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1月1日正式公布,办法要求国内银行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新规。
对于银行来说,实施资本办法是一个系统工程,实施过程具有极大的挑战性。实施的难度来自于该理论体系的复杂性,办法不仅涉及面广泛,且内在逻辑关系复杂,专业性要求极强,对于银行从业人员来说,学习理解资本办法的内容本身就是一件极具挑战的工作。
我们的专家在和业界交流沟通时,总遇到同业人员咨询有关资本办法的各种问题,从整体结构到某个条款的含义,不一而足,包罗万象。有鉴于此,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全球金融专业人士协会、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推出资本管理办法百问百答,以自问自答的方式设计了100个问题,为读者全方位解读资本管理办法,结合我们推出的资本办法在线解读课程,帮助读者快速掌握资本办法,更好地推动银行的实施落地。
资本办法知识体系博大精深,编委会虽全力以赴,尽力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和解答的准确性,奈何能力有限,提问和解答难免存在不当或遗漏,还请读者予以指正。
▍ 第一问:为什么要出台新一版的资本管理办法?
此外,国际监管规则也发生了较大变化。2017年底,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Ⅲ改革最终方案》,作为全球银行业资本监管最低标准。我国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需按要求实施相关监管标准,并接受“监管一致性国际评估”,评估结果将在全球公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立足于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结合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对《资本办法》进行修订,有利于促进银行持续提升风险计量精细化程度,引导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答:一是坚持风险为本。风险权重是维护资本监管审慎性的基石。风险权重的设定应客观体现表内外业务的风险实质,使资本充足率准确反映银行整体风险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是差异化监管。修订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按照银行间的业务规模和风险差异,划分为三个档次银行,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差异化资本监管不降低资本要求,在保持银行业整体稳健的前提下,激发中小银行的金融活水作用,减轻银行合规成本。
四是保持监管资本总体稳定。平衡好资本监管与社会信贷成本和宏观经济稳定的关系,统筹考虑相关监管要求的叠加效应,保持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水平的稳定性。
▍ 第三问: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 第四问:本次修订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有哪些主要调整?
信用风险方面,权重法重点优化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增加风险驱动因子,细化风险权重。如,针对房地产风险暴露中的抵押贷款,依据房产类型、还款来源、贷款价值比(LTV),设置多档风险权重;限制内部评级法使用范围,校准风险参数。
市场风险方面,新标准法通过确定风险因子和敏感度指标计算资本要求,取代原基于头寸和资本系数的简单做法;重构内部模型法,采用预期尾部损失(ES)方法替代风险价值(VaR)方法,捕捉市场波动的肥尾风险。
操作风险方面,新标准法以业务指标为基础,引入内部损失乘数作为资本要求的调整因子。
▍ 第五问:本次修订对于风险管理要求进行了哪些调整?
信用风险方面,要求建立并有效落实相应信用管理制度、流程和机制。例如,准确的风险暴露分类是计量前提,须明确划分标准和认定流程;划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分类、识别优质公司或“穿透”资管产品,须加强尽职调查和基础信息审核;对房地产风险暴露,只有满足审慎审批标准和估值等要求,才认可其风险缓释作用。
市场风险方面,内模法计量以交易台为基础,要求银行制定交易台业务政策、细分和管理交易台。
操作风险方面,须建立健全损失数据收集标准、规则和流程,才可申请适用监管给定损失乘数系数。
▍ 第六问:本次修订在完善监督检查要求上有何调整?
另一方面,衔接国内现行监管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完善银行账簿利率、流动性、声誉等风险的评估标准;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将大额风险暴露纳入集中度风险评估范围,明确要求运用压力测试工具,开展风险管理,确定资本加点要求。
▍ 第七问:本次修订在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方面有何调整?
第一档商业银行中的非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披露8张表格。
第二档商业银行中的上市银行应披露全套8张表格。
对第二档商业银行中的非上市银行,设置5年的信息披露过渡期。过渡期内应至少披露2张报表。过渡期结束后,原则上应披露全套8张表格。
第三档商业银行只需披露2张表格。
▍ 第八问: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有哪些?
▍ 第九问:办法第三条提到“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个体风险的抵御主要是通过对逐笔业务的资本计提来实现,那么对于系统性风险的抵御的具体如何体现?
答:系统性风险,主要是指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包括两部分,第一个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因为他们的破产倒闭是会对金融体系产生比较严重冲击的,另一个是防范周期性和意外风险。总体来说的做法就是增加额外资本要求,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增加额外监管资本要求,对周期性和意外风险,增加逆周期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
答: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看似复杂精密,其实里面有很多不准确的东西,比如银行用一个复杂的内部评级模型算出来PD和LGD,如何保证结果是对的吗?监管又怎么证明银行没有出于一些不良的套利动机来计算这个资本要求?所以看似精确的东西,其实往往存在着很多隐藏的问题,这往往会使得结果背离了资本要求与风险高低之间越敏感越好的初衷。
事实上,监管也很难完全搞清楚里面的细节。所以干脆除了复杂的资本充足率指标以外,再搞一个简单粗暴的杠杆率,银行连调整的空间都没有,杠杆率的分母就是简单的表内加简单的表外余额,银行没有任何基于模型的计量调整余地,所以这种情况下杠杆率就成为了资本充足率的有效补充指标,两者配合使用,能很好地反映出一家银行真实风险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原《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即将废止,杠杆率的计算和相关要求已经整合在资本管理办法和附件19中。
▍ 第十一问:资本管理办法将实施的银行分为三个档次,三档的划分标准是否主要以5000亿元和100亿元的规模为准?
▍ 第十二问:中美关于银行的分档有什么区别?

▍ 第十三问:按照银行三个档次的划分标准,预计每个档次的银行数量各自有多少?
▍ 第十四问:第六条关于三档银行的分类中提到“境外债权债务扣除转移回境内的风险敞口“,怎么理解”转移回境内的风险敞口“?有无实际例子?
▍ 第十五问:商业银行的资本由哪几部分构成?各部分的占比分别是多少?
另外,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上述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2.5%的储备资本要求,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因此,各级资本充足率分别变为7.5%、8.5%和10.5%,对应的比例也分别变为核心一级占比不低于71.4%(7.5%/10.5%)和一级资本占比不低于81%(8.5%/10.5%)。
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还需要额外增加资本要求,上述比例还会有所变化,而第三档银行不计算一级资本充足率,也无需计提储备资本要求,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要分别达到7.5%和8.5%,因此核心一级资本的占比不低于88.2%(7.5%/8.5%)。
▍ 第十六问:近期瑞士信贷附属一级资本债券(AT1)先于资本吸损而全额减记引发热议。这种减记做法是否符合法律和监管规范?是否侵害了这类债权投资者的利益?
由于存在被转股或减记的可能性,因此该类债券的发行利率相比普通债券要高,以弥补投资者承担的风险。
鉴于此次减记所引发的争议,国际清算银行下属的金融稳定研究所(FSI)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给出AT1减记的可能性分析,并于9月发布此篇简报。有兴趣的读者可自行下载阅读:
https://mp.weixin.qq.com/s/qacoZ1WYxV-n8-k5NFIKbA
▍ 第十七问:附件1中提到“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若该工具被列为权益,须至少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若该工具被列为负债,须同时设定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为什么权益工具只需要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而负债类工具须同时设定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
比如企业投资一笔债券,既想要从债券上获取定期的利息现金流,未来又可能会出售该债券,因此虽然其可以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这部分投资如果出现亏损,亏损暂时不会出现在当期损益中,但需要作为扣减项计入核心一级资本项中,此时就会对资本充足率造成负面影响。
▍ 第十九问:在资本构成中有多项科目需要作为扣减项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予以扣除,最后一项是审慎估值调整,请问什么是审慎估值调整?能否举个例子?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就是银行,如果有这种估值调整协议存在的话,就要做出审慎的估值调整,即未来有可能达不到业绩的要求,而向股东做出的补偿,这部分补偿应该从资本中扣除。
当然还会有一些其他针对资产的审慎估值所做的调整,也需要进入资本扣减项予以扣除。
▍ 第二十问:从新的资本管理办法信用风险权重法的相关权重调整中,看出监管的导向和意图是什么?
权重法精细度、风险区分度大大提高。权重区分为维度扩展为:风险暴露类型、外部评级、发债种类、贷款用途、授信金额、贷款价值比、还款来源、期限长短、经营状况、历史还款表现、币种错配、风险缓释等,权重达到25个之多。
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度大大降低,提高了银行自主评价风险的要求。
不支持资金在同业中空转,提高了同业互持资产的风险权重,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和小额分散的零售贷款,并以借款人的历史表现作为风险权重的重要区分依据。
强调对资产管理产品的穿透原则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简单透明可比“标准,看得清把握得住的业务才做。
扩大风险缓释品类和作用,提出权重法下银行风险缓释的管理性要求。
▍ 第二十一问:资本管理办法中信用风险权重法计量资本要求,一共区分多少种风险暴露分类?划分有没有顺序?
(3)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
(4)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5)公司风险暴露
(6)个人风险暴露
(7)房地产风险暴露
(8)股权风险暴露
(9)合格资产担保债券风险暴露
(10)已违约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开展权重法风险暴露划分时,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划分:已违约风险暴露,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和个人风险暴露。
▍ 第二十二问:在资本管理办法权重法的风险暴露十大分类中,什么是“合格资产担保债券风险暴露“?
通俗地来讲,首先这是一种证券化产品;其次,它是由资产表上的相关基础资产做担保的,因此是一种不出表的证券化产品;同时,办法对合格资产池的类型进行了限定,并且基础资产池的名义价值应不低于其对应的未偿还债券名义价值的110%。
▍ 第二十三问:在资本管理办法权重法的风险暴露十大分类中,最后一类是“已违约风险暴露“,这里的违约定义来自于哪里?
▍ 第二十五问:在资本管理办法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中,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资本计提规则有什么主要的变化?
答:对于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的资本计提不再区分境内外,并且放弃了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在巴塞尔协议III原文中允许银行在外部信用评估法和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中二选一,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选择了后者),转而要求银行采用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对商业银行按照A+、A、B、C区分不同的风险权重。
答:资本办法附件2要求银行按照以下条件对交易对手商业银行进行标准信用风险评估,划分为A+级、A级、B级、C级。
A级是指信用风险较低的商业银行,即使在不利的经济周期和商业环境下,也具备充足的偿债能力。判断标准很简单,包括两条:
(1)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要求。
(2)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监管法规中关于缓冲资本要求,包括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同时办法指出,上述最低资本要求和缓冲资本要求,不包括针对单家银行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对于A级别的银行,同时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4%,且杠杆率不低于5%的商业银行,可划分为A+级。
B级是指信用风险较高的商业银行,偿债能力依赖于稳定的商业环境。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要求,但未完全满足其他各级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划分为B级。
C级是指具有重大违约风险的商业银行,很可能或已经无法偿还债务。判断标准也是两条:
(1)不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要求。
(2)在拥有外部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外部审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对银行持续经营能力表示怀疑。
另外,办法中指出,如果无法判断交易对手银行是否满足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其他各级资本要求,应将交易对手银行划分为B级或C级。
如果无法判断交易对手银行是否满足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最低资本监管要求,应将交易对手银行划分为C级。
▍ 第二十七问:在资本管理办法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中,对公司风险暴露资本计提规则有什么主要的变化?
公司风险暴露分为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和专业贷款。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分为小微企业风险暴露、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和其他一般公司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划分为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和商品融资。如下图所示。

▍ 第二十九问: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投资级公司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正常,且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八个条件:
(1)经营情况正常,无风险迹象,按时披露财务报告。
(2)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人民法院失信黑名单,公司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最新一期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应为无保留意见。
(3)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商业银行对其债权风险分类均为正常。
(4)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银行间市场登记有在存续期内的股票或债券(不含资产证券化产品)。
前款所称“认可的证券交易所”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的证券交易所。
(5)对外担保规模处于合理水平。
(6)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口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合并口径)均大于3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法人口径)、净利润(法人口径)均大于0;最新一期(季度频率)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合并口径)、净利润(法人口径)均大于0;归属母公司普通股东综合收益总额(合并口径)、综合收益总额(法人口径)均大于0。
(7)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
(8)上一会计年度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原则上应大于财务费用,金融行业的公司可不受此限制。
▍ 第三十问:在新版资本办法中,对于小微企业风险暴露的定义是什么?
(2)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1000万元。
(3)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答: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的债权,但不包括对小微企业和投资级公司的债权。
答:零售风险暴露资本计提规则主要有三个变化:
一是引入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的概念(风险权重为75%),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应满足以下条件:
(1)商业银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商业银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二是引入合格交易者个人风险暴露概念(风险权重为45%)。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分为合格交易者个人风险暴露和其他监管零售风险暴露。合格交易者个人风险暴露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最近12个账款金额大于0的账单周期,均可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日前(含)全额偿还应付款项的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
三是将住房按揭贷款从零售风险暴露中划出去,归类到房地产风险暴露中统一处理。
答:个人风险暴露分为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和其他个人风险暴露。其中,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分为合格交易者风险暴露和其他监管零售风险暴露。
答:房地产风险暴露分为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
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向公司或特殊目的实体发放的用于地产开发或房屋建设的贷款。
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个人或企业的以住房为抵押的债权。
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个人或企业的以商业用房为抵押的债权,包括以商住两用房为抵押的债权。
▍ 第三十五问:在资本管理办法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中,对房地产风险暴露资本计提规则有什么主要的变化?
对于三类房地产风险暴露均提出了审慎要求,对于不符合审慎要求的房地产风险暴露,给与较高的风险权重。
对于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要判断还款来源是否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判断标准是:如果债务人还款来源中50%(不含)以上来自该房地产出售或租赁等所产生的现金流,则视为实质性依赖。否则,视为不实质性依赖。两者的资本计提风险权重不同。
对于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引入贷款价值比(LTV)作为区分风险权重的依据。
答:根据附件2中的表述“(二)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向公司或特殊目的实体发放的用于地产开发或房屋建设的贷款。”,可以认为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仅指贷款。
答:附件9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是指针对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在交易相关的现金流结算完成前,因为交易对手违约所导致的风险。
而信用风险权重法中提到的交易对手是指银行对其有表内或表外信用风险暴露的那一方。这种风险暴露可能是现金、证券形式的贷款(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对手就是传统上的借款人概念),作为抵押品的证券、承诺,或是场外衍生工具的风险暴露。
▍ 第三十八问:办法第92条规定,“主权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分别为45%和75%,公司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分别为40%和75%。”为什么主权和金融机构的违约损失率反而高于公司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
期限错配常见于证券融资交易,比如银行A做了一个期限6个月的回购交易,拿国债做质押,但债券还有3个月就到期了,所以这笔回购交易的后3个月是没有抵押缓释的,因此就需要对期限错配部分进行调整,增加资本要求。
▍ 第四十问:办法中提到对于第三档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权重区分本地贷款和异地贷款,区分的标准是什么?
关于贷款不出辖区的要求,可查的最早的监管要求是2018年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被大家普遍解读为监管的方向之一是针对农商行要求“贷款不能出县,资金不能出省”。随后2021年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答:有,附件3中二(三)规定:
(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贷款承诺可免于计量表外项目风险加权资产:
(1)商业银行未就该贷款承诺收取任何费用。
(2)客户每次提款时均要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
(3)商业银行应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客户每次提款前,商业银行都应对其最新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并有权利根据协议约定决定是否放款。
(4)商业银行交易对手为符合本办法附件2公司风险暴露定义的主体。
一是可被认可的风险缓释品种更多,除了现行办法中的金融质押品之外,还增加了合格保证和合格信用衍生工具,并提出详细的合格性要求;二是对于商业银行提出明确的风险缓释管理要求。
详见附件3中四和五的规定。
▍ 第四十三问:在信用风险权重法下,合格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哪些类型?
答:在信用风险权重法下,合格的信用缓释工具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合格的抵质押物,二是合格保证和合格信用衍生工具。其中,合格的抵质押物主要是以高质量的金融质押品为主;而保证主要认可主权和高等级的金融同业提供的保证为主;信用衍生工具主要是互换协议。
▍ 第四十四问:附件3中第三部分是“证券、商品、外汇交易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风险暴露”,此处的风险暴露针对的什么样的情况,是否包含银行账簿资产?
并且,这里的风险暴露区分两种情况:货款对付模式和非货款对付模式,简单来说,如果双方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了交割义务,那么就不存在此类风险,有一方如果延迟履行,则对方需要计提此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答:以房地产在建工程为例,如果是房地产项目公司主导该项目的建设,且它只围绕这个楼盘的开发作为主业,公司没有其他业务和收入来源,那么它所有的还款来源就是把这个在建工程销售掉后的回款来还贷款,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存在实质的正相关性。实操上银行会要求在建工程抵押,但实际上此时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是重合的。
答:附件3第四部分(五)中明确提出: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剩余期限比风险暴露的剩余期限短,商业银行应考虑期限错配的影响。
当然,第六部分也给出四种例外情况下可以降低到0%或10%的特别规定。
答:金融机构在从事衍生品交易、证券融资交易时会有对手方,而交易本身从达成到完成现金流结算是需要一定时间的(比如国内股票市场是T+1),因此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针对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在交易相关的现金流结算完成前,因为交易对手违约所导致的风险。
因此,在附件9中规定:当违约发生时,若与该交易对手相关的交易或涉及该交易的资产组合市场价值为正数,则会产生损失。
当然,与发放贷款所产生的单向信用风险不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产生双向的损失风险,因此在交易终止之前,双方都有可能出现盈利或亏损,因此相关交易的市场价值对于交易双方来说都具有不确定性和双向性。
▍ 第五十问: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计提规则是如何分类的?
因此,危机之后,巴塞尔委员会着手开始强化对场外衍生交易业务的监管和资本计量,并尽可能鼓励金融机构进入场内交易,将双边的场外交易转变成场内的三方交易,即交易的双方都直接和中央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并将交易双方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都转移到中央交易对手身上来承担,从而大大降低某个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对其他交易对手的直接影响。
中央交易对手采用保证金缴纳、违约基金机制及自身自有资本等经济资源来抵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因此,在巴塞尔协议III中,中央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只有2%,所需计提的资本要求相比场外衍生交易有极大的节省,对金融机构来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激励。
▍ 第五十二问: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计提规则相关的附件主要是哪几个?
附件9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 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
附件17 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答:商业银行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算与非中央交易对手交易的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就要使用自己的模型计算交易对手的PD、LGD参数(而EAD的计算只能采用标准法或者现期风险暴露法),并按照资本办法附件6的规定计量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
▍ 第五十四问: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的难点是什么?
按照标准法计算EAD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先要区分风险大类别和类别内的抵消组合,然后分别计算当期风险暴露RC和潜在风险暴露PFE,PFE为乘数因子与总附加暴露的乘积,总附加暴露的计算还涉及到各种不同的相关性系数和名义本金的测算,随后逐级计算汇总才能得到总的违约风险暴露。
▍ 第五十五问:什么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中的错向风险(wrong-way risk)?
在理想状况下,我们通常会假设风险暴露和违约概率之间相互独立,但现实情况往往不是如此,举例来说,在经济下行期,银行资产上的住房抵押贷款不仅面临着借款人违约的增加,还同时面对房价的下跌,从而减少抵押品的价值,降低了抵押品的保护比例,风险暴露变大。在衍生品交易中同样存在着错向风险,比如A银行持有C公司债券的同时,向B银行购买一份基于C的信用违约互换作为信用风险缓释品。但当经济出现衰退时,A银行会发现不仅C公司的违约率上升,B银行的信用质量也可能在变差,因此保护能力降低,导致A银行的实际风险暴露增加。
在附件22信息披露中针对第一档商业银行的第9类披露报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中的表CCRA就要求银行披露“错向风险暴露的风险管理政策”。
▍ 第五十六问:为什么说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更大?
在计算一级普通股时,证券化交易导致的任何股本增加,如与预期未来保证金收入(FMI)相关的销售利得,应予以扣减。
答:办法中提到的资产证券化包括三种情况,一类是作为发行机构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办法要求证明风险已经转移给投资者,发起机构才可以免于计提资本要求,当然发起机构如果自己购买一部分的,对这部分持有的要计提资本要求;另一类是金融机构作为投资者去购买别的机构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就按照附件11的规范要求计提资本要求;最后一种情况是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商,只要产生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
▍ 第五十九问:在资本管理办法中,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是如何划分的?
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资产转让、信托等方式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信用衍生工具或者保证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 第六十问:资本办法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本计提规则包括哪些方法?
(2)外部评级法;
(3)标准法。
▍ 第六十一问:资本办法附件11定义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简单、透明、可比”的认可标准,该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基础资产应为同质性债权或应收账款。
(二)资产证券化产品应公开披露基础资产的相关数据。(披露数据所覆盖的时间跨度应足够长,对非零售风险暴露,历史表现数据应不少于7年,对零售风险暴露,历史表现数据应不少于5年。)
(三)基础资产在入池时不得存在各种不良情况。
(四)所有入池的基础资产必须在债务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等方面符合合格标准,合格标准在产品存续期间不得降低。
(五)资产证券化交易不得通过选择和调换基础资产来提升业绩。
(六)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及发行前,需要向潜在投资者披露逐笔贷款数据。
(七)资产证券化产品偿付不应依赖于基础资产出售或再融资。
(八)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和负债存在利率或币种错配的,相应利率或汇率风险应持续得到“适当缓释”。
(九)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时应预先规定各种情况下的支付优先顺序,且相关安排的可执行性受法律保护。
(十)所有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投票权和执行权应转移给资产证券化产品。
(十一)资产证券化产品应向投资者提供初始发行文件及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协议文件,以确保投资者可充分了解产品的法律信息、商业信息和各类风险。
(十二)发起机构或代理机构应自留部分产品敞口。
(十三)所有服务机构应在基础资产服务方面具有专业性,具有行业经验丰富的管理、执行团队。
(十四)发行文件和所有相关文件应明确规定资产证券化所有关键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受托机构和各类服务机构。
(十五)考虑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后,基础资产在信用风险权重法下的风险权重较低。
(十六)单一债务人的风险暴露值不得超过基础资产池全部风险暴露合计值的1%。
▍ 第六十二问:资本办法的附件12规定了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什么是资产管理产品?
▍ 第六十三问:针对资产管理产品计提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有哪些?
▍ 第六十四问:使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1)商业银行应获取足够、充分的基础资产信息,用于计算基础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
(2)商业银行所获取的基础资产信息能够被独立第三方确认。
前款所称“独立第三方”是指独立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其他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特定情况下,包括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
在穿透法下,商业银行应视同直接持有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采用与本行直接持有基础资产一致的方式,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另外,在第三方有充足能力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第三方进行计量,但第三方所采用的风险权重应为商业银行直接持有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适用的风险权重的1.2倍。详见附件11中二(二)2的规定。
▍ 第六十五问:使用授权基础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1)商业银行不满足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实施条件。
(2)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资产管理产品披露的其他信息或管理此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 第六十六问:对资管产品采用授权基础法计量资本要求时,要用季末时点数据还是最新一期资管产品的披露数据?
示例如下:

▍ 第六十八问:资本管理办法中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量资本要求,一共区分多少种风险暴露分类?
(1)主权风险暴露;
(2)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3)公司风险暴露,包括中小企业、专业贷款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4)零售风险暴露,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和其他零售风险暴露;
(5)股权风险暴露;
(6)其他风险暴露,包括购入应收账款及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其中,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公司风险暴露统称为非零售风险暴露。
▍ 第六十九问:资本管理办法中对于内部评级法的规定有什么主要变化?
答:对于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办法中明确:
(1)合法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2)有效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3)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4)一致性原则。商业银行认定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时,应对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覆盖部分风险暴露使用与保证人或信用保护提供方直接风险暴露一致的计量方式。
(5)独立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因风险缓释带来的剩余风险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 第七十三问: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风险缓释如何体现其缓释作用?
(1)不存在实施平盘或完全对冲交易的法律障碍;
(2)能够每日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损益;
(3)能够进行积极地管理。
实际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损益也可以计入其他综合损益,此类金融工具就不能划入交易账簿。
▍ 第七十六问:用于对冲银行帐簿汇率风险头寸的外汇衍生工具应该划到哪个账簿?
资本要求=利率风险资本要求(含利率类期权资本要求)×1.3+汇率风险资本要求(含汇率类期权资本要求)×1.2+商品风险资本要求(含商品类期权资本要求)×1.9+股票风险资本要求(含股票类期权资本要求)×3.5。
所以,对于使用市场风险简化标准法的银行来说,方法没有变化,但资本要求至少增加20%-30%以上。
▍ 第七十九问: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引入新的标准法,新的标准法的计算逻辑是什么?和现行标准法有什么区别?
基于敏感度方法的资本要求由三部分加总:得尔塔资本要求、维伽资本要求及曲度资本要求。在加总资本要求时应考虑风险因子间与风险组间的相关性,以反映分散化效应。资本的加总首先在同一风险组内加总,之后在同一风险类别下进行组间加总,最后根据不同相关性情景分别计算并选择资本加总口径的最大值作为基于敏感度方法下该风险类别的风险资本要求。
违约风险资本用于抵御基于敏感度方法的信用利差没有捕捉到的违约风险,包括非证券化违约风险、非相关性交易组合证券化违约风险、相关性交易组合证券化违约风险。
最后,具有剩余风险的工具包括标的为奇异性资产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长寿风险、天气、自然灾害、未来的实际波动率等)和承担其他剩余风险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受缺口风险影响的工具(如障碍期权、亚式期权、数字期权等),受相关性风险影响的工具(如一篮子期权、最优期权、利差期权、基差期权、百慕大期权和双币种(Quanto)期权等),受行为风险影响的工具),应单独计算剩余风险附加资本要求。
▍ 第八十问:在资本办法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中第九十六条提到“商业银行可不对结构性外汇头寸、资本扣除项对应的外汇头寸计算汇率风险资本要求“,什么是结构性外汇头寸?
实际上,从账簿角度来看完全对冲的汇率风险头寸虽然可以保护银行免于受汇率波动的损失,但却不一定能使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受汇率波动影响。比如银行一般都以本币作为持有资本的计价货币,同时会持有以外币计价的部分资产和负债,即便对于这些资产和负债,银行已经完全实现了汇率对冲,但当本币贬值时,资本相对于这些外币资产而言的相对价值就下降了,因此资本充足率水平就会下降。
此时,银行可以通过持有本币风险的空头头寸来对冲本币贬值的风险,这样就可以保证其资本充足率不受汇率波动的影响,这部分空头头寸就是结构性外汇头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允许银行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持资本充足率稳定,并允许在计算汇率风险资本要求时扣除结构性外汇头寸敞口。
当然,并非所有为了保护资本充足率的对冲头寸都可以扣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附件14的第二部分(十)4中专门对结构性外汇头寸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条件来看,银行以外币计价的对外股权投资是结构性汇率风险的主要来源。
“结构性外汇头寸可来自以下事项:
(1)对以外币计量的非并表关联企业的投资;
(2)对以外币计量的并表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投资;
(3)其他符合结构性外汇头寸定义的外汇头寸。
▍ 第八十一问:市场风险标准法下,除了计提基于敏感度方法的资本要求之外,还要计算违约风险资本要求,这里的违约风险是就什么主体而言的?
(1)不含再证券化头寸和不按比例获得分档收益的证券化衍生工具;
(2)证券化头寸的参考实体为单名产品,包括流动市场中的单名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参考实体的交易指数;
(3)证券化头寸的基础资产不包括以下风险暴露:符合本办法附件2标准的个人风险暴露、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
(4)证券化头寸的参考实体非特殊目的实体。
另外,对冲上述头寸的非证券化工具亦算作相关性交易组合(比如违约互换)。
▍ 第八十三问:交易账簿上持有的证券化头寸是否能使用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计量资本要求?
真实价格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格:
(1)商业银行自身已完成交易的价格。
(2)其他机构之间真实完成的可核实交易价格。
(3)由商业银行本身或另一家银行提交并通过第三方经纪商、交易平台或交易所验证的有效报价。
(4)从第三方经纪商获得的价格,应满足:
交易或有效报价已由该经纪商完成。
经纪商应提供交易或有效报价的证据,或该价格符合上述1至3列出的三项准则中的任何一条。
▍ 第八十五问:在附件15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中,第一部分(五)中提到“对于交易比较活跃的商品,内部模型应考虑衍生工具头寸(如远期、掉期)和实物商品之间’便利收益率’”。什么是”便利收益率“?
简单来说,在衍生品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中,如果交易对手无法履约的可能性增加,本方在交易中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预期损失金额就相应增加了,因此要提前对该风险进行估计,并在此基础上计提相应的资本要求(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场外衍生品包含用以反映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价值调整)。
▍ 第九十问:针对什么样的交易对手需要计提信用估值调整资本要求?
特别注意的是,虽然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交易中都存在着信用估值调整风险,但商业银行仅需对衍生工具交易中存在的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计提资本要求。
▍ 第九十一问: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传统信贷业务信用风险有什么区别?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通过对冲,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并没有消除,而是转移到了另一个信用质量更高的交易对手身上;其次,针对信用估值调整的对冲和传统的针对市场风险的对冲是不同的(见下一条);最后,要清楚对冲并不完美,因此对冲后依然留有基差风险,并且还要面对A和B同时违约的可能性(虽然概率很低)。
▍ 第九十六问:对信用估值调整进行对冲和市场风险中的对冲有什么区别?
因此,这两部分的对冲应该由不同的交易部门分别负责;事实上,国际上很多银行已经使用“CVA交易台”来管理其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更是推动这种模式成为了银行业管理CVA风险的主流模式。
▍ 第九十七问:附件17中提到单名信用违约互换、单名或有信用违约互换或指数信用违约互换可以作为合格的对冲交易工具使用。什么是单名或有信用违约互换?
所以附件17中提到,合格的单名信用工具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直接基于该交易对手;
(2)基于与交易对手具有法律相关性的实体,其中法律相关性是指和交易对手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共同一个母公司的关系;
(3)基于与交易对手同在一个行业或地区的实体。
与单名信用违约互换一样,单名或有信用违约互换(CCDS)同样基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但区别在于CCDS的赔付金额是不确定的,在信用事件发生的情况下,CCDS买方能从卖方得到多少赔付金额取决于从标的交易对手方的回收金额。举例来说,如果交易对手违约时衍生品风险暴露有1000万美元,如果回收率为40%,那么CCDS买方将从卖方获得600万美元的赔付,另外400万美元是买方从交易对手处回收的。
▍ 第九十八问: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披露报表区分多少大类?共有多少张?
(2)不同资本计量方法下的风险加权资产对比(2张报表)
(3)资本和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构成信息(6张报表)
(4)利润分配限制(1张报表)
(5)财务报表与监管风险暴露间的联系(4张报表)
(6)资产变现障碍(1张报表)
(7)薪酬(4张报表)
(8)信用风险(15张报表)
(9)交易对手信用风险(7张报表)
(10)资产证券化(5张报表)
(11)市场风险(5张报表)
(12)信用估值调整(3张报表)
(13)操作风险(4张报表)
(14)银行账簿利率风险(2张报表)
(15)宏观审慎监管措施(2张报表)
(16)杠杆率(2张报表)
(17)流动性风险(3张报表)
▍ 第九十九问:对非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除第三档商业银行外)的披露报表区分多少大类?共有多少张?
(2)资本构成(3张报表)
(3)杠杆率(2张报表)
▍ 第一百问:第三档商业银行需要披露什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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