A获得了盈利,对手方B是亏损的,因此结算的过程就是B将亏损部分支付给A,就是说在完成结算之前,A对B的风险暴露是正的,而B对A的风险暴露是负的,因此只有B违约会对A造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而A违约与否对B来说是影响不大。

因此,在附件9中规定:当违约发生时,若与该交易对手相关的交易或涉及该交易的资产组合市场价值为正数,则会产生损失。


当然,与发放贷款所产生的单向信用风险不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产生双向的损失风险,因此在交易终止之前,双方都有可能出现盈利或亏损,因此相关交易的市场价值对于交易双方来说都具有不确定性和双向性。


▍ 第五十问: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计提规则是如何分类的?

答:针对交易对手计提信用风险资本要求,首先要区分为中央交易对手和非中央交易对手(直观但不严格的说法是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针对中央交易对手还要区分其是否合格,对于合格的中央交易对手,需要计提交易风险暴露和违约基金风险暴露两部分的资本要求;对于非合格的中央交易对手视同于非中央交易对手处理,既要对交易风险暴露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还要计提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另外还要对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计提违约基金风险暴露资本要求(风险权重为1250%)。针对非中央交易对手,需要计提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和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分类图如下:

▍ 第五十一问: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分类和计量规则上可以看出监管什么样的导向?
答:自从2007-2009次贷危机以来,与证券化相关的场外衍生交易所引发的风险传染性给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带来了重大影响。雷曼兄弟的倒闭使得它手中持有的大量未完成交易无法按约执行,从而给它的交易对手带来巨大的影响。

因此,危机之后,巴塞尔委员会着手开始强化对场外衍生交易业务的监管和资本计量,并尽可能鼓励金融机构进入场内交易,将双边的场外交易转变成场内的三方交易,即交易的双方都直接和中央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并将交易双方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都转移到中央交易对手身上来承担,从而大大降低某个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对其他交易对手的直接影响。


中央交易对手采用保证金缴纳、违约基金机制及自身自有资本等经济资源来抵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因此,在巴塞尔协议III中,中央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只有2%,所需计提的资本要求相比场外衍生交易有极大的节省,对金融机构来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激励。


▍ 第五十二问: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计提规则相关的附件主要是哪几个?

答:主要包括三个附件,即:

附件9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 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


附件17 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 第五十三问: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主要有哪些方法?

答:商业银行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算与非中央交易对手交易的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


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的,就先按照附件9的计算逻辑算出衍生工具交易的违约风险暴露EAD,再从资本办法附件3中查询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RW,将EAD乘以RW,得到针对该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加权资产。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就要使用自己的模型计算交易对手的PD、LGD参数(而EAD的计算只能采用标准法或者现期风险暴露法),并按照资本办法附件6的规定计量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


▍ 第五十四问: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的难点是什么?

答: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的过程中最复杂的是计算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暴露EAD。根据附件9的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本部分标准法和现期风险暴露法的要求,计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衍生工具名义本金达到5000亿元或占总资产比例达到30%以上的商业银行应使用标准法计量违约风险暴露。

按照标准法计算EAD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先要区分风险大类别和类别内的抵消组合,然后分别计算当期风险暴露RC和潜在风险暴露PFE,PFE为乘数因子与总附加暴露的乘积,总附加暴露的计算还涉及到各种不同的相关性系数和名义本金的测算,随后逐级计算汇总才能得到总的违约风险暴露。


▍ 第五十五问:什么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中的错向风险(wrong-way risk)?

答:错向风险是风险暴露和违约概率之间存在着的明显相关性所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错向风险可以显著增加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错向风险还区分为一般错向风险和特定错向风险(详见附件22)。

在理想状况下,我们通常会假设风险暴露和违约概率之间相互独立,但现实情况往往不是如此,举例来说,在经济下行期,银行资产上的住房抵押贷款不仅面临着借款人违约的增加,还同时面对房价的下跌,从而减少抵押品的价值,降低了抵押品的保护比例,风险暴露变大。在衍生品交易中同样存在着错向风险,比如A银行持有C公司债券的同时,向B银行购买一份基于C的信用违约互换作为信用风险缓释品。但当经济出现衰退时,A银行会发现不仅C公司的违约率上升,B银行的信用质量也可能在变差,因此保护能力降低,导致A银行的实际风险暴露增加。


在附件22信息披露中针对第一档商业银行的第9类披露报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中的表CCRA就要求银行披露“错向风险暴露的风险管理政策”。


▍ 第五十六问:为什么说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更大?

答: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更大,是因为它是一个传导链,它是基于底层基础资产之上的证券(常见的是债券)。如果只是基础资产,大部分情况下是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自己持有,所以即便贷款出问题,真正影响的可能只是一家金融机构;但是加了证券化以后,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不再是发放贷款的银行承担(或者不是由它一家承担),大部分风险都分散给了多家机构和投资者持有,底层基础资产出现问题会导致持有债券的很多金融机构都受到影响,波及面远比基础资产来得大;另外,由于从基础资产到上层的证券化产品形成了复杂的产品设计逻辑,并涉及多个参与机构(除了发行机构和投资人之外,还有服务机构、增信机构、评级机构、管理机构等多方),因此风险识别分析的难度更大。

▍ 第五十七问:为什么办法第三十五条中规定“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要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
答:从监管审慎角度看,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减少了信贷资产(满足彻底出表的条件下),从而降低了资本要求;另一方面,银行从资产证券化销售中可能会有额外利得,此项作为营业利润增加了资本(未分配利润),这实际上产生了对分子分母的双重影响。基于对证券化未来风险的不确定性,办法规定此部分销售利得不能在资本中体现,因此需要扣除。巴塞尔III原文中关于此项扣减的表述如下:

在计算一级普通股时,证券化交易导致的任何股本增加,如与预期未来保证金收入(FMI)相关的销售利得,应予以扣减。


▍ 第五十八问:办法提到要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计提资本要求,那么哪些金融机构需要为此计提资本要求?

答:办法中提到的资产证券化包括三种情况,一类是作为发行机构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办法要求证明风险已经转移给投资者,发起机构才可以免于计提资本要求,当然发起机构如果自己购买一部分的,对这部分持有的要计提资本要求;另一类是金融机构作为投资者去购买别的机构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就按照附件11的规范要求计提资本要求;最后一种情况是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商,只要产生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


▍ 第五十九问:在资本管理办法中,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是如何划分的?

答:资产证券化交易包括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以及兼具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资产证券化的本质都是将信用风险转移给投资者,但传统型和合成型的区别在于两者转移信用风险的方式不同。

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资产转让、信托等方式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信用衍生工具或者保证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 第六十问:资本办法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本计提规则包括哪些方法?

答:资本办法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本计提规则包括三种方法:
(1)内部评级法;

(2)外部评级法;

(3)标准法。


▍ 第六十一问:资本办法附件11定义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简单、透明、可比”的认可标准,该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简单、透明、可比”标准可以简单总结如下16条:

(一)基础资产应为同质性债权或应收账款。


(二)资产证券化产品应公开披露基础资产的相关数据。(披露数据所覆盖的时间跨度应足够长,对非零售风险暴露,历史表现数据应不少于7年,对零售风险暴露,历史表现数据应不少于5年。)


(三)基础资产在入池时不得存在各种不良情况。


(四)所有入池的基础资产必须在债务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等方面符合合格标准,合格标准在产品存续期间不得降低。


(五)资产证券化交易不得通过选择和调换基础资产来提升业绩。


(六)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及发行前,需要向潜在投资者披露逐笔贷款数据。


(七)资产证券化产品偿付不应依赖于基础资产出售或再融资。


(八)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和负债存在利率或币种错配的,相应利率或汇率风险应持续得到“适当缓释”。


(九)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时应预先规定各种情况下的支付优先顺序,且相关安排的可执行性受法律保护。


(十)所有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投票权和执行权应转移给资产证券化产品。


(十一)资产证券化产品应向投资者提供初始发行文件及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协议文件,以确保投资者可充分了解产品的法律信息、商业信息和各类风险。


(十二)发起机构或代理机构应自留部分产品敞口。


(十三)所有服务机构应在基础资产服务方面具有专业性,具有行业经验丰富的管理、执行团队。


(十四)发行文件和所有相关文件应明确规定资产证券化所有关键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受托机构和各类服务机构。


(十五)考虑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后,基础资产在信用风险权重法下的风险权重较低。


(十六)单一债务人的风险暴露值不得超过基础资产池全部风险暴露合计值的1%。


▍ 第六十二问:资本办法的附件12规定了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什么是资产管理产品?

答:按照附件12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及其设立的理财公司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资产管理产品定义的产品。

▍ 第六十三问:针对资产管理产品计提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有哪些?

答:附件12一(二)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可获取信息的程度,采用穿透法、授权基础法或资本全额扣除(即1250%的风险权重)三种方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 第六十四问:使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商业银行应获取足够、充分的基础资产信息,用于计算基础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


(2)商业银行所获取的基础资产信息能够被独立第三方确认。


前款所称“独立第三方”是指独立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其他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特定情况下,包括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

在穿透法下,商业银行应视同直接持有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采用与本行直接持有基础资产一致的方式,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另外,在第三方有充足能力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第三方进行计量,但第三方所采用的风险权重应为商业银行直接持有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适用的风险权重的1.2倍。详见附件11中二(二)2的规定。


▍ 第六十五问:使用授权基础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商业银行使用授权基础法的实施条件如下:

(1)商业银行不满足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实施条件。


(2)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资产管理产品披露的其他信息或管理此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 第六十六问:对资管产品采用授权基础法计量资本要求时,要用季末时点数据还是最新一期资管产品的披露数据?

答:附件12 中的三(一)提到“2.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资产管理产品披露的其他信息或管理此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另外一(七)提到“商业银行应采用能获取的最新一期数据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所以,应该是基于计算RWA 时点之前最新一期可获取的产品披露信息。

▍ 第六十七问:请采用示例说明授权基础法的计算逻辑。
答:授权基础法最主要规则是假设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组合在授权投资范围内,按照风险权重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投资对应的资产至最高投资额度,以此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如果同类风险暴露拥有多个风险权重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最高的风险权重。

示例如下:



▍ 第六十八问:资本管理办法中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量资本要求,一共区分多少种风险暴露分类?

答:资本管理办法中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的银行帐簿信用风险暴露分类一共划分为六大类:

(1)主权风险暴露;


(2)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3)公司风险暴露,包括中小企业、专业贷款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4)零售风险暴露,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和其他零售风险暴露;


(5)股权风险暴露;


(6)其他风险暴露,包括购入应收账款及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其中,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公司风险暴露统称为非零售风险暴露。


▍ 第六十九问:资本管理办法中对于内部评级法的规定有什么主要变化?

答:对于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办法中明确:

(1)股权风险暴露不得采用内部评级法;

(2)金融机构和大企业风险暴露不得采用内部评级高级法;

(3)风险量化参数(PD、LGD)的监管底线有所调整,包括:银行内部估计的PD值最低为0.05%(原为0.03%)
初级法下,LGD的监管取值有一定的下调,比如,公司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LGD分别为40%(原为45%)

高级法下,对于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公司风险暴露,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与25%中的较大值等。

(4)设定永久的资本底线72.5%,替代现行80%的并行资本底线。

▍ 第七十问:在资本办法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中,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资本计量规则有什么不同?
答:在资本办法附件6中明确规定,银行持有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其他国家或地区系统重要性银行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是其他普通银行风险暴露的1.25倍。


▍ 第七十一问: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合格的风险缓释有多少种?
答:在附件7中规定,信用风险缓释包括三大类: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和信用风险权重法相比,增加了净额结算作为风险缓释手段来使用。

▍ 第七十二问: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根据附件7的规定,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2)有效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3)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4)一致性原则。商业银行认定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时,应对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覆盖部分风险暴露使用与保证人或信用保护提供方直接风险暴露一致的计量方式。


(5)独立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因风险缓释带来的剩余风险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 第七十三问: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风险缓释如何体现其缓释作用?

答:根据附件7的规定,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抵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损失率LGD的调整;净额结算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而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则采用替代法,即将风险暴露直接视为对保证或信用保护提供方的暴露,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 第七十四问:在资本办法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初级法中,对于抵质押品的LGD设定有什么变化?
答:在内部评级初级法下,监管对于抵质押品的LGD值普遍进行了下调,比如:合格应收账款和房地产的LGD都从35%降到20%;其他抵质押品从40%降到25%(如下图所示)。这对于使用内部评级初级法的银行来说,会有明显的资本节省效果。


▍ 第七十五问:附件13给出了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划分的规则,那么若一项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是否一定要划入交易账簿?
答:不一定,即便一项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也必须以交易为目的,并满足附件13中(一)二的条件才可以划入交易账簿:

(1)不存在实施平盘或完全对冲交易的法律障碍;


(2)能够每日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损益;


(3)能够进行积极地管理。


实际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损益也可以计入其他综合损益,此类金融工具就不能划入交易账簿。


▍ 第七十六问:用于对冲银行帐簿汇率风险头寸的外汇衍生工具应该划到哪个账簿?

答:用于管理汇率风险的衍生工具符合关于交易账簿工具的认定标准,因此应该划分交易账簿,除非通过监管批准,才能划入银行账簿。

▍ 第七十七问:附件13中提到“可分拆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的衍生工具,且其可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确认“,可分拆嵌入衍生工具是否有实际例子?
答:银行发行的包含可转换条款的可转债就是一种嵌入了期权的债券。债券是主体合同(且非衍生工具),在主合同中加入了可转换条款,相当于银行持有了一份期权,其有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按约定条件执行该条款,从而将负债转为所有者权益,从而提升资本充足率。

▍ 第七十八问:市场风险简化标准法与现行办法中的市场风险标准法有什么区别?
答:市场风险简化标准法与现行办法中的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方法上没有区别,继续得到沿用,但采用市场风险简化标准法计算资本要求时需要乘上惩罚性的乘数,具体如下:

资本要求=利率风险资本要求(含利率类期权资本要求)×1.3+汇率风险资本要求(含汇率类期权资本要求)×1.2+商品风险资本要求(含商品类期权资本要求)×1.9+股票风险资本要求(含股票类期权资本要求)×3.5。


所以,对于使用市场风险简化标准法的银行来说,方法没有变化,但资本要求至少增加20%-30%以上。


▍ 第七十九问: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引入新的标准法,新的标准法的计算逻辑是什么?和现行标准法有什么区别?

答: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引入的新标准法和现行标准法完全不同,资本要求不再是简单地区分风险类别(利率、汇率、股票、商品和期权),按照净头寸简单乘以不同的风险权重。新的标准法引入基于风险敏感度的资本要求计算规则,并充分考虑违约和剩余风险,因此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由三部分加总:基于敏感度方法的资本要求、违约风险资本要求及剩余风险附加资本要求。

基于敏感度方法的资本要求由三部分加总:得尔塔资本要求、维伽资本要求及曲度资本要求。在加总资本要求时应考虑风险因子间与风险组间的相关性,以反映分散化效应。资本的加总首先在同一风险组内加总,之后在同一风险类别下进行组间加总,最后根据不同相关性情景分别计算并选择资本加总口径的最大值作为基于敏感度方法下该风险类别的风险资本要求。


违约风险资本用于抵御基于敏感度方法的信用利差没有捕捉到的违约风险,包括非证券化违约风险、非相关性交易组合证券化违约风险、相关性交易组合证券化违约风险。


最后,具有剩余风险的工具包括标的为奇异性资产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长寿风险、天气、自然灾害、未来的实际波动率等)和承担其他剩余风险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受缺口风险影响的工具(如障碍期权、亚式期权、数字期权等),受相关性风险影响的工具(如一篮子期权、最优期权、利差期权、基差期权、百慕大期权和双币种(Quanto)期权等),受行为风险影响的工具),应单独计算剩余风险附加资本要求。


▍ 第八十问:在资本办法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中第九十六条提到“商业银行可不对结构性外汇头寸、资本扣除项对应的外汇头寸计算汇率风险资本要求“,什么是结构性外汇头寸?

答:在资本办法附件13的名词解释中,第17条提到“结构性外汇头寸是商业银行为保护资本充足率不受汇率变化影响而持有的外汇头寸”。

实际上,从账簿角度来看完全对冲的汇率风险头寸虽然可以保护银行免于受汇率波动的损失,但却不一定能使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受汇率波动影响。比如银行一般都以本币作为持有资本的计价货币,同时会持有以外币计价的部分资产和负债,即便对于这些资产和负债,银行已经完全实现了汇率对冲,但当本币贬值时,资本相对于这些外币资产而言的相对价值就下降了,因此资本充足率水平就会下降。


此时,银行可以通过持有本币风险的空头头寸来对冲本币贬值的风险,这样就可以保证其资本充足率不受汇率波动的影响,这部分空头头寸就是结构性外汇头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允许银行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持资本充足率稳定,并允许在计算汇率风险资本要求时扣除结构性外汇头寸敞口。


当然,并非所有为了保护资本充足率的对冲头寸都可以扣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附件14的第二部分(十)4中专门对结构性外汇头寸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条件来看,银行以外币计价的对外股权投资是结构性汇率风险的主要来源。


“结构性外汇头寸可来自以下事项:

(1)对以外币计量的非并表关联企业的投资;


(2)对以外币计量的并表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投资;


(3)其他符合结构性外汇头寸定义的外汇头寸。


▍ 第八十一问:市场风险标准法下,除了计提基于敏感度方法的资本要求之外,还要计算违约风险资本要求,这里的违约风险是就什么主体而言的?

答:这里提到的违约风险用于抵御基于敏感度方法的信用利差没有捕捉到的违约风险,具体而言,是指基础资产的发行人突发性违约(jump-to-default,JTD)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所以只有在发行人违约情况下持有头寸会发生损失的风险暴露才需要计提违约风险资本。比如投资者持有A公司发行的债券,并买入针对该债券的违约互换工具,完全对冲了A公司的信用风险,则该投资者无需计提违约风险资本要求,而对于违约互换工具卖出方,则A公司的债券无法兑付而发生的违约会对其产生损失,因此需要计提违约风险资本。

▍ 第八十二什么是相关性交易组合?
答:根据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4的规定,为计量基于敏感度的信用利差风险资本和违约风险资本,定义了相关性交易组合。简单来说,它是一个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且该证券化产品的市值与基础资产的违约率高度相关(即基础资产信用风险上升,则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下跌,反之亦然)。当然,基于此定义有一些基本的产品范围和排除项,如下所示:

(1)不含再证券化头寸和不按比例获得分档收益的证券化衍生工具;


(2)证券化头寸的参考实体为单名产品,包括流动市场中的单名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参考实体的交易指数;


(3)证券化头寸的基础资产不包括以下风险暴露:符合本办法附件2标准的个人风险暴露、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


(4)证券化头寸的参考实体非特殊目的实体。


另外,对冲上述头寸的非证券化工具亦算作相关性交易组合(比如违约互换)。


▍ 第八十三交易账簿上持有的证券化头寸是否能使用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计量资本要求?

答:不可以。根据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5一(六)4的规定,证券化头寸只能使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因此也不允许将证券化头寸纳入使用内部模型法来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交易台。

▍ 第八十四在市场风险资本计量的内部模型法中,提到风险因子分为可建模的和不可建模的,什么是可建模的风险因子?
答:风险因子是否可建模,只有通过合格性检验并符合建模原则,主要是看能代表风险因子的真实价格观测值数量是否足够,说得直白点,就是该风险因子是否有足够多的历史数据可供建模。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真实价格,关于真实价格,附件15中三(三)有明确的详细说明。

真实价格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格:

(1)商业银行自身已完成交易的价格。


(2)其他机构之间真实完成的可核实交易价格。


(3)由商业银行本身或另一家银行提交并通过第三方经纪商、交易平台或交易所验证的有效报价。


(4)从第三方经纪商获得的价格,应满足:

交易或有效报价已由该经纪商完成。


经纪商应提供交易或有效报价的证据,或该价格符合上述1至3列出的三项准则中的任何一条。


▍ 第八十五在附件15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中,第一部分(五)中提到“对于交易比较活跃的商品,内部模型应考虑衍生工具头寸(如远期、掉期)和实物商品之间’便利收益率’”。什么是”便利收益率“?

答:便利收益率(Convenience Yield)是指持有资产的非货币收入,在大宗商品交易中比较常见,该收益率反映了直接持有现货商品所能获取的潜在收益,特别是在短期市场出现该商品短缺现象时,持有现货往往能获得额外收益。便利收益率比较难以计量,并且同时受到市场条件和物理存储成本等因素的影响。

▍ 第八十六在附件15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中的表2和表3都给出了风险因子类别的流动性期限对应关系。什么是流动性期限?
答:流动性期限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中涉及到的概念,它是指在对市场价格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市场压力情况下,清盘或对冲风险头寸所需要的时间。流动性期限取决于金融产品所在市场的交易深度和广度,即流动性风险中的交易流动性风险范畴。

▍ 第八十七第一百四十九条提到“对于轻度压力测试结果,商业银行应将轻度压力测试下资本缺口转换为资本加点,并将其视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的组成部分“。如何理解将轻度压力测试下资本缺口转换为资本加点?
答:这里提到的将轻度压力测试下资本缺口转换为资本加点不是简单地将下降的点数作为加点,而是下降后产生的缺口作为加点,比如:银行的最低监管资本充足率要求是12.5%,目前实际资本充足率是14%,如果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在轻度情况下,资本充足率会下降0.5%,那么13.5%还是达标的,没有形成资本缺口,那就无需在资本上加点。但如果结果显示下降2%至12%,那么就形成了0.5%的资本缺口,这部分才是加点,即要把现在的资本充足率提到14.5%及以上才行。

▍ 第八十八第一百七十八条提到最低利润留存占可分配利润的比例约定,这里的可分配利润是指当年的可分配利润还是指历年累计的可分配利润?
答:企业可以将上一年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进行分配,所以这里的可分配利润指的是历年累计可分配利润,不然只是限制当年的利润分配,但银行把历史的可分配利润给分了,这条规定的限制效果就大打折扣了。

▍ 第八十九附件17是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什么是信用估值调整风险?
答:在附件9中提到,信用估值调整(Credit Value Adjustment)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信用利差扩大导致商业银行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交易发生损失的风险。

简单来说,在衍生品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中,如果交易对手无法履约的可能性增加,本方在交易中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预期损失金额就相应增加了,因此要提前对该风险进行估计,并在此基础上计提相应的资本要求(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场外衍生品包含用以反映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价值调整)。


▍ 第九十针对什么样的交易对手需要计提信用估值调整资本要求?

答:在附件9中提到,与非中央交易对手交易的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与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两部分。附件17第一条明确,商业银行应对与非合格中央交易对手开展的衍生工具交易计量信用估值调整(CVA)风险资本要求,其中,非合格中央交易对手包括非中央交易对手和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

特别注意的是,虽然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交易中都存在着信用估值调整风险,但商业银行仅需对衍生工具交易中存在的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计提资本要求。


▍ 第九十一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传统信贷业务信用风险有什么区别?

答:传统信贷业务中的信用风险有两个明显特征:贷款期限内任一时刻的贷款金额通常是确定的;只有一方承担贷款的信用风险。而在金融交易中,交易合约的未来价值通常是不确定的,对其中某一方来说,合约的市场价值可正可负(正代表本方暂时是盈利的);而正因为合约的价值可正可负,所以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双向的,即双方都有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都需要计提CVA资本要求。

▍ 第九十二为什么除了计提交易对手违约风险之外,还要计提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资本要求?
答:这就好比信贷评级里既有违约概率的分析,也要考虑评级的迁徙,即从高评级掉到低评级的情况。交易对手除了直接发生违约会对本方造成损失之外,信用状况恶化也会使得本方风险增加,并可能出现损失,因此除了计提交易对手违约风险之外,还要计提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资本要求。

▍ 第九十三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属于信用风险范畴还是市场风险范畴?
答:信用估值调整风险是个复杂的组合概念,它是刻画风险敞口的市场风险和交易对手信用资质的信用风险的组合。当然,总的来看,其信用风险的特征和成分更多,因此在巴塞尔协议III原文中,将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资本要求计量放在信用风险板块中;但此次资本管理办法将此部分内容作为附件17,放在市场风险资本计量附件之后,意即认为其归属于市场风险模块。

▍ 第九十四计算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资本要求主要有哪些方法?
答:在巴塞尔协议III原文中,关于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资本要求的计算有三种方法:基础法简化版、基础法完整版和标准法,其中标准法是在修订的市场风险标准法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但在资本管理办法中,剔除了标准法,只保留了基础法简化版和基础法完整版两种比较简单的方法。

▍ 第九十五如何理解附件17中提到的“对信用估值调整进行对冲”?
答:当金融机构希望降低其所承担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使其不对衍生品交易本身产生影响时,一种可行的办法是通过买入信用衍生工具,将针对某个交易对手A的信用风险转移到另一个交易对手B身上去(显然后者的信用风险要明显低于前者),这就是对信用估值调整进行对冲。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通过对冲,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并没有消除,而是转移到了另一个信用质量更高的交易对手身上;其次,针对信用估值调整的对冲和传统的针对市场风险的对冲是不同的(见下一条);最后,要清楚对冲并不完美,因此对冲后依然留有基差风险,并且还要面对A和B同时违约的可能性(虽然概率很低)。


▍ 第九十六对信用估值调整进行对冲和市场风险中的对冲有什么区别?

答:对于一笔和交易对手所做的衍生品交易来说,很重要的一点是将衍生品交易本身和交易对手的资质进行有效分离,前者属于市场风险的范畴,即在不考虑交易对手会违约的情况下衍生品的无风险价值,后者是考虑了信用风险后的额外价值,所以,针对前者的对冲是市场风险中的对冲,而针对后者的对冲是针对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而言的。

因此,这两部分的对冲应该由不同的交易部门分别负责;事实上,国际上很多银行已经使用“CVA交易台”来管理其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更是推动这种模式成为了银行业管理CVA风险的主流模式。


▍ 第九十七附件17中提到单名信用违约互换、单名或有信用违约互换或指数信用违约互换可以作为合格的对冲交易工具使用。什么是单名或有信用违约互换?

答:这三种互换产品是常见的可用于对冲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衍生工具。因为是对冲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所以如果CDS的参考标的直接基于该交易对手的信用事件,则理论上来说,这种对冲可以有效转移该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所以附件17中提到,合格的单名信用工具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直接基于该交易对手;


(2)基于与交易对手具有法律相关性的实体,其中法律相关性是指和交易对手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共同一个母公司的关系;


(3)基于与交易对手同在一个行业或地区的实体。


与单名信用违约互换一样,单名或有信用违约互换(CCDS)同样基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但区别在于CCDS的赔付金额是不确定的,在信用事件发生的情况下,CCDS买方能从卖方得到多少赔付金额取决于从标的交易对手方的回收金额。举例来说,如果交易对手违约时衍生品风险暴露有1000万美元,如果回收率为40%,那么CCDS买方将从卖方获得600万美元的赔付,另外400万美元是买方从交易对手处回收的。


▍ 第九十八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披露报表区分多少大类?共有多少张?

答: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披露要求非常严格繁琐,披露所涉及的内容覆盖了巴塞尔协议审慎监管和银行风险管理、资本管理的方方面面,共分为17大类,70张报表。17大类包括:
(1)风险管理、关键审慎监管指标和风险加权资产概览(4张报表)

(2)不同资本计量方法下的风险加权资产对比(2张报表)


(3)资本和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构成信息(6张报表)


(4)利润分配限制(1张报表)


(5)财务报表与监管风险暴露间的联系(4张报表)


(6)资产变现障碍(1张报表)


(7)薪酬(4张报表)


(8)信用风险(15张报表)


(9)交易对手信用风险(7张报表)


(10)资产证券化(5张报表)


(11)市场风险(5张报表)


(12)信用估值调整(3张报表)


(13)操作风险(4张报表)


(14)银行账簿利率风险(2张报表)


(15)宏观审慎监管措施(2张报表)


(16)杠杆率(2张报表)


(17)流动性风险(3张报表)


▍ 第九十九对非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除第三档商业银行外)的披露报表区分多少大类?共有多少张?

答:第二档商业银行的披露要求大大简化,披露所涉及的报表仅需3大类,8张报表,分别是:
(1)风险管理、关键审慎监管指标和风险加权资产概览(3张报表)

(2)资本构成(3张报表)


(3)杠杆率(2张报表)


▍ 第一百第三档商业银行需要披露什么信息?

答:对于第三档商业银行的资本计提规则、资本充足评估和信息披露均在附件23中予以规定。其中对于第三档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简化,仅需披露关键审慎监管指标和资本构成两张报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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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微奕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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