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衍生工具主要分为四个类型,分别是总收益互换、信用违约互换、信用违约期权和信用价差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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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益互换
(Total Return Swap)
总收益互换在形式上与利率互换较为相似。在该互换合约中,合约主体分别是支付方和接受方。支付方把从信贷资产或选定的参照信用资产中获得的收益全部转移给交易对手。接受方将支付给总收益支付方与信用资产的信用值无关的浮动利率或者固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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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
信用违约互换也属于一类互换合约,合约主体分别是购买方和出售方。违约互换购买方将定期向违约互换出售方支付一定费用(被称为信用违约互换点差),而一旦选定的信用资产出现信用类事件,违约互换购买方有权将债券或其他信用类资产以约定价值递送给违约互换出售者,要求对方代偿该信用类资产,或是要求出售方补偿约定价值与剩余价值之间的差额,从而完全规避了信用风险。信用违约互换与总收益互换的最大区别在于总收益互换不仅在交易过程中转移了信用风险,也将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同时转移了出去;信用违约互换只是针对信用事件发生而进行偿付的转移,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甚至是信用价差风险并没有发生转移。
下期我们将针对信用违约期权和信用价差远期展开介绍。
*本文内容选自中国期货业协会《结构化产品》(第二版),内容略有调整。

